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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察类明故法”方法论研究

2015-10-21李强

新丝路(下旬) 2015年10期
关键词:墨子方法论

摘 要:中国的思想史中很多思想家已经初步具备了方法论的因子,而在此,墨子是中国思想史上创立方法论的第一人。墨子的 “察类明故法”具备了普遍性的逻辑思维,他以 “察类明故法”这种逻辑推理的手段,构建了他的方法论重要基石。

关键词:察类明故法;方法论;墨子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对方法论的重视不够。不少学者甚至认为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并没有能够产生出方法论。冯达文认为,墨子的思想意识开始关注到方法论的问题,这说明了墨家思想在论辩过程中已经体现出了精纯化的趋势,也可以说是开始了一个“从一段包含具体内容且特殊性的论证思维到形式的且具普遍性的逻辑思维的过程”,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墨子的“察类明故法”方法论中。 “察类明故法”则比较重于理性的分析和推导,体验了墨子在理性方面为建立方法论所做的努力。

“察类明故法”也是墨子认识事物的一种理性方法。这种方法强调的是对事物的全面观察,通过全面观察才能积累丰富的科学思想和政治思想的材料。墨子在《非攻下》:“子未察吾言之类。”强调的也是观察,在“察类”之后,进过一定的分析推理,达到“明故”,也就是明白所讨论问题的原因、根据和理由。

《墨子·非攻下》记载了一个好战分子和墨子之间的一段对话。好战的君主说: “以攻伐之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而墨子在回答他的時候将“攻”和“诛”明确的进行了分类,给君主指出“攻”是一种不正义的侵略战争,“诛”是一种正义的讨伐战争。以正义者的身份去讨伐不正义者是允许的,以不正义者的身份去侵犯正义者是不正当的。这样墨子很有效的反驳了批判者。墨子把“类”作为一个方法论的概念来使用,开了方法论之先河。我们通过对“类”的划分,往往能够更好的掌握事物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的确定性,并且保持在话语中对于语义的一贯性。同时,墨子又对如何观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后来的墨家学派继承了墨子的思想,对如何观察事物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墨子说:“见,体,尽。”接着墨子解释道:“见:时者,体也。二者,尽也。”这是墨子关于如何观察以及观察方法的一些描述,对此孙中原先生是如此理解的“《墨经》中表示整体、全面的范畴有兼、二、尽、俱等, 表示部分、一面的范畴有体、特、或、偏等。他们既是本体论的范畴, 表示存在的性质, 又是方法论的概念, 表示观察思考的方法。”如此来说,可以认为墨子所讲的“体”与“尽”两个方面是相对而言的,并且墨子也说明了不管是对事物的整体观察,还是局部的观察都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这两种观察相互之间可以进行印证,会使观察的结果更加深入、全面。另外,墨子也讲到了“时”这个概念,由此,可以知道,墨子在观察事物的时候已经意识到了时间上的问题,这就是观察的长期性与连续性的问题,可以看出,观察的方法作为墨子认识世界的工具和手段,如舒炜光所言:“观察提供关于事物的属性, 关于多种属性之间的关系, 关于不同事物属性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都是人们直接感觉到的。”通过观察的方法为人类的认识提供了直接的感性经验,但这不是真正的目的所在,重要的是认识事物的本质,仅做到这些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明故”,也就是能够认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

墨子在此用了一个类比来说明,他说杀了一个人,就叫不义,这也是死罪,可以此类推下去,杀了十个人就是十倍的不义,而且一定还有十倍的死罪,就是杀死一百个人,那么就有百倍的不义,一定就有百倍的死罪。对此普天下之人都知道这么做是不对的,一定会反对嗜杀者,说嗜杀者的行为是不义的,可是看到好战的国家互相攻杀,这些好战之人却不知道反对,反倒是对其大加赞叹,称这是正义的行为,他们不懂得义的真正含义。造成这种荒谬结果的原因是——他们不懂得攻国与杀人是相同的道理,不懂得这是同一类的事情。在此,墨子希望通过杀人的“义与不义”和攻伐的“义与不义”之间的类比,来告诉人们什么是义,让人们懂得义的真正含义,以此来唤醒人们反对这种频繁的战争。墨子以此为例,认为正是人们不懂得类推法,才造成了行为和认知的偏差。他说:“古者有语‘谋而不得,则以往知来,以见知隐。谋若此,可得而知矣。”这里“以往知来”意为“根据以往推知未来”,此处也是运用了类推法。“以见知隐”意为“根据可见的现象推知隐微的本质”,此为由现象看本质,也就是“明故”。

总之,不管是“察类”、“明故”,还是“以见知隐”,都显示出墨子思想在理性分析和逻辑推导上的鲜明特点。墨子的方法论具有高度的系统性、严密性、逻辑性,它为科学认识的发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后期墨家在逻辑学上取得的伟大成就为我们认识墨子的思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正是因为墨子把天人二分为主客体,才有可能客观地、对象化地分析自然,以及相应地发展出成熟的工具理性。

参考文献

[1] 徐希燕,墨子的方法论研究[J],自然辩证法通讯,1999年第4期。

[2] 徐希燕,墨子的认识论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下转057页)

(上接050页)[3] 耿静波、韩剑英,墨子的“三表法”与“察类明故法”思想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李强(1983-)男,汉,河南焦作人,讲师,研究生,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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