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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程投标工作中常见问题及其对策

2015-10-21杨陈慧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8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常见问题对策

杨陈慧

【摘要】最近几年,我国各级部门陆续出台相关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并逐步构建运行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但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深化落实,工程投标工作也涌现出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发展。本文主要深入探究我国当前投标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并针对此提出几点有效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投标工作,常见问题,对策

1.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建设日益加快,建筑工程竞争也日趋激烈,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规范的工程招投标行为除了会对业主方的工程投资、资源配置和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还会影响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施工企业若想参与工程施工建设、承揽工程,就必须参与工程的投标活动,工程投标已成为施工企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权利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工程投标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工程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结果,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工程投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2. 我国当前工程投标工作的存在问题

2.1 投标单位盲目参与投标

部分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前,对工程性质、工程特点、施工难度等欠缺充分了解,没有全面考虑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资金是否到位、工程结算是否及时、工程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等缺乏全面了解,就盲目购买标书参与投标,导致建设单位在购入标书后发现无法完成项目任务而不得不弃标。

2.2 投标单位疏忽导致无法购入标书

投标单位在得到工程招标信息后,不及时查看招标公告,只是通过一些不正规的途径简单了解招标信息,或者不详细查看招标信息,没有充分了解购置标书需要提供的全部资料,导致购置标书提供的资料不全而无法购入标书。例如某招标公告要求建设单位购置标书时需提供安全证,但安全证有多个等级,若建设单位对招标信息查看不细致,拿错证件资料,就会造成无法购置标书。此外,某些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很可能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更正标书出售时间及地点,而建设单位没有及时了解招标变动信息,就会出现错过标书购置时间,无法购置标书。

2.3 投标单位资质造假

为保证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满足规定,一般要求参与工程投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具备项目所需的资质要求。一些不具备相应投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为获得投标资格参与竞标,就借用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资质,资质造假。另外,某些施工单位虽具备一定资质,但缺乏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将资质出借给关系较好、具备良好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扰乱招投标市场的运行秩序。

2.4 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购标情况频现

围标、串标、购标主要发生在各投标人之间,主要表现为:一是投标者之间约定串通,统一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是投标者间相互串通,在投标项目中计划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三是各投标者约好先内定中标人,然后再竞标;四是投标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购买其他投标人标书,迫使其退出投标。虽然围标、串标、购标的形式不同,但其实质都是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标者,以骗取中标,牟取暴利。

2.5 投标书制作内容不完善

作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活动的最直接书面材料,标书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展现企业对工程招投标的理解和响应程度,标书制作质量更还决定着施工企业能否在投标过程中顺利中标。一个工程的标书编制时间大约为一个星期,但由于不同的工程具有不同的建设要求,且受标书编制人员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内容检查仔细程度影响,造成标书内容不完善、编制不规范,再如在标书上需签字盖章的地方出现遗漏、标书封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等,这些错误往往会造成废标。

3.工程投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思想是实现建筑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近年来,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投标工作出现各种不公平竞争,严重扭曲投标工作的实质。造成这种不良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3.1 招投标管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工作仍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尽管许多城市都设立了独立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由于人员配备不足、经费落实迟缓,导致招投标监管工作难以到位。此外,我国现有的招投标管理体制要求招投标工作由多个部门协调合作、共同负责,这样的多部门管理格局虽然能够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上的优势,但也造成了多部门管理难以避免的工作矛盾及问题,使投标者无所适从,大大降低了投标工作依法行政的效率。

3.2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内容落后

据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各地区各部门已修改及废除的招投标规章文件共220件,其中保留512件;拟修改的招投标规章文件共425件,拟废止572件。数量庞大、名目繁多的招投标规章文件不仅会让招标人头晕目眩,投标人更是模棱两可。政府出台过多法规且内容重复、相互交叉、矛盾混乱,必然会造成规则不统一的不良情况,最终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招投标法规文件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招投标市场的运行发展,但由于我国的招投标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所拟定的法律文件与我国国情结合程度不够,难免会存有部分较为落后的条文。

3.3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秩序有欠规范

事实上,我国所推行的招标代理制度并没有真正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貫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和运行出现无法可依的不良情况;其次,对于应如期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却不进场的,欠缺制约和追究的法律法规;此外,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三项基本功能还没落实到位,目前尚未构成系统完善的信息网络平台。上述情况都严重制约着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3.4 人为因素影响突出

目前,建设单位责任不明确、欠缺有效的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缺乏法制观念,企图以权代法,违法中标。这样的情况不仅严重降低了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4. 完善工程投标工作的有效对策

4.1 政府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

在我国,投标机制是一项系统化的竞争工作,对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针对我国目前投标工作存在的各种问题,政府必须积极构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对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规范施工企业在投标工作中的行为,全面提高投标工作的公开性和公平性。我国相关部门应注重及时颁布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件,详细注释投标工作中各种行为及现象,约束投标活动中的各种不正当行为,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切实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让工程投标工作有法可依,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政府颁布招投标法律法规后,还应通过期刊、广播、电视等大众渠道多方面像媒体宣传,全面普及招投标法律法规,让大众知法懂法守法,全面促进我国投标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4.2 施工企业仔细研究工程招标信息

在投标前,施工企业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工程项目的发展动向,认真研究招标信息,深入分析招标公告,详细了解工程特点、工程施工场地具体情况、招标工段分派情况,综合分析企业的施工能力确定是否应该参与投标及参与标段选择。一旦确定参与投标标段后,应及时了解招标公告内容,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指定文件资料购置标书。

购置标书后,施工组织人员还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特别是开标评标的方法及评分标准。若对招标文件及图纸存在疑惑,应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及时向招标人员提出书面答疑。在编制标书时,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标文件提高的书写格式及标准要求进行编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施工企业自身能力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全面提高工程投标工作有效性。

4.3 施工企业规范化编制标书

标书是决定施工企业能否顺利中标的关键,因此,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格式及封装要求進行标书的编制,严格按照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关于废标和无效标的条款规定。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列明或招标答疑中尚未明确的事项,应当防止画蛇添足,切忌妄自猜测。例如,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要求盖章的不要签字、要求签字的不要盖章、要求签章的就要在相应地方签字与盖章,不能随意乱盖章乱签字;又或者,标书外包装要求表明工程名称、招投标人名称等内容,就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列明,若尚未明确标书是否加盖密封章或公章的,绝不盖章,尽量避免废标和无效标的出现。

4.4 施工企业选择合理投标报价

简单来说,投标活动是指各施工企业间对工程项目建设相应能力的综合性竞争,并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一举中标。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对各竞争对手做好详细了解,只有知己知彼,了解对手,方能有的放矢、百战百胜。由于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工程项目分类众多,施工企业也分不同类,不同施工企业具备的施工设备和技能也不尽相同。一个城市地区内资质最低的三级企业不超过十家,就建筑行业而言,竞争性较小,基本上参与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也就固定那几家,且每个施工企业编制标书的工作人员也较为固定,其编制的标书方法、水平、报价选择等相对固定,这就有利于自身企业在投标活动中获得优势。

由此可见,在工程投标活动中全面了解各竞争对手的实际状况,针对各竞争对手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编制标书,选择合理投标报价是非常重要的。

4.5 施工企业制定合理的不平衡报价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前应详细了解工程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场地情况,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对项目工程量大、施工难度大、施工质量要求高、存在变更增加可能的施工环节要尽量报价高些;而对于项目中工程量小、施工操作简单、施工质量要求较低、变更减少可能较低的施工环节则应适当降低报价。在制定不平衡报价时,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严重偏离正常价格范围的情况,防止标书在评标时出现失分或废标的可能。

4.6 施工企业科学应对围标、串标情况

当施工企业遭遇围标、串标情况时,应尽量避免参与其中,当一个标段有多个企业围标、串标,施工企业可尽可能选择中等的投标报价,这样可能会导致“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局面,甚至可能在报价中获得优势。若在投标过程中出现购标情况,施工企业应选择放弃投标报价,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 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逐步过渡到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商品经济体制的重要体现,更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先进性重大改革。总而言之,投标活动作为一门系统而全面的科学工作,需要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到更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中,不断总结投标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吸收失败教训,方能逐步完善企业的工程投标工作,确保企业在日后的工程投标活动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朱征.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中常见问题与对策[J]. 现代经济信息. 2015(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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