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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保甲编制与村族社会治理

2015-10-17刘道胜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徽州社会治理

刘道胜

关键词: 徽州;保甲编制;社会治理

摘要: 保甲册系清代编制保甲形成的户籍文书,迄今遗存稀见。三种保甲册籍具体而微地呈现了清末徽州保甲编制实际运作和村落社会诸多实态。清末徽州保甲编制以明清以来具有村落共同体性质的图为基础,灵活编制甲、牌,藉以控制全体人户。经董、甲长、牌长一般从本图、本甲、本牌人户中择优遴选从事举业、训蒙、贸易等贤能之人充任。仆姓、寄户、客户受到聚居大族的控制和带管。在清末徽州乡村社会,宗族聚居星罗棋布,仆姓、寄户等散居不一,人口的内迁外徙持续不断。民众执业仍不出传统士农工商的范畴,明清以来经商传统得以延续。殷实之家捐纳之风盛行,并通过此途能赢得更多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

中图分类号: K249.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5)05063907

有清一代,王朝不断自上而下力行保甲,保甲制作为清代控制基层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替。在清代保甲编制实践中,相应产生官府给发的保甲户牌、十家门牌、保甲册等官文书。保甲户牌是十家门牌编造的依据,十家门牌的汇编又构成保甲册,三者均详细登录每户、每牌、每甲(保)的户主姓名、籍贯、年岁、执业以及男丁女口等信息,彼此之间密切关联。在徽州迄今遗存的保甲文书中,一家户牌、十家门牌均多有遗存,而保甲册则颇为稀见。本文拟利用新发现的《清光绪年间祁门县十五都一图保甲册》(以下简称“《祁门县十五都册籍》”)、《祁门县二十二都户口环册》(以下简称“《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清光绪年间绩溪县南乡九都保甲册》(以下简称“《绩溪县九都册籍》”)三种,按:《祁门县二十二都户口环册》,光绪刊本,1册,系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博物馆陈琪先生收藏,承蒙惠示,谨致谢忱。《清光绪年间祁门县十五都一图保甲册》和《清光绪年间绩溪县南乡九都保甲册》均为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收藏,参见李琳琦主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第五册,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辅之以相关资料,对清末徽州保甲编制作考察,进而对保甲推行与村族社会治理诸问题作论述,敬请批评指正。

一、文书介绍

关于清代保甲编制,据《清会典》记载:“正天下之户籍,凡各省诸色人户,有司察其数而岁报于部。”[1] 卷17·户部·尚书侍郎职掌五即保甲编制针对的是全体人户,遵循“诸色人户,一体登记”之原则。就清代徽州而言,所谓“诸色人户”包括本贯户籍、在地寄户、客户、孤村独户、棚户、另户等类型。在诸类户籍中,以本贯户籍、在地寄户数量居多,且住居相对集中,因此而被视为良民予以编制。本文所涉三种保甲册中,这种“良民册”构成册籍的主体内容,登录格式均大体相似。每种册籍的每叶(正背两面)印有同一版式的格式文字,反映一牌10户的户籍信息,各户的具体内容系墨迹填写。兹择录其中一叶文字如下:

【正面】

二十二 都 一 图第 二 甲第 一 牌小地名 査源

经董甲长牌长 民人王清明地保王以政

一户民人王清明现年58 岁系本 省 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 男 5 丁女 1 口夥计人 奴仆男(女)人 雇工人

一户民人王冬茂现年56 岁系本 省 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 男 2 丁女 1 口夥计人 奴仆男(女)人 雇工人

一户民人王寿命 现年31 岁系本 省 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 男2 丁女 6 口夥计人 奴仆男(女)人 雇工人

一户民人王观次 现年42 岁系本 省 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 男 3 丁女 3 口夥计人 奴仆男(女)人 雇工人

【背面】

一户监生王鹏万现年42 岁系本 省 本州(县)人以 生理 为业 男 5 丁女 2 口夥计人 奴仆男(女)人 雇工人

一户民人王来旺 现年 4 岁系本 省本州(县)人以/ 为业 男 1 丁女 2 口夥计人 奴仆男(女)人 雇工人

一户民人王祖武现年36 岁系本 省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 男 4 丁女 1 口夥计人 奴仆男(女)人 雇工人

一户民人王伟武 现年34 岁系本 省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 男 3 丁女 1 口夥计人 奴仆男(女)人 雇工人

一户民人王周顺 现年33 岁系本 省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 男 2 丁女 5口夥计人 奴仆男(女)人 雇工人

一户民人王炎茂 现年 14 岁系本 省本州(县)人以贸易为业 男 1 丁女 1 口夥计人 奴仆男(女)人 雇工人参见《祁门县二十二都户口环册》。

可见,保甲册登录每户信息颇为详实。与保甲册登载的每户、每牌内容相对应的是,各户尚给发一家户牌,10户构成一牌亦拥有十家门牌,户牌、十家门牌要求悬挂于相应的各户及牌长户门首,以示稽查。显然,保甲册是与一家户牌、十家门牌内容密切关联而编印成帙的户口册籍。

除了良民户籍之外,在清代徽州,特殊户籍主要包括孤村独户、客户、棚户、另户等,并在管理和登记上予以区别对待,控制亦更为严格。特殊户籍在三种册籍中均有记载,且涉及县令为编制这些户籍而颁发的帖文。从记载看,“孤村独户”多系“不与民居毗连,相离村镇窎远”的外来人户,主要从事庵观、庙院、砖窑、灰窑、炭棚、木棚等业。在《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共涉孤村独户4户,均系“庵观庙院”主持者。“客户”系因从业需要而暂居的临时户籍,在《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共涉客户4户,均为来自江西湖口的匠户。关于“棚民户”,如众所知,在清代,外来棚民入徙徽州山区,垦殖山林。据记载,迨及嘉庆间,徽州棚民凡1563棚(座),丁口达8681人。[2] 卷4·营建志因此,入徙棚民户作为专门性户籍类型,其编制构成清代徽州保甲册之一重要方面。

需要提及的是,较早迁入徽州的棚民,因具有“亦寄亦居”的特点而被视为“寄户”登载,这在《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即有专门记载。另外,在《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中,明确登记为“棚民”者计3户,均来自安庆潜山、怀宁等县。至于“另户”,在《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中,详细记载有关于另户的管理规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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