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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研究

2015-10-21张敏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建议

张敏

【摘要】人权,作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对人权加强保护使公民不受到侵害,是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的基石,也是我国能够更加繁荣富强的重要保障。社会不断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于人权保护也有了更多的关注。民商法,作为保护人权的有效法律,逐步突显出其重要性。笔者在本文中分析了人权的概念,分析了当前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11-01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使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人们对于人权保护也有了更多的关注。人权,作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对人权加强保护使公民不受到侵害,是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的基石,也是我国能够更加繁荣富强的重要保障。民商法是我国以确保经济性目标以及宏观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于人权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分析了人权的概念以及我国当前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分析我國民商法对人权保护方面的现状

(一)民商法当中的规定形式化与原则化较为突出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公民财产以及人身关系,虽然我国的民商法历经了20多年的发展,民商法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其中的很多法律条文的形式化与原则化问题仍然是比较突出的。首先,当前现行民事再审法律原则化较为严重。民事再审时,因为该制度对于条件、时间以及审次的次数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效力,严重甚至会使终审判决发生错误。其次,民商法以及民法通则当中的大部分条款都存在着形式化问题。因为我国的民商法并未形成完整且系统规范的一个流程,使得其在人权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像人身权利、道德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条例在实际的运行当中效果并不好。

(二)一部分民用或商用的单行法过于陈旧

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当中,有很多民用与商用的单行法律规定内容都比较保守,而且在法律结构方面很多都过于陈旧。像公司法当中,制定与修改法律的相关条文都是以行政处罚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为依据的,针对违反民事以及商业法规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却是有少的。所以,导致法律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功能性缺失。与此同时,对于一部分较强的执行分支保护方面,很多法律已经与市场经济体制无法适应,难以充分地实现对于人权的保护。

(三)民商法当中存在着浓重的政治色彩捆绑

目前我国运行使用当中的民商法,受到了一定的政治色彩左右与影响。究其根本原因,往往是由于我国的民商法法律条文规定中,和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往往都源于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条例,很少有直接保护民商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条例。像我国的《商标法》当中的各种罚款法律条例,便因捆绑了浓重的政治色彩使得其难以实现对于人权的正常维护。

二、加强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策略探讨

目前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必须加强我国民商法体系的改革。根据上文当中分析的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方面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加强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

(一)加强建设我国民商法的运行机制

科学完善的民商法运行机制,是确保国家能够长治久安,并对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工具。首先,必须加强建立并完善我国民商法的运行机制,对于各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加强规范,可以把民商法领域所涉及的检察权以及审判权交给专门的司法部门,实现独立运行,真正地推进司法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同时,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由有关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发生寻思腐败的行为。其次,完善的民商法运行机制的建立,必须和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实际情况相适应,使法律切合实际,达到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二)推动立法,加强民商法的创新

我国的立法过程非常复杂,所以立法的周期是比较漫长的,进度也非常缓慢。要想使民商法的立法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相适应,必须提升立法的效率,才能全面的推动我国民商法的创新。首先,要想实现民商法的创新,必须创新我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工作。虽然我国近年的民商法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逐渐普及,电子商务也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也对我国的民商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怎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民商事活动以及电子商务活动当中的人权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话题。所以,必须不断创新民商法以适应科技的进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司法机关专业队伍的建设

任何一项法律都是人来决定并执行的,而民商法对于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来完成的。所以,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确保司法活动能够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司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对于民商法保护人权的效力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司法机关专业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加强准入机制的建设。司法部门在建设队伍时,对于一些高学历且具备丰富经验的司法人员必须加大引入力度,要在政策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尽可能地把更多的专业人才引入到司法工作队伍当中。其次,要加强现有司法工作人员的再培训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强廉政培训,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效提升。同时,还要加强绩效考核机制的制定,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进取心与责任心全面提升,更好地运用民商法来加强人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金君芳.对于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讨[J].法制与社会,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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