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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改进思考

2015-10-21畅晓姣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畅晓姣

【摘要】在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有大部分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理结案。究其原因,不能一一列举。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公正、高效”的司法观念越来越成为司法工作的代名词。在我国,由于大量的刑事一审案件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因而这里也是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主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能在公正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势必要对现有的审限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基层法院;刑事诉讼;审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14-01

审限制度,即审理期限制度的简称,指法院对一件案件进行审理的期限。我国的审限制度在理论上规定一般为三个月。基层法院是否能在这三个月内将案件审理完毕并进行宣判,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方面。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期限为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备以下这四种情况之一: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报请最高院,可以延长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这样一来,一审刑事诉讼的期限就变得十分不确定。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有这样一个案件: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闫某西安市长安区某店门口与被害人秦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闫某持刀将秦某某头部砍伤后逃离。①闫某于2013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案为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且被告人闫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悔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易审理案件。此处不得不提一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收案量在西安市是排在第一位的,其数量远远大于其他区的基层法院。数量上的分布不均,法官的工作量十分巨大,待审案件逐渐积压。在一般的基层法院中,此案的审理在三个月之内肯定可以完成,然而在这个案件中,因为之前案件积压,排庭审理此案时,已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一次审限延长,在2013年12月底,此案开庭之后,合议庭进行案件合议尚未作出合议决定时,201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一、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二、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三、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②本案按照新的规定,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被害人秦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在2014年12月12日变更起诉。按照因为伤情鉴定结果发生了变化,此案在法院受理之后,因前期排案较多,无法在一审三个月的审限内开庭审结,于2015年3月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延长审限一次。,最终于2015年4月底审结宣判,被告人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在 2013年8月至此期间,被告人闫某一直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宣判后,其被判处的刑期经被羁押的日期折抵之后,只剩两星期服刑期。一个简单认罪的故意伤害案件,其一审审理的期限因为各种原因,历经近两年之久,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的审限制度仍然需要改进。

由于我国大约80%的案件都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法院的工作量巨大,审案压力重,结案率特别是刑事结案率低下。在不断高涨的司法改革的浪潮中,效率不仅是司法改革的要求,同时也关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人权问题,公平正义不能得到及时的实现,涉及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影响就医治疗的或者待扶养赡养的人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等问题。

审限制度自施行以来历经了几十年的时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施行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了它的缺点。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审限延长。增加、不计入等建议,逐步得到了认可。较之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多变性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我国现在的审限制度仍然不完善,包括立法规定过于单一、规定不明确以及羁押未决案件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中。

现行的立法规定并没有结合实践案件类型进行规定,以一种规定来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多种不同类型的案件,显然是不恰当的。以2010年上海宝山区法院一审普通程序为例,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平均需要99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件平均需要85天,贪污贿赂案件平均需要79天,侵犯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案件平均需要74天,而侵犯财产罪类案件平均需要62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平均需要53天。③《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的关于审限的延长,其规定不明确,基层法院隐性超审限的问题一直存在。各中级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延长审限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进行合理的延长,防止权力的滥用。羁押案件与未被羁押的案件应区别对待,同时审限制度应该与羁押相分离,避免不必要的羁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国家赔偿问题。在当今的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中,审限制度的完善不能孤立的进行,需与当前的社会大环境相结合,反映当下的要求,更好发挥其功能。

注释:

①中國裁判文书网.闫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Z].

②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83d3450101j1ta.html[DB/OL].最新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施行.

③《刑事诉讼》修改要完善公诉案件审限制度——上海二中院关于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审限问题的调研报告[N].人民法院报,2011-0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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