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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的特色

2015-10-21侯洁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人情人性

侯洁

【摘要】本文以法意与人情、法律与人性为视角,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做出了一些探讨。并指出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折射出的是华夏民族的精神与华夏地域文化的魅力。此三者之间相互契合、相辅相成。因此我们要传承并发扬其精华。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意;人情;人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87-01

中国社会自古就是充满人情味的乡土社会,从外部结构看由人组成家,再由无数家组成国家。正如古人所云“修身,齐家治天下。”可谓一脉相承。从内部看去,这个以农耕为主的国度里,百姓们世代依附在所耕种的那片农田里,也就相应地生活在那片农田所在的地区。慢慢的在那片地区由人组成家,家里人丁兴旺成就了宗族,各个宗族兴旺起来被国家划分成县,这就是我国古代社会最小的行政区划。在这一过程中也形成了古代人安土重迁的观念,至少是原因之一。这就注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实熟人社会白有它的优势,首先因为熟所以大家的道德自律性会比较高,其实这一点我们根深蒂固的遗传了下来,不管是塑造小市民形象的文艺作品还是在现代农村你不经意间就会听到这样一句话,“这乡里乡亲的,你也不怕被笑话”。这其中的妙处,不言白明。

其次,中国人崇尚以和为贵,邻里和睦,乡村和谐白是一种不懈的追求。在熟人社会里大家知根知底一旦产生矛盾纠纷一般会先找德高望重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去官衙。这无形中减轻了父母官的司法压力及成本。我国古代厌诉、贱诉的价值观早已有之,春秋时期孔子就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实即便是将纠纷诉诸公堂,县令作为一县之父母官,又加上长期受到儒家传统文化的熏陶,在断案之时也必将循着天理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以便成为严明的父母官达到最高追求一一邻里和睦,乡民无争。

在这样一片儒家文化为主的熟人社会土壤里所生长出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白然充满了人情与人性的味道。正如梁治平先生指出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表现物,它由一个民族的生命深处流淌出来,由涓涓细流汇聚成滔滔大河。

一、法意与人情

法意,指法理、法的原意,有实质公平正义的内涵;人情,梁先生说其“深者为本性,浅者为习俗层层相叠,或真或伪,最详尽的法律也不可能照顾周全。”笔者认为人情即人之常情,是人之为人最朴素的道德、情感和观念。我国封建社会时代的法意与人情是一种内在的统一与和谐,但其最终实现还是要靠司法者的才智与努力方才可能。我國浩如烟海的明敏断狱史料记载中,善体法意、顺遂人情之例比比皆是。

西汉时期,沛县的一个富翁,妻子己亡,有一儿一女,长女不贤,富翁担心若死后将遗产留给小儿子,长女定会抢夺财产且谋害其弟,于是将所有家产留给长女只将一柄宝剑留给幼子,命长女待幼子成年之时将剑交付与其子;幼子成年后,贪心的长女连宝剑都不愿给其弟,于是付诸公堂,幸运的是郡守何武看过遗书之后说道,这富翁实际是把遗产寄存在女儿女婿手中,因为他去世时幼子年幼不能自理且怕遭其女儿、女婿毒手,才决定写下遗书表而上将所有家产给了女儿,他料定留给儿子的宝剑女儿不会给,因此留剑暗指决断。于是夺回家产付与儿子。

无独有偶,北宋时,也有一个富人病重将死时其子仅二岁,于是命女婿管理家产并写下遗书,如若日后分家,十分之二与其子,十分之七与女婿。后其子成人,诉讼到官,女婿出示遗书,请以此办理。县官张咏看过之后认为这富人是个智者,当时其子年幼怕遭毒手才立此遗嘱,于是命与子十分之七,女婿十分之二。

可见,法律赋予了古代地方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又为那些有抱负的文官提供了施展其才能的平台。他们依据法律却又不拘泥于条文与字句;明于是非,但也非呆板不近人情。他们的裁判常常是变通的,但都建立在人情之上,这正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最深刻的理解。

二、法律与人性

子日:“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是说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而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这句话可谓是儒家仁政与礼制思想的经典体现。根据史料的记载,道德人格的感化力量是十分强大惊人的,历史上这类以德化人获得成功的事例亦不在少数。

贞观六年十二月,唐太宗亲录囚徒,因为怜悯死罪者数百人,于是放他们还家,令其于明年秋末归狱就刑。及期,众死囚皆按时归来受刑,无一人延期或不到。

东汉时期,有个叫房广的人因为为父报仇而进了监狱,他的母亲病重离世,房广听闻后嚎啕大哭,监守官顿生怜悯之心,放其归家。广为母亲料理完丧事之后,即刻归狱。

有一位叫做虞延的淄阳县令,每年到三伏天和寒冬腊月之时,便会放囚徒归家,囚徒都非常的感激他,也便会按时归狱。

我国古人标榜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他们相信道德人格的力量,对于人性的改造始终持乐观的态度。中国古代的法律正是本着这种精神竖立而起的。

参考文献:

[1]马作武.中国法律思想史纲[M]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2]陈景良.中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02.

[3]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4

[4]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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