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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2015-10-21罗维芳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制度

罗维芳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了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就业、升学,促使其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依据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实践情况,上述规定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障碍和缺陷,需找到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衔接,真正发挥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功效。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98-01

一、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曾受过不起诉决定或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其升学、复学、就业以及担任法律无明文限制的公职时,依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制度。

二、确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

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做出非理智的行为的特点,实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具有现实意义。

(二)衔接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100条第2款只概括的提出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但在许多问题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报告义务的免除不能解决未成年人前科问题的症结。

(三)司法实践探索的需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严重阻碍了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后的发展,建立和发展适合我国司法环境的未成年人前科保护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和改革的必经之路,也是与国际司法接轨的必然要求。

三、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上的冲突

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与大量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相冲突。例如我国《教师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实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的目的就是除去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帮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而大量的行业规定使得这一制度不能得到落实。

(二)“有关单位”与“国家规定”的模糊。

法條中的“有关单位”是指哪些单位?和“国家规定”具体是指哪些法律文件?两个查询的例外怎么实施?这些问题如果不明确,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就无法落实,也起不到真正保护好曾失足的未成年人的作用。

(三)封存决定执行规定不明确。

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执行的主体、执行的时间、执行程序等都未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导致该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四)与累犯规定的冲突

未成年人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新罪的,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以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得出该未成年人并非初犯的结论,即犯罪记录封存并非犯罪记录消灭。而《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制度的规定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在此种情况下犯罪记录封存就如同犯罪记录消灭。

四、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一)解决法律冲突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覆盖其他行业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申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涉及公共利益行业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查询,但应当保密;对下位法进行修改,具体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请求其放宽职业准入条件,早日完善这些法律的规定,确保未成年人记录封存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封存决定的执行

封存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后三日以内送达侦查机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原刑罚执行机关。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收到执行决定书后将相关案卷材料封存保管。在犯罪记录封存期间可以查询犯罪记录的两种例外情况应当严格贯彻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查询。不可类推、也不可以扩大解释。

(三)正确看待累犯制度、前科报告制度与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关系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人,个人可以不报告前科,但其资料可以公开,其他人也可以去查询,而犯罪记录封存的人,必须要符合《刑事诉讼法》275条两个例外的情形,才能够查询。《刑法》第65条的累犯制度排除了未成年人构成累犯,其范围最大,只要是在未成年时期有过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均符合这一制度,在其第二次犯罪时,不因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而构成累犯加重处罚。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范围人员不同于免除累犯的范围,它既包括免除累犯中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那部分人,又包括免除累犯人员之外,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人。而轻罪记录犯罪封存的人员范围,整体小于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人员范围,属于免除前科报告人中,去除触犯重罪余下的那一部分。

(四)正确看待轻罪记录封存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重罪记录不封存不代表此类型的未成年人罪犯被社会所抛弃,犯罪记录封存只是帮助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的社会帮教措施,而曾犯重罪的未成年人能享受该类措施。对轻罪的强调也表面犯罪记录封存不是普惠制,不是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都能享受该制度,而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根据犯罪轻重的不同,采取不一样的措施。

五、结语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开展不仅极大的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这是平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综合效益。但此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继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参考文献:

[1]叶越多.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DB/OL].江西定南法院网,2012-12-24.

[2]马艳君.从两方面搭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N].检察日报,20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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