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辩护中律师强制辩护问题
2015-10-21李雪
李雪
【摘要】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指标之一。刑事诉讼中实施律师强制辩护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促进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尽快实现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强制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23-01
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调节国家追诉机关与被告实力差距,进而达成实质武器平等的功能。强制辩护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有辩护人的参与。
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是非律师强制主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是非律师人员大多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无办案经验另外诉讼权利有限,易受感情影响,大多不能在法庭上提供专业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而实行律师强制辩护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首先,在“抗辩式”、“控辩式”的审判方式中,实行“当事人主义”原则,提高了辩护人作用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给被追诉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支持,要求辩护人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具备更强的法庭应变能力。而一般公民很难达到这一要求。实行律师强制辩护有助于诉讼结构的平衡,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其次,有利于查明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欠缺强制律师强制辩护的情况下,诉讼过程和结果不仅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不利,而且极易产生诉讼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等不良后果。实行律师强制辩护,有助于保障程序公正,运用律师参加诉讼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监督审判权的运作,抑制公权力的肆意,能够使案件在理性、有序、简练的状态下得到顺利的解决,保证诉讼公正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
再次,近年来,公开、平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观念都有很大程度的加强,律师制度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从业律师的素质也大幅度提高,刑事辩护专业化道路是一种大势所趋。这一切都为实行律师强制辩护提供了法制空间。
最后,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有了很大的提升。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为实施推行律师强制辩护提供了新的契机。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系列制度的修订、完善方面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为律师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了新的机遇:辩护律师可以有条件地收集部分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就案件情况、对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出意见;可以随时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另外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庭前会议程序,增加了律师辩护机会和辩护功能;辩护律师参与并促成刑事和解,使被告人从轻处罚机会增多;量刑辩护纳入庭审程序,彰显律师的辩护作用;完善和明确了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律师辩护作用更加明显。新法的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利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也从侧面突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为实施推行律师强制辩护提供了依据。
但是,任何制度推行都不是绝对的,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律师强制辩护制度的推行亦不是绝对的,需要考虑一些例外的情形:第一涉及当事人人格利益,当事人不愿意委托律师代理的诉讼、法定代理人诉讼、特殊资格的诉讼代理人如外交人员对本国国民的代理等可以不实行律师强制辩护。第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为了保证诉讼的照常进行,应该允许法院许可边远地区非律师资格的人代理诉讼。第三简易程序可以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在这些案件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律师强制辩护没有多大意义,同时还有违诉讼效率的原则,因此对此类案件,无须强制律师代理。
律师强制辩护制度的建立,需要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辅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其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大部分已经建立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但為了更好的推行律师强制辩护制度,需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国家给予财政拨款的同时,还可以考虑设立法律援助基金,通过基金自身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为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该对法律援助代理的律师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强制辩护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存在的阻碍性因素亦是可以克服的,至于其具体内容设计以及在立法中的确立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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