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需要知法守法
2015-10-21邱言锋
邱言锋
2015年6月9日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喝下农药自杀身亡。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问题的关注与思考。笔者尝试从教育法治的角度对此类事件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和分析。
1.创造和谐家庭环境是家长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由此看来,创造良好、和睦环境是家长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重要条件。服毒自杀4兄妹的父母长期不和睦,当着他们的面争吵打架,家庭气氛紧张。母亲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离家出走,据村民介绍,虽未离婚但已组建新的家庭。4兄妹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能给孩子们的成长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不仅孩子长期感受不到和谐家庭的温暖,其父母的行为亦属违法。
2.实施家庭暴力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常见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这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在我国,很多家长由于受“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常见违法行为。此案中,孩子的父母经常对孩子进行体罚,其中一次父亲居然把大儿子左手臂打到骨折,右耳朵撕裂。2012年,老大离家出走十几天,被找回家后,母亲罚他裸体在太阳下晒了2个多小时。殊不知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是最典型、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有的还发展成了犯罪行为。
3.正确监护是家长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成长与父母是否在身边以及父母的关爱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毕节事件中,4兄妹的父亲外出打工后与孩子们联系很少,事发后需要当地警方派人前往其可能打工的地方寻找。母亲离家出走一年多,从未与孩子们联系。4兄妹的父母严重缺乏与孩子们的面对面沟通交流,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责。
4.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法定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早在2015年5月初,4兄妹就辍学了,留守儿童帮扶老师、七星关区田坎乡教管中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人员都分别去过他们家,但从未成功。孩子的父亲外出打工,母亲因家暴离家出走,基本出于失联状态,作为监护人未能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保障孩子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应依法委托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毕节事件中,4兄妹的父亲外出打工,母亲离家出走,爷爷奶奶已去世,4兄妹无人照顾,家庭日常事务主要由哥哥承担,包括照顾3个妹妹、饲养生猪等。父母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未依法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相关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受监护权、受抚养权、人身权、参与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相关权益的保护。在受监护权和受抚养权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规定父母的监护和抚养职责,来保护未成年人受监护权和受抚养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在人身权保护方面,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在参与权保护方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发展权保护方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与学校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在受教育权保护方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父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方面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旷课、吸烟、酗酒、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不良行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在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方面,对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釋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