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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时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

2015-10-21周天保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周天保

【摘要】合同无效时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合同无效时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合同无效时,保证金缴纳人的损失是保证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损失自占用时即产生,故利息应自缴纳之日计算。

【关键词】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起算时间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95-01

一、一则案例的观点分歧

某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建筑施工资质的魏某,并收取了魏某200万元保证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内部承包协议违反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主体资质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某公司收取魏某保证金缺乏依据,应予退还。但就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保证金的收取失去依据,某公司应负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参照合同法对合同履行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应以魏某首次主张权利的时间,即其起诉的时间作为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并起算利息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自始无效,某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系自始缺乏依据,自其收取保证金时就应当退还,故应自某公司收取保证金的次日起算利息损失。

本案所涉保证金在类型上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履约保证金,系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收取的金钱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应当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所以在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收取保证金因缺乏依据而应退还,这一点在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从前述的分歧观点中可以看出,因为利息损失需要以保证金作为本金进行计算,所以对利息损失计算的分歧实质在于对保证金应当退还的时间点认识不一致。

二、合同无效时的返还义务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确定的权利义务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是自始无效,当然就不能认定发包人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当时具备合同约定作为依据,因为合同无效的后果并非自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才发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条确定的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义务,是要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认为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应自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时产生,违背了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一种观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其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是,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无效合同的返还义务。首先,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是对有效合同中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履行的规定。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的返还,目的是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所以,无效合同并不存在如何履行的问题,或者换个说法,法律并不鼓励无效合同的继续履行。其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针对的是合同义务的履行问题,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基于该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存在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亦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才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定。但是,如前所述,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并非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返还义务既非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亦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故不属于合同义务,不能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三、返还义务的时点界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条规定是发包人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虽然该条法律仅规定了“应当予以返还”,并未明确何时返还,但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结合两条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基于合同约定收取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自始没有依据,发包人占有承包人资金的行为自始属于非法占有,而且这种非法占有状态是自其占有承包人资金时起直至全部返还时止,处于持续状态,故发包人应当自其非法占有时即负有返还义务,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自发包人收取之时就应返还。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规定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之外的另一法律后果,即赔偿损失。据此,承包人在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有权主张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本案中,魏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实际上就是以资金利息作为计算标准主张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所以,确定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就是要确定这部分损失的发生时间。利息损失,实质上就是本金的法定孳息的损失,所以在确定了本金应予返还的时间点的基础上,利息损失的发生时间就显而易见。自本金应予返还而未返还之时发生,直至本金全部返还时止均属于损失发生的持续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的依据存在所有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争议,但不论适用物权制度还是不当得利的债法制度,均排除了合同之债的适用。本案本金返还时间的确定是利息损失起算的前提,并不表示损失赔偿责任与返还财产责任存在依附或者关联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