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3天后离婚,女方被男方告上法庭
2015-10-19
[案情]小军和小琴都是浙江海盐被催婚的大龄青年,小军30岁,小琴29岁。经人介绍,他们两个相识。双方父母觉得不错,就把婚事定了下来,小军和小琴去办了结婚手续。双方准备婚礼,忙得热火朝天。
小琴却对结婚如临大敌,因为她对小军没有感情。为了不被束缚,她在办完手续第三天,就找了个借口,说是假离婚,和小军又去办了离婚手续。
不过,请帖已经散出去,约定的婚期就在眼前,为了不让双方父母面子上过不去,两人在办离婚手续后第三天操办了婚礼,宴请了亲朋好友。喜宴结束后,小军就催促小琴去办复婚手续,可小琴一直找借口拖着。
一段时间后,小军终于发现小琴是敷衍自己,一直在撒谎,他对这个婚姻表示极度失望,打算彻底了断,于是和小琴协商彩礼、礼金、首饰等分配问题,可两人多次协商都有分歧。2015年4月,见协商不成,小军将小琴起诉到海盐法院。
小军要求小琴返还6万元彩礼钱和价值4.6万元的金银首饰。小军提出,从结婚到离婚再到操办婚礼,两人此后并没有共同生活,这笔钱理应全部返还。
不过,在小琴看来,彩礼钱都买了家具、电器放在小军家里,找她讨要没有道理。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经反复调整解决方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6万元彩礼算买家具电器的钱,不用返还了,而为了结婚买的6件金饰,小琴返还其中3件。
[评析]彩礼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在法理上来说彩礼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以婚姻关系最终成立为条件的,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在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条件下,男方返还彩礼钱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二、三种情况应以男女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应属于第二种情形,两人并没生活在一起。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
点评: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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