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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立法问题

2015-10-21王思远刘曼曼

2015年30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民法

王思远 刘曼曼

摘 要:诉讼时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规范,对于维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概述出发,对于民事诉讼时效的立法范围进行了深入的思考,通过具体归纳和总结为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立法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律公正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法;时效诉讼;立法完善

一、诉讼时效制度相关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事实情况在法律期间内持续的存在,从而产生和该事件的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率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性尤其法律要件,主要包含了事实的状态,即主体占有某个物体或者不执行某种权利的事实状态。其次,事实状态的维持时间一定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最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三个要件共同的构成了法律的时效性。根据法律时效性的不同,民事时效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取得时效,另一个是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又被称作为是占有时效,是指行为人公开的、持续的占有他人事物财产的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够,获得该物的所有权。消灭时效就是指权利人能够在行使权力却没有行使权力,在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后,该权利人丧失了这一权力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产生和发展

诉讼时效产生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该法律为了实现对罗马古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的频繁而造成的缺陷的完善,而制定了时效制度。在第六表第3条中提出:“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二年,动产一年而取得所有权。”到中世纪时期,注释法学派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合二为一,形成了时效的概念。随后世界各地对于时效法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中对于时效都有规定。我国古代对于时效诉讼没有具体的规定,直达1923年到1931年国民政府颁发的中国民法中有关于近代时效制度最为完整的内容,1986年《民法通则》的出现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时效诉讼的法律空白。所以说,在我国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思考,结合我国民事问题处理现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理法律解释。

(三)诉讼时效的目的

诉讼时效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目的性非常明确,即保护公民合法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取得时效使得长期存在的对于物的占有合法化,将事实秩序转向法律秩序,从而使得占有人获得该物的所有权,明确物的归属。对于权力人来说,诉讼时效能够促使权力人关注权力的行使,能够加快民事流转的效率,发挥财产的效用,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稳定和促进作用。诉讼时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的处理和调查的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事实的真相。民事诉讼时效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财产等安全,其完善和发展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明确诉讼时效的目的性和执行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立法范围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对象

对于民事诉讼时效对象的分析,需要对使用什么权利的问题进行了解,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身或者是以民事权利为本体的请求权或实体诉讼权进行明确。在世界法域中对于诉讼时效的使用对象的立法例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对于规定诉讼时效的使用对象的民事权利本身。二是对于规定诉讼时效的使用对象为以民事权利为本体而生的请求权,民事权利这个本体本身则并非诉讼时效的使用对象。三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使用对象为实体诉权。在诉讼时效的法律范围内,适用对象无论是民事权利本身或者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实体诉权,都不是一切民事权利,一切请求权或者是一切实体诉讼权都可适用的诉讼时效。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请求类型

请求权是适用于民法诉讼时效的法律基础,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请求类型可以分为有六中,即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只是产权所产生的请求权、继承权所产生的请求权和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的问题。债权请求权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还可具体的分为基于合同债权、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对于物权的支配,对于物品的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还未明确。人身权上的请求权是同民事主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涉及到人身的利益、人格尊严等问题,因此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还需要慎重的分析。知识产权就是对于民事主体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标志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其涉及到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在司法规定中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权在我的法律规定中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继承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二十年将不再保护。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应适用除斥期间。

三、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立法制度的完善

民事诉讼时效的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现存的民法诉讼时效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否则将大为影响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将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从法律制定的实质而言,明确诉讼时效应注意,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展开论述,一是确定民事诉讼时效的原则,二是明确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规定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

(一)确立民法诉讼时效的原则

确立民事诉讼时效的原则就是规定好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约束力。即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产生利益纠葛时,诉讼时效效力规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研究分析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可知,民事诉讼时效的原则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诉权消灭主义类型,二是实体权利消灭主义类型,三是抗辩权发生主义类型。民事诉讼时效原则是诉讼时效立法制度的根本性原则。对诉讼法律的执行有着完全的决定作用。明确民法诉讼时效的原则就是在源头上把握,在效力原则的问题应在诉讼时效中明确,在原则上摒弃诉权消灭主义而采纳抗辯权发生主义。

(二)明确民法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和起止时间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法律规定中规定哪些权利可以使用诉讼的时效。明确民事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规定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对于法官的裁决、诉讼案件的审理以及诉讼当事人双方权益的保障都是一个原则性的依据。规定和明确民法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是指明确民事讼时效期间自何时开始计算,时间是法律裁决的一个重要维度,直接影响着法律裁判的结果,明确民事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审判的公平正义,对于有些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民法法律规定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法律对于权力人的权利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定体现了诉讼时效的价值目标,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视角下实现了公平和效益价值目标的平衡。对于权利人的个人权益合格不特定的第三人的权益的平衡、对于个体权益的平衡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时效立法完善仍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思考。(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翔.浅谈我国民商法中诉讼时效的完善[J].科技致富向导.2013(10).

[2] 颜庆生.中国诉讼时效障碍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03).

[3] 蒋浩.诉讼时效制度研究——从利益的角度出发[D].西南政法大学.2010(03).

[4] 陈瑶.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D].复旦大学.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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