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机制
2015-10-21殷海龙
【摘 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完善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要营造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氛围;完善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的地方官员业绩评估体系;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和引导;制定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形成监督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力量。
【关键词】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机制;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有企业开始着眼于国际市场,认识到要与那些在国际市场上呼风唤雨的大型跨国企业竞争必须遵循国际社会上的运作规则,而履行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则是重要前提。但是,在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很不尽人意。许多国有企业在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超额的利润,不考虑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履行应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甚至出现种种危害社会的严重行为。例如:“中国石油管道泄漏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等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曾经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称:目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意识低下是普遍现状。数据显示,有1/5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刚刚“起步”,有超过2/5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仍在“旁观”等待。此外,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严重滞后于社会责任的实践,在责任实践中,市场责任领先于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从实践来看,倘若国有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那么必然会增加企业的各项成本;但积极的成效就是,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树立良好的形象,促进企业的健康持久发展。由于国有企业大多处于成长或资本积累期,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的两难选择。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和争议,给国有企业的实践行为带来了困惑。大多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充分,在经营中有意地逃避企业社会责任,产生了诸如污染环境、员工权益、诚信经营等社会问题。因此,探索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与对策,有利于政府制定出台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政策,也有利于引导各类企业依法合理地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及各类中小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本文认为,改善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现状,仅从企业自身出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法律、社会、媒体等创造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通过国有企业外部的强制性措施,引导和规范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本文主要从外部机制的构建方面,探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措施。
一、营造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氛围
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在国有企业中打造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履行社會责任的意识,激发国有企业能够积极主动自觉的履行社会责任。一是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传媒等方式,加大宣传《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唤起社会各界群众强烈抵制虐待员工、拖欠工资、非法经营、污染环境等企业行为的意识。二是要引导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改变经营理念、政绩理念,使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把履行承担社会责任看成是有效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投资,使他们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能够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生命力,彻底抛弃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错误理念。三是要向社会定期公布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的报告,让社会各界群众能够充分了解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真实情况,搭建国有企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平台。四是要引导消费者抵制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产品,倡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优秀“企业公民”的产品,为促进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施加压力。五是要广泛宣传国有企业的善举,发挥出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中营造“讲诚信、善乐施”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分散凌乱,而且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没有直接使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这种法律中的漏洞明显不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因此,要完善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一是要在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中,明确的界定和使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义务及履行范围。二是立法时应将国有企业的道德责任规定于法律之中,采用强制性规范和授权式规范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授权式规定企业的道德性社会责任,更有助于国有企业灵活地履行社会责任。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公益诉讼机制,必须做到社会责任的法律保护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三、制定科学的地方官员业绩评估体系
由于我国政府对官员实行GDP的考核制度,很多地方官员受错误的政绩观影响,虽然清楚辖区内某些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产品不合格,甚至企业污染环境严重,但是却为了单纯的追求GDP增长,为了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对区域内出现不履行社会责任现象熟视无睹,甚至利用公权力阻止工商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检查,其实是纵容了各类企业漠视社会责任的行为。因此,要制定科学的地方官员绩效考核体系,改变以往地方政府单纯追求GDP增长的考核体系。要在考核体系中,加大对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众维权、社会和谐、群众满意度,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经济因素的考核指标权重,重视发挥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加大对地方政府保护主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部门审批权、监管权的业务范围,降低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限,避免公权力乱用。
四、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和引导
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具体部署推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及时给予表彰奖励;要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予以严厉的批评和惩罚,加强引导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此外,各级政府应坚持公平原则,在处理社会责任的实施过程中,不能偏袒一方而使另外一方利益受损,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弱化或流于形式。例如,在几年前发生“三鹿奶粉事件”中,如果当地政府采取积极的引导,并且大力支持三鹿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企业加强有效监督和后续控制。那么,三鹿集团也就不会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迅速破产倒闭了。
五、制定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是指依据特定的指标和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做出准确判断的过程。为了有效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国内和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挑战,就要从中国实际出发,遵循科学发展观的原则,积极借鉴国际化的各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同时,要进行大胆的理论创新,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有企业发展规律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此外,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应该注重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环境关系三个层面,务必使每一层次的指标选取,都能具有代表性、重要性、持续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既要科學全面、重点突出,又要符合国际通行惯例,与国际接轨。
六、形成监督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力量
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程表明,行业和企业组织、工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媒体等各种社会力量,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都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在与政府部门建立和保持沟通、顺利传达社会公众的意愿和要求、积极动员社会舆论推动更多企业参与社会责任、对企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及创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近年来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类行业和企业组织,在宣传引导、制定企业行为准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应进一步发挥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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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殷海龙(1989-)男,陕西商洛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综合部业务主管,西安交通大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