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高考加分政策比较及其伦理价值分析
2015-10-21刘小鹏
刘小鹏
高考加分政策是给予特定考生以一定的高考分数优惠与照顾的倾斜性政策,是对现有高考制度的一种补充。文章将2014年26个省市的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了详细比较和深入分析,并对教育部2015年高考加分政策的改革新政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尝试提出了高考加分政策改革进程所体现的公平、效率、理性三方面的伦理价值取向。
一、研究的缘起
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创始人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①政策的实质在于“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②按照这一逻辑,教育政策就是通过优惠或者限制规定对教育资源和利益进行的权威性分配。高考加分政策主要是指教育部与各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在高校招生考试录取中根据考生的不同情况,对德才表现优秀者和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进行鼓励,对社会不利群体进行补偿,给予这些考生以一定的高考分数优惠与照顾的倾斜性政策,是对现有高考制度的一种补充。近年来,学者对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如学者罗立祝认为,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1949-1976年的优先录取阶段,1977-2000年的降分录取阶段,2001年至今的加分录取阶段”。③
2. 关于高考加分政策存废的争论。维持论者,如劳凯声④等学者;还有一些学者从高考加分政策制度设计或执行结果所存在的问题出发,认为高考加分政策在一些地方严重异化,成了一部分人以权谋私的工具,主张废除现有高考加分政策⑤;还有一种综合性的观点,即规范论,不主张对高考加分政策全盘否定或者全盘肯定,而是对当前高考加分政策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人大代表洪可柱等。⑥
3. 對高考加分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公平性问题及应对策略的研究。如封旺洲⑦、李小宁⑧、于洋⑨、程家福⑩等。经梳理可以发现,当前学术界对高考加分政策的研究和探讨,主要是对政策现状与问题的笼统分析,较少有对各省市加分政策的直观比较,对高考加分政策伦理价值取向的剖析更是罕见。
基于以上对文献的归纳和总结,本文拟从2014年26省市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的比较入手,结合教育部关于2015年高考加分政策的调整规定,横向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直观检视政策的异同与变化,并深刻剖析政策改革所体现的伦理价值取向。
二、2014年26省市高考加分政策比较
根据高考加分的目的和依据,本文将高考加分政策分为照顾性加分、奖励性加分和政策性加分三类。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具体项目加分不超过20分,不累计加分。本文将分别针对这三类加分,对26省市(不含港、澳、台、新疆、青海、西藏)的加分政策进行比较。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讨论的高考加分包括政策上的各类优惠性加分和降分,但不包括在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而进行的降分。
2010年,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两调整”和“两规范”。其中“两调整”是指:第一,全国奥赛、科技竞赛获奖学生的保送资格将被取消,奥赛省级一等奖的加分资格也被取消;第二,能加分的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最多只有10项,由8个全国统一规定认定项目和两个省(市)自选项目组成。此外,在高中阶段获得重大体育比赛前6名的考生,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两规范”是指“系统清理规范地方性加分项目”和“规范加分工作流程”。此次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对2014年参加高考的学生开始适用。
1. 26省市照顾性加分政策比较。照顾性加分政策是指由于考生自然属性和国家有关照顾政策产生的高考加分,加分对象主要包括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和烈士子女。
(1)少数民族考生。教育部规定:“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最多可加20分。从26省市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政策来看,除了山西没有任何优惠性政策之外,其他省市均有不同程度的加分照顾,占到了96%。其中,北京、上海、山东、甘肃、安徽、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江西、辽宁、内蒙古、天津、浙江等14省市明确作出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或者10分的规定;广西、贵州、湖南、江苏、宁夏、四川、云南等7省(自治区),根据地区、民族以及是否报考民族院校等因素,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或者降分录取;广东只针对“报考专科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陕西只针对“高考不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教育部规定:“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获得不超过20分的高考加分。从26省市对此类考生的加分照顾来看,广西、黑龙江“高考录取降10分”,重庆“降5分”,广东采取“报考本科院校加5分,报考专科院校加10分”的办法,其余22个省市均对此类考生加5分或10分,占比85%。其中,上海、江西、陕西3省市加5分,其余19个省市均加10分。
(3)烈士子女。教育部规定:“烈士子女”可获不超过20分的高考加分。从26省市的情况来看,北京、上海、山东、广东、河北、湖南、湖北、江西、内蒙古、宁夏、陕西、山西、四川、云南、浙江等16省市都达到了教育部规定的20分上限,所占比例达到62%;福建、安徽、甘肃、贵州、河南、江苏、天津等7省市对“烈士子女”加10分;有3省市采取高考录取降分政策,其中,广西、黑龙江降20分,重庆降10分。
2. 26省市鼓励性加分政策比较。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竞赛获奖者。教育部规定:在高级中学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可获得不超过20分的高考加分,不再具备保送资格。此外,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可获得不超过20分的高考加分,不再具备保送资格。
从表2可以看出,26省市中,除广东、湖北、江苏、辽宁等省份对这两类竞赛获奖者没有任何奖励加分之外,其他22个省市均有不同程度的加分,占比85%。其中,上海、山东、贵州、江西、内蒙古、云南6个省市加分达到教育部规定的20分上限,占比23%;北京、福建、甘肃、安徽、广西、河北、河南、黑龙江、宁夏、山西、天津、浙江、重庆等13个省市加10分,占比50%。湖南和四川根据获奖等级加分:湖南规定“全国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四川规定“全国一等奖加10分,二、三等奖加5分”。陕西采取“优先录取”的鼓励政策。
(2)体育竞赛获奖者及二级(含)以上运动员。体育竞赛获奖者是指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的考生。由表2可以看出,除江苏之外,其他25省市对此均有加分照顾,占比96%。其中,对于体育竞赛获奖者的加分奖励,北京、上海、广西、内蒙古、山西、天津、云南、贵州等8省市达到了教育部规定的20分上限;山东、甘肃、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江西、辽宁、宁夏、四川、浙江、重庆等12省市加10分;安徽、广东等省份根据级别确定加分分值;陕西采取“优先录取”政策。
(3)省级优秀学生。教育部规定: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最多可加20分。26省市中,对“省级优秀学生”进行奖励的有北京、上海、山东、福建等16个省市,占到了62%。其中,北京、上海、山东、内蒙古、天津、云南等6省市达到了教育部规定的20分加分上限,福建、甘肃、河南、辽宁、宁夏、山西、四川、重庆等8省市加10分,湖南加15分;陕西采取“优先录取”政策。
(4)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教育部规定:“高级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获得高考加分,但最高不超过20分。26省市中,北京、山东、福建、甘肃、河南、湖南、江苏、内蒙古、宁夏、四川、云南、浙江和重庆等13省市对此项有5-20不等的加分,陕西和黑龙江对见义勇为者采取“优先录取”的政策,上海、安徽、广东、广西等11个省市无此项加分。
3. 各省市政策性加分政策比较。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教育部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加10分。26省市中,除上海对此没有任何加分照顾外,其他25省市对此均有加分,占到了96%。其中,北京、山东、甘肃、安徽、广西、贵州等19省市加分达到了教育部规定的10分上限,占比76%;福建、河南、江苏、陕西、重庆5省市加5分,占比20%;广东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本科院校加5分,报考专科院校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教育部规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获不超过20分的高考加分。表中26省市对此项均有加分照顾。其中,北京、上海、山东、安徽、广西、贵州等16省市加分达到了教育部规定的20分上限,占到了62%;福建、甘肃、河南等9个省市加10分,占比35%;广东省规定,此类考生报考本科院校加5分,报考专科院校加10分。
(3)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等,多数省份采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具体情况见表3)。
三、2015年教育部高考加分政策改革
2014年底,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突出问题导向、促进公平公正、体现积极稳妥”的总体要求,对现行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规范和调整。这次调整可归纳为“做减法”、“做加法”和“作调整”三个方面。
1. “做减法”。
(1)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政策。主要包括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赛获奖者、科技类竞赛获奖者、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
(2)根据各方面政策调整,取消一些不合理、不适宜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比如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省市要进一步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2.“做加法”。减少部分高考加分项目,不代表不鼓励学生发展兴趣和特长。考生的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可以计入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和考生档案,可以再高校自主招生、特长招生中使用,也可以作为高校自主招生初审优先的条件,还可以破格录取。此外,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还能在很大程度上纠正考生参加体育、文艺、学科竞赛纯粹是为了高考加分的功利性倾向,让学生真正参与进来体验活动的乐趣,这不仅是课外活动的“加法”,也是素质教育的“加法”,更是学生人生幸福的“加法”。
3. “作调整”。此次高考加分政策的调整在大幅减少鼓励类加分政策的同时,还尽可能地保留了针对特定群体的扶持类加分项目。其中,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保留了5项,分别是“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这就在保证教育选择多样多元的同时,确保了教育利益的公平分配,保住了教育公平的“基本”。这是维护边疆和少数民族稳定的需要,也是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的需要。
此外,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意见》还特别规定了“过渡政策”,即2015年1月1日新政策实施之前便获得上述被取消的奖项、名次和称号的考生,由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且加分要经过严格审核,且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
四、高考加分政策改革的伦理价值探析
教育政策作为一种“对教育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方案,不仅牵涉到技术问题,还饱含深切的伦理意味,“如何实现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分配的社会公平问题,已构成当前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瓶颈”。{11}当然,公正、公平地处理不同群体的多样化教育利益需求,也成为当前教育政策伦理的核心追求。归纳起来,现行高考加分政策的调整与改革体现了以下伦理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