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2015-10-21赵海娇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合法权益民商法

赵海娇

【摘要】在我国的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连带责任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其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合伙经济组织、企业法人与个人。民商法当中明确地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连带责任,主要的目的在于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正当维护,连带责任也是较为特殊的一种民事责任,是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笔者在下文中对民商法当中所涉及的连带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9-01

一、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的表述

连带责任的确定,必须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确立多数主体当中存在的连带债务。如有多个连带责任人,他们之间都是独立存在的,实施时也会发生不一致且单独的让与或者担保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对于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指的主要是因同个原因使得多个债责人间发生相同给付内容时出现的多个责任,有关责任人在民事上理应承担的责任并不仅仅是自己应付的份额,还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当中的任何一个债责人对责任进行履行时,与其有关联的债责人所负的的责任也会消除。在民商法当中所说的连带责任,通常具备下列特点:首先,连带责任主体通常是两个及以上,责任主体当中的任何人对外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其次,如已确认为连带责任人通常不得享受先诉抗辩权,即使应承担的责任超出了自己所能够承担的能力范围,依然不具备请求拒绝的能力。最后,在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可随意推定适用,也不可与一般保证人之间的责任相混淆。可以这样说,民商法当中所设立的连带责任这项内容,主要目的在于当受害人受到非法侵犯后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获取合法的赔偿,确保自身的权益。

二、分析民商法当中较为典型的连带责任问题

民商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连带责任,笔者在下文当中选择了较为常见的几种连带责任及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连带责任之共同责任承担

共同责任是指建筑物以及相關的设施发生坍塌或者是瓦片掉落导致他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从而发生的需要共同进行赔偿的行为。按照相应案件,我国司法部门也明确地指出了共同赔偿责任,规定当中明确指出,如因道路桥梁等人工建筑的疏于管理与维护而导致严重损害结果的,若最初的设计方案或者是施工的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那么建筑物所有人、管理者以及有关的设计与施工人员等都必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这一司法解释在婚姻法当中也有明确的解释,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期所产生的,无论现在是否存在真正的夫妻关系,债权人若向夫妻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追讨债务时,夫妻双方均负有连带责任,且有责任将债务还清。如果夫妻双方一方已经死亡,生存的另一方则对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生存的另一方对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债务必须进行偿还。

(二)连带责任之代理责任承担

一般来说,代理行为并不会承担有关的连带责任,但代理人如果非常明确自己所代理的事务根本就是不合乎法律法规的,仍然去代理,或者被代理人明知自己将要代理的事务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但仍然让代理人去代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双方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当第三方代理,发生委托授权不明确的现象时,必须对所代理的事务负责,否责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第三方发现了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的资格,或者已经做出了超出代理人权利及范围的行为时,或者代理人关系已经结束,却仍然有着代理行为的导致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方、代理人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之公司发起人责任承担

通常,当股份制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如果未根据有关的规定缴纳足够资金,必须及时补交,而公司的其他发起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资金缴纳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公司所抵押的固定资产或债券等非现金资产,满足不了公司所规定的数额,发起人必须承担剩余资金额度缴纳的责任,而公司各发起人均要负连带责任。公司的各个股东一定要根据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与公司的有关章程来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股东不能做出损害公司或他们利益的行为,也不能因为自己是独立法人,不顾公司和他人的利益,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股东如滥用独立法人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的有限责任对债务进行逃避,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须承担公司债务以及相关的连带责任。若某股东无法证明财产是个人独立的,公司缴纳资金不足的话,对于公司债务该股东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之担保责任承担

担保出现的连带责任,往往是因为未明确保证的方式以及内容。债务人一旦未按照法律合同当中的责任去履行时,担保的连带责任便会发生。若某债务有两及以上的担保人,必须明确各个担保人之间的责任。若未明确规定各自责任,出现问题必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若没有债权人过失造成损害,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担保人必须承担债权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如解除已经无效,被担保人应把债权人财产退回,承担债权人的损失,而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结语

连带责任是在法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因同个缘由使多个责任主体间产生相同给付内容的多个责任,即要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还要对全部责任负责,其中某一责任人对责任的履行都能够消除全部相关的责任人的责任。连带责任的制定,可以在法律上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董巍.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讨[J].科技风,2015(01).

[2]刘广文.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分析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2(21).

猜你喜欢

连带责任合法权益民商法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讨
浅谈民商法的作用和功能
“临时工”何时才能“退场”
浅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研究
“微信红包”沉淀资金法律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