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中国银行业行政性垄断问题
2015-10-21张洋余进陈雪铮
张洋 余进 陈雪铮
摘 要:过去10年,中国银行业赚取高额利润和获得超常资本回报所依靠的主要是行政性垄断的庇护,而居民和非金融企业部门却在此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福利损失,但目前学术界对于其中居民存款福利损失的实证研究非常有限。鉴于此,首先对中国银行业是否存在行政性垄断进行产业结构验证和制度剖析,随后基于实际利率和理论利率差额估算出2004-2012年居民和企业部门持有存款所遭受的福利损失,最后基于实证结果强调打破银行业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银行业;行政性垄断;居民存款;福利损失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5)04-0109-05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利润增长迅速,即便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也丝毫没有对之产生影响。根据历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资料计算,2004—2012年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后利润以年均近30%的速度增长,2012年实现税后利润1.51万亿元,其中,资本利润率年均为17.3%,2012年更是达到19.0%,远远超出其他竞争性行业的资本回报率,这种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行政性垄断是由国家行政权力高度集中和国家所有制改革不彻底所造成的特殊垄断行为,从本质上看则是一种行政部门利用“公权力”刻意挑选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但使受益者免于市场竞争和淘汰,而且还可使其获得丰厚的市场回报。针对中国银行业所获得的高额利润和超常资本回报,我们认为正是行政性垄断使然。然而,居民和非金融企业部门作为接受银行服务的消费者,承受了在政府行政庇护下银行业的垄断定价,付出了远远超过竞争水平下应承担的成本。因此,本文对中国银行业是否存在行政性垄断给出了经济学的判断,并对中国银行业行政性垄断造成的福利损失进行了实证估算。
一、文献综述
(一)对中国银行业是否存在行政性垄断的基本判断
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对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从理论和实证上进行了分析,第一类为基于结构—行为—绩效(SCP: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模型,运用CR指标和HHI指标计算行业集中度,如于良春和鞠源[1]、李一鸣和薛峰[2]等;第二类为非结构法,利用Lerner指数、H统计值来估计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如李国栋等[3];第三类利用推测变分方法来估计贷款市场和存款市场的竞争程度,如雷震和彭欢[4]。这三类文献尽管方法各异,却都得出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为垄断竞争的结论,但其不足的是这些文献并没有很好地把握银行行政性垄断这一本质特征,所以并不能有效解释近年来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银行业依然保持的高额利润现象。
(二)对银行业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及产生根源的分析
张杰[5]阐述了中国银行业垄断结构的制度经济学根源,指出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增长和优先发展重工业,就必须对金融资源加以控制,而中国银行业分地区设立省级分行的制度正满足了地方政府这一现实需要,同时,这一机制也导致了中国银行业的过度扩张和垄断结构的形成。林毅夫和姜烨[6]进一步探究了中国银行业垄断结构的制度性根源,并通过实证得到了中国银行业的结构是内生于中国经济结构中的这一论断。以上学者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银行业行政性垄断的形成进行了整体概括,但并未对银行业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和形式进行具体说明。
(三)银行业行政性垄断造成福利损失的估算
Harberger[7]利用1924—1928年美国73个制造业2 046家公司的数据,估算出制造业整体福利净损失在1928年为0.59亿美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0.1%。Cowling和Mueller[8]在哈伯格的基础上,利用美国制造业1963-1966年的数据和英国制造业1968-1969年的数据,通过改进估算方法试图纠正哈伯格低估福利损失的问题,主要包括改进正常回报率的估算方法、采用行业层面数据、考虑收入转移损失等,其估算结果认为垄断行业的福利损失最高时超过GDP的7%。刘志彪和姜付秀[9]利用金融保险业等9个行业30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估算出1997—2000年金融保险业所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平均每年为503. 29亿元。姜付秀和余晖[10]按照同样的研究方法延续了刘志彪和姜付秀的研究。从以往研究看,国外学者由于数据统计的完备性和有效市场理论的适用性,其估算相对客观、准确,但国内学者在套用国外研究方法时主要面临理论假设不适用、统计数据不完备等问题,尤其是样本选择和市场正常回报率估算上的误差问题较大,这将直接降低估算结果的可信度。本文希望能在弥补以上研究不足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实证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度。
二、对中国银行业行政性垄断的基本判断
(一)运用市场集中度指标分析中国银行业的垄断程度
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本文使用SCP分析框架中的CR指标和HHI指标来分析中国银行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状况。这里我们选取了中国最主要的13家商业银行的财务数据,利用其数据分析了2003-2012年中国银行业中资产、利润、存款和贷款的市场集中度状况,其中市场份额集中度CR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CRn=∑ni=1xi/∑Ni=1xi
(1)
其中xi为i企业的市场份额,这里我們选取n=4,N=13;
赫芬达尔指数(HHI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HHI=∑ni=1xiX2
(2)
其中X为该行业的市场总规模;N值为HHI值的倒数,可被看做该行业规模相当的企业个数。
根据公式(1)和(2)计算可知:CR指数显示市场份额集中度依然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即经过近10年发展后仍保持在70%左右的水平;赫芬达尔指数显示市场仍较为集中,竞争程度不高,N值由2003年的4-5上升到2012年的6-7,表示市场仍然由少数的几家寡头所垄断(表1)。运用市场集中度指标分析中国银行业垄断程度的结果表明,尽管经过多次的市场化改革,但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仍然不高。
(二)从制度层面剖析中国银行业的行政性垄断
在利用通用指标判断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格局后,我们需要从制度层面来剖析中国银行业垄断格局形成的特殊性。
第一,从政府和银行的关系来看。在转型时期,政府迫切需要集中稀缺的金融资源以支持经济的高速增长,为此只有通过对银行业的干预才能够实现快速集中金融资源的目的。从国家层面看,国家曾给予了银行业巨大的政策和财力支持,如国务院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帮助四大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中央汇金公司持续向四大国有银行注资以增强对其控制力;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有着强烈的动机将当地的金融资源集中于当地少数几家银行中,从而重点支持政府偏好的项目和大力发展地方龙头企业。
第二,从行业进入壁垒来看。尽管并没有显性的行业进入限制,但民营资本要进入银行业却有着非常大的隐性制度壁垒。《银行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据此,监管部门就具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013年银监会和国务院相继发布文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但民间资本真正设立创办民营银行依然会面临诸多限制。
第三,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法律默许并维护了银行业的垄断格局,这主要表现为《反垄断法》在银行业的适用中存在着各种障碍,它既包括理论层面的“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也包括实施上的各种阻碍。中国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一些非常典型的共谋行为,如各大银行共同协议收取或提高手续费现象等。
第四,从银行治理体系来看。不论是从公司治理、机构设置还是从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角度来看,中国银行业都与行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治理。在我国,大型国有银行的主要高管由行政部门直接任命,在实际行为上仍然受政府组织部门的领导,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另外,大型商业银行一般都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银行分支机构,这很容易导致银行业的经营管理被地方行政官员所干预,并被地方政治利益所绑架。
第五,从银行经营来看。无论是经营特点还是赢利模式,中国银行业都表现出极强的趋同性。在中国,制度化的存贷款利差是银行业高额利润的主要来源,同时,这也决定了中国银行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规模最大化,而不是通过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来提高赢利水平。此外,由于存贷款价格受人为干扰较强,贷款投向受政策性因素引导较大,所以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较弱,存贷款市场的行为呈现出非常大的同质性。
总的来说,在中国,既是行政因素决定和维护了银行业的垄断格局,也是行政因素制约和阻碍了银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因此中国银行业的经营和管理充满了行政色彩。
三、银行业行政性垄断居民和企业
部门存款福利损失的实证估计
从以上银行业行政性垄断的制度分析中可知,银行赢利主要依靠的是人为限定的存贷款利差,即银行以很低的成本取得并使用资金,从而将消费者剩余转为了生产者剩余,所以实证估计这部分由消费者向生产者的收入转移就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可以从这一部分消费者的福利损失中来判断总体制度成本的大小。
(一)估计方法
第一,确定居民理应享受到的存款利率;第二,确定居民实际享受的存款利率;第三,用理论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差额乘以居民和企业部门持有存款额,从而得到2004-2012年间,中国居民和企业部门持有存款所遭受的福利损失。用公式表示:
Li =(TRi-ARi)* Di
(3)
其中:下标i表示年份,取值范围为2004-2012年;Li表示第i年的居民存款福利损失;TRi表示第i年的理论利率;ARi表示第i年的实际利率;Di表示第i年的居民储蓄。
(二)指标选择和数据来源
居民存款数据选择居民和企业部门持有活期即临时存款、定期及其他存款。
在实际利率的选择上,我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居民实际享受的利率。其中,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分别采用央行公布的加权平均活期存款和3月、6月、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理论利率的选择上,我们选取Shibor作为居民理应享受到的存款利率,即活期和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使用加权平均隔夜、7天同业拆借利率和3月、6月、1年期同业拆借利率。这样选取的原因为,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其特点为即存即取,但其利率都高于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水平,因此,居民活期存款的市场利率理应可以达到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利率水平。
(三)估计结果
根据公式(3)计算,2004-2012年间居民和企业部门持有存款的年均福利损失为3 891.7亿元,加权年均占GDP的比重为1.43%。其中,2012年的福利损失约为8 019.4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约1.55%(表2)。
四、结 论
由实证可知,中国银行业行政性垄断的确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福利损失,2004-2012年间,居民和企业部门因持有存款所遭受的福利损失年均约为3 891.7亿元,年均占GDP的比重约为1.43%,如此高的比例让人瞠目结舌。这里需要指明的是,居民存款福利损失只是银行业行政性垄断福利损失中的一部分,此外还有不合理的手续费收入、银行业凭借垄断地位发行的理财产品等收入转移损失,以及由“高价低产”所造成的福利净损失。由此可见,中国银行业凭借其行政性垄断地位所获得的垄断利润来源丰富、数额巨大,居民和企业部门因此所遭受的福利损失不容小视。
从制度上看,我国银行业目前的垄断格局并非是由市场自发形成,而是由行政强加于市场的规则和政策所致,这所导致的结果是银行业对市场的灵敏度不高,不具备应有的风险定价能力,且业务趋同,所以该市场呈现出非常明显的行政性垄断特点。在市场化的初期,由于国有企业本身改革不到位,缺乏竞争力,政企不分也必然会导致行政性垄断,但不能说政府干预或国有经济一定会导致行政性垄断,更不应一概地反对政府或国有经济对某些行业的控制。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要打破行政性行业垄断,就必须对行业中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加深其市场化程度和竞争力。因此,为了适应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新常态的要求,为了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破除中国银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中国银行业进行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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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邵宇.国富还是民富(一):中国居民资产负债表[N].华尔街日报,20140117.
【责任编辑 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