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牧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2015-10-21鹿占森
鹿占森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结构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专业化农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不断兴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发挥了积极作用。随之而来的畜牧养殖合作社也在不断发展,有的地区不论是畜牧业发展县还是农牧业县,都在发展畜牧养殖合作社。
1畜牧养殖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下达任务指标,迫使养殖户强行入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是,从实际工作中看,各地都存在着强行设立合作社的现象,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层层下达设立合作社的任务指标。如奶牛合作社的设立,有的地方县政府向乡政府下达设立奶牛合作社的任务指标,乡政府就要向村下达指标,村就把奶站确定为合作社的发起人,自然把奶牛养殖户确定为合作社的发展成员,如果奶牛养殖户不入社牛奶就没处送,所以就得必须入社。入社后就要受到几个统一的束缚,如饲草饲料的统一,奶牛养殖户必须饲喂合作社购入的饲草饲料,失去奶牛养殖户对自场奶牛长期选用的适口性强、效果好的饲草饲料的权利,有的严重影响鲜奶的生产量。
设立合作社目的不明确,使其不能正常有效运转。《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在诸多优惠政策的驱使下,有的发起人积极工作,申请组建合作社。合作社设立后就出现了恶性循环的局面,一是经济效益低,资金循环不畅。如奶牛合作社,基础建设时用了大量资金,除一部分国家补贴外,又用了许多贷款,合作社开始运营后,只能靠鲜奶的代收费为收入,而收入寥寥无几,有的基本正常运转的费用都不够。二是由于缺乏资金流动,实现不了各种统一管理,造成管理不规范、环境卫生差、生产秩序混乱,出现了难以维持正常运转的局面。
缺乏科学规范管理方法,经济效益不佳。有的合作社管理混乱,卫生脏乱不堪,牛舍内中间过道堆满草料和一些用具,牛舍内及运动场粪便不能及时清理。科学规范化管理根本无从谈起。就奶牛合作社而言,从表面上看是设立了合作社,所有入社成员的奶牛都牵到了合作社建设的牛舍内,根本没有实现统一科学规范饲养管理,一家一户各自养牛,只是向合作社奶站交售鲜奶。由于饲养管理不科学规范,致使产量不高,经济效益低。失去了兴建合作社应有的意义和目的。
2搞好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效措施
政府依法把关,因地制宜,依法规范建社。兴建合作社是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但是,必须要做到因地制宜,正确有效规范发展。政府必须严格把关,决不能因为上级有任务,有优惠的扶持政策,为了完成任务,有人要求申请设立合作社,就盲目批准。必须根据《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根据本地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优势,确定合作社的畜禽种类,在确保有一定的发展优势、有一定数量、一定发展潜力、有良好质量基础的畜禽,设立专业合作社。
依法民主正确选用领头人,公民合法自愿入社。合作社的领头人非常重要,在合作社领头人的任用上,一是政府必须严把关,选用有畜禽养殖技术、会管理、有组织和协调各方面能力、有攻坚克难精神的人。二是必须依照《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合法选举产生。三是,必须动员有规定标准质量畜禽的养殖户,依法自愿入社。不能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畜禽不能入社,以免影响合作社的总体效益和其他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
依法强化科学规范管理,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发展。设立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②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③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必须严肃认真的制定,切合实际的、有可操作性的、确实可行的合作社章程。章程制定后所有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都没有随意修改或窜改的权利。合作社设立后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畜禽入社登记制度、畜禽防疫工作制度、科学规范的饲养操作规程、舍内外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养殖档案、社员分户档案等必须全部建全,并在实践中严格落实执行,使其充分发挥有效的作用。促进合作社科學、规范、高效发展,不断提高畜禽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使入社成员获得良好的经济收入。促进畜牧业生产科学、高效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