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2015-10-21李梦茹
李梦茹
摘 要 自《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相關法律制度,制度的初始是法律的进步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妥协与让步。因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行延伸管理是法律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之路。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 延伸性集体管理 必要性
从1991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著作权法》至2014年第三次修改,中间经历了25年的时间。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所实行的自愿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符合当时我国的基本国情。第一,集体管理法律制度不为公众所知晓,允许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自愿决定是否加入,有利于公众了解集体管理制度;第二,充分尊重权利人的自由选择权,体现尊重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第三,推行集体管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自愿性集体管理制度也逐渐展露出其自身的缺陷,比如说,文化发展的效率不高、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管理的缺失等。为了弥补该制度缺陷,在我国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将自愿的管理模式修改为延伸的模式,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实行延伸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以吴汉东为代表认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是指,保护创造者的私权自治,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进步的二元立法原则。”另一种观点以杨雄文为代表认为:“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中的二元价值目标之外,促进知识产权与文化产品在市场中的有效利用成为另外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即:三元立法价值目标原则。”笔者更加认同第二种观点,即三元立法价值目标。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和人类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不仅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样也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自愿和延伸两种集体管理的不同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管理组织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管理整个社会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除非权利人明示排斥其管理。由此可见,延伸管理在制度上注重了三个问题:更加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尊重权利人自由退出集体管理的意志、更加充分的促进文化事业的进步、更加充分的方便使用人对相关作品的使用,从而提高文化产品的利用效率。因而,从自愿到延伸的这一制度的变革更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也就更符合社会和法律进步的需要。
二、 有利于保护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
“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是指享有著作权,但是很难或者找不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外国作品,顾名思义就是著作权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或者不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在实践中,这两类作品造成了几方面的问题:首先,使用人难以找到相关权利人,造成搜寻成本增加。其次,由于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的存在,造成一种社会现象,有些使用者以难以找到相关权利人为借口,不承担使用作品的义务。再次,没有著作权人,使用人对于作品的滥用更加肆无忌惮。在修改草案公布前,我国实行的自愿性集体管理无法解决“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的侵权问题,因为无法找到相关的权利人进行维权,是法律制度在这两种作品保护上的缺失。而在延伸管理的模式下,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获得管理所有作品包括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的管理权,可依法要求使用者履行支付使用费用的义务,依法追究使用者的侵权责任。我国实行延伸集体管理更有利于维护各类作品,不能因为无法或难以寻得著作权人而使外国作品和孤儿作品在法律地位上区别于其他著作权作品,是真正对于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三、 有利于对小权利的保护
“小权利”区别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难以有效维护的权利。比如说:网上的海量侵权事件、商场的背景音乐或者KTV收录的歌曲。由于著作权人难以一一查询究竟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且即使查到了侵权者,维权成本过高也难以一一追究侵权责任。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框架下,以我国音集协为例,截至到2014年仅有7301位著作权人加入音集协,因而仅有这七千余权利人的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通过审议正式实施,我国实行延伸集体管理,则意味着我国绝大多数甚至于几乎全部的作品都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之内,从而真正的使我国的文化事业走上法治的道路。
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保护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保护小权利这三个角度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于集体管理制度的延伸规定更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方便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文化事业发展的效率,充分保护各类作品。在我国实行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基础也是社会实践的需要,因而实行这一法律制度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均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2):94.
[2]杨雄文,肖尤丹.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J].法学家,2011(5):27.
[3]刘迪.著作权制度下孤儿作品的利用探析——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6):18.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