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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被“充公”的岂止是剩余养老金

2015-10-21

现代阅读 2015年5期
关键词:狗头厘清养老金

2015全国两会曝“辣问”:全国人大代表、中信重工董事长任沁新问:“工薪族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交养老金,但是可能到去世交的钱还没领完就‘充公了,难道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点吗?”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养老金缴存制度。职工需要按照月工资的8%自费缴存养老金,直到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法定时间是自退休之日起。这就存在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人死了账户上的养老金还没用完咋办?现在来看,毫无疑问地都“充公”了。充公,有没有道理?没有。

养老金的缴存与收益说到底是一种经济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充当的是中介和管理者的角色,养老金账户的使用权、收益权应该归属职工个人所有,其理当拥有至少以下几项权利:第一,知情权,可知悉自己的养老金账户中到底有多少钱,可预期收益是多少;第二,自由支配权,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使用和支配自己的养老金;第三,馈赠和继承权,直至临终前,职工应该有对养老金账户余额的馈赠权,有生之年没有用完的养老金,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退一步说,即便确属“无主物”,也未必就该充公。前段时间,一名新疆牧民捡到一块狗头金,引起举国热议,相当多的人认为狗头金该归属国家所有。实际上,对这种既非矿产资源,也非文物的無主物,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它必须归属“国家”。有关部门有意没收的做法于法无据。相反,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无主物”就该“先取先得”。可以说,人大代表对剩余养老金“充公”的尖锐诘问,与狗头金引发的“充公焦虑”所指向的深层问题是一致的,那就是“对公民物权的再定义”。

不该被“充公”的不只是剩余养老金,它还包括房产、土地等许多可能引发公众“充公焦虑”的财物。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我国,《物权法》虽已实施多年,但我们还没能划清公民私有财产与国家公共财产的界限,没能彻底做到“让该归国家的归国家、该归个人的归个人”。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从厘清这些亟待厘清的问题着手,依法、充分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消除“充公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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