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非遗保护
2015-10-21罗吉全
罗吉全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称无形文化财产,它是人类在对传统文化遗产不断认识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联台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及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被不同社區和群体在适应周围环境和自然的过程中和与其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地再创造,为他们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关键词:文化传承;非遗保护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构成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连接,使其经历由生成、传承,到创新演进的全部过程,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通过这次在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研修班》,笔者又一次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学习,它是指各个少数民族人民世代相承、与民族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各种传统文化实践、表演、知识、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场所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其他文化空间。其范围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指集中开展民众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或定期展现特定事件的时间。这种时空界限因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少数民族发展的历史见证,也是国家巨大的精神财富,对其进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百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态千姿百态,但它归根结底展现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其次,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是民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的载体是具体的活动过程,具有动态性,使它融于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之中,并在经常性的活动中世代传本,成为其民族生活的重要特色,也是一个民族沿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独有的民族生活的全民性记忆,是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维系该民族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我们可以试想一下,这种生命线一旦遭到破坏,民族文化的基因及其生命链将出现断裂变形,民族的存在随之发生危机。再次,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维护国家文化独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促使多样民族文化的发展。同时,文化主权,是一个民族国家政治独立的精神基础,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积聚了民族国家的深邃文化,使它拥有独特文化身份与文化个性,民族国家文化领域的自尊和自信才能够确立起来,才会形成最强大的文化凝聚力。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并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全面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生态受到猛烈冲击,一些依靠口传心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逐步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槛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2.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不够协调,行业组织和文化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合作,在某些领域管理保护工作混乱难以形成合力,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晋遍;一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应是文化的碎片。缺乏文化整体性的理念,人为地把它撕裂开来,单独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一种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形式上实现了保护,实际上却破坏了文化固有的整体风貌和遗产的价值。
3.非物质文化遗产竞争力弱化
由于现代文化生活方式的影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日已恶劣,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一方面,国内外日益激烈的经济竞争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币场的强力冲击,一些传统手工技艺的生存遇到了越来越大的困难,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喜爱和欣赏也变得越来越无足轻重;另一方面,现代时尚文化冲击着少数民族的特有文化。
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探讨
面对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间题,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加强保护。
(一)遵守客观规律,树立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一方面,要尊重规律,注重方法的转变
在一些日式思维的引导下,我们的许多做法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视为与一般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同,具体保存和维护,以就地修补、圈隔固守、异地转迁、采集保存等为主要保护方法,这把动态的非物质文化,变成固化静止的,使之失去存在的生命力。我们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发展规律,转变原有的保守王义思想,认真研究并正确把握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特征,从原有的静态维护转移到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生命力的维护上来。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应该广泛宣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有关国家政策,积极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交流平台。国家应该大力支持新闻界、出版界、电视台、电影界、新闻资料中心以及国内外所有宣传媒介在其出版物和节目中特别注意宣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使主流文化、精英文化、民间文化之间相互借鉴,共同繁荣。同时,充分整合、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综合利用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努力恢复和开展有特色的活动,开展艺术展演、精品展示、销售活动、学术研讨等活动,大力宣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保护机制
现代社会中,各级政府是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主体,其以行政权力为依托,具有强势地位,构成一种主导力量,可以统辖全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领导和协调,努力构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格局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特别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第一,强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考核体系,成为文化部门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得到有效的保护。第二,积极构建保护网络,健全管理机构。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宏观指导,搭建层级保护网络,健全协会团体组织,从宏观上和组织上切实担当起领导责任,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三,调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和王动性,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更好地发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
2.培弄专业人才
可以通过提供培训,建又专业化的保护队伍;通过组织举办各种层次的培训班,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决策、管理及文化保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更好地实施管理、保护工作。在具体实践中,锻炼培弄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经营人才和专家级的专业技术人才,构建一支能够迅速适应当前形势的现代化保护队伍以及专家、志愿者队伍。应拥有一套完善的教学培训体系与科研体系,并以科学的态度保护、管理、研究、开发文化遗产。结合实际情况,应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作用。在许多高等院校特别是一些民族院校中,有着众多的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专家学者,甚至高校教师、学生都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中坚力量,他们都是积极参与实践与研究的专业人才。
(三)提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竞争力,逐步实现产业化
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根本的是提高其自身在现代文化博弈中的竞争力,必须依靠市场的力量,实现一定程度的产业化。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发展的实践特点,一些落后的观念、做法和生产方式限制了其在当代多元社会的传承与发展。譬如“教会徒弟,饿死师父”,“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传男不传女,传女不嫁人”,等保守的技艺传承观念和清规戒律,为自身的沿袭与发展制造了障碍,造成许多有重要价值的民族非物质文化缺乏交流与终止传接。随着社会的发展,必须改变原有的封闭观念,在传承、传措、经营等方面解放思想,以广泛交流获得更大程度地发展。此外,我们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同时,应该从内源上挖掘潜力,大胆改革,提高自王经营、管理能力,提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本性、艺术性、地方性、历史性、民族性,增强艺术吸引力和感染力,实现非物质文化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