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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银行的监管

2015-10-21车芹芹

2015年36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

车芹芹

摘要:本文从网络银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入手,厘清了网络银行的明确概念,分析了网络银行的特征,主要有虚拟化、自由化和高效化三方面。调查了解了网络银行监管的现实状况,分析其中的问题主要有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不满足网络银行的发展需求,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三个突出问题,在深刻剖析之后,立足于现实国情,对网络银行监管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网络银行;风险;监管

一、网络银行的基础研究

(一)网络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联机银行、电子银行,或简称网银)是从互联网时代开始出现的银行服务的新渠道,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等向其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根据服务面向的客户不同,网上银行一般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本文所研究的网络银行,指的是能够提供互联网在线金融服务,并且兼具传统银行特性的银行。

(二)网络银行的特点

作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网络银行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其用户不斷增加,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欢迎。网络银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虚拟化。网络银行完全颠覆了传统银行服务模式,取消了人工柜台,取而代之的是虚拟交易平台。客户在网上注册之后,通过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就可以进入网站,进行以前需要亲自到银行柜台才能完成操作,体现了网络银行服务的虚拟化特征。

(2)自由化。网络银行与客户的对话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客户随时随地都能享受到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自由度很高,并且客户可以任意组合定制自己需要的金融服务,并随时调整,这样的自由度是传统银行所不具备的,体现了网络银行的自由化特色。

(3)高效化。网络银行的运营模式与传统银行相比省去了大量人工费和场地费用,其经营成本低很多,收益却比传统银行高很多这,体现了网络银行高效化的特性。

二、当前网络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

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还不成熟,尤其是缺乏具体的监管政策。目前,在国家级层面上对传统银行业有具体规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两部,但都对于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只字未提,而只有《电子签名法》对网络银行的部分业务有零星涉及。①在网络技术推动网络银行技术发展的大形势下,现存的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很难满足网络银行的发展需求。而在银行监管机构方面,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这些处理办法法律层级很低,并且其中大多以抽象性指导为主,缺少可以具体实施的配套规定,因此在网络银行运行过程中难以适应网络银行监管的现状,法律的强制性难以体现,也不能够满足网络银行监管的需求。

(二)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条件不完善

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历年来都是采用审批制,来规制网络银行业务的开设,监管主体的审批,另外加上市场准入的硬性条件,这就把我国网络银行的线上金融业务推送到一个高质量的水平上。但是,如果把市场准入标准定的太高,必然会限制进入到该兴业的市场主体,对于丰富市场主体多样性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如果把过于放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条件,仅以抽象性的形式加以规定,能够让网络哦银行业务自由发展,但在实际实施中又会留出监管空白,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金融安全。这需要网络银行监管机构的不断探索调整,实现为网络银行监管提供最适宜的发展空间。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不管是银行业还是其他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历来是必然要求,对虚拟化的网络银行而言,信息披露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这主要是因为网络银行的虚拟性特征,没有纸质材料,交易记录也容易被不法分子更改等现实情况,信息披露的不彻底将会增加审计调查的难度,并会导致监管数据不真实,掩盖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现关于有网络银行的专门性立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却没有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明确规定,无疑给网络银行监管留下了空白,务必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

三、加强网络银行的监管

(一)出台治理我国网络银行问题的法律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银行的法律监管必须要符合网络银行的发展特点,在认识到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并不能具体有效地应用在网络银行中之后,首先应该提高现行关于网络银行立法的法律层级,使其拥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法律强制力,立法者应当根据网络银行的特点,制定一部符合我国网路银行发展国情的网络银行监管法,以使网络银行监管实现有法可依。网络银行监管法应当与传统银行的监管政策有根本性不同,因此,这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除了包括如下内容:监督的实施机构、管理的理念、监管的具体职责等实体内容,还需要针对网络银行的特殊性,集中解决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空白。另外需要制定程序性的规则,以此来保证实体内容的有效性。此外,还应涉及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在面对争议处理时,更好的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二)灵活规定市场准入法律规定

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对网络银行业务入门环节的把控,是监管网络交易环境的第一关,良好的市场准入制度是网络银行监管工作成功的开始。目前对于市场准入制度的主流做法是:对网络银行金融主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市场抗击金融风险的实力进行评估,审批其所能够开展的金融业务。这样,从监管的源头就保证了市场的良性循环,为后续监管工作得开展打下了基础,保证了金融安全和客户资金安全。

(三)完善网络银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对网络银行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在前文阐述过,鉴于此,未来对网络银行数据监控的重头戏,就是要做好关于网络银行的数据监管。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我国已经提出了信息披露制度,但是没有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将来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中,应在制度中明确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对网络银行平台中的交易信息进行披露,使交易市场透明化,保障交易双方的知情权和信息安全。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注解:

①王永莉,《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其监管初探》,西南民族学院学院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参考文献:

[1]王远均.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2]李德.中国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J].海南金融,2010.

[3]王静静.美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特点[J].传媒,2011.

[4]杨明辉.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和我们的选择[J].经济导刊,2009.

[5]凌云.我国金融体制高风险的法制因素[J].科学决策,2005.

[6]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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