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台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如何查处
2015-10-17沈浩杰
■文/沈浩杰
该台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如何查处
■文/沈浩杰
2014年3月10日,根据特种设备检验院提供的一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告,某市质监局对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A化纤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未经整改仍在使用。经调查,该压力容器是一台2011年登记使用的20m3的储气罐,设计压力为0.88Mpa,介质为压缩空气,设备于2014年3月1日经特种设备检验院定期检验,被判为5级,不合格项目是一纵焊缝射线探伤不合格(Ⅳ级片1张),检验人员当场出具了检验意见通知书,3月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并于3月8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打算近日申请复检,因生产旺季,就未经修理继续使用了不合格设备。
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对该案如何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A化纤厂在明知该储气罐定期检验不合格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储气罐,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因涉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该设备应采取查封措施,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检验报告中的说明,使用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根据A化纤厂收到该不合格报告还不到15日,使用单位有权提出异议,所以对A化纤厂进行处罚有违反法定程序之嫌,但应先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
第三种观点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未明确规定使用单位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只是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或省级质监部门进行申诉。A化纤厂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即使还在申请复议期内,因涉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对该设备应及时按规定查封,督促企业维修或申请复检,A化纤厂按规定整改合格后可不作行政处罚,这也遵循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原因较多,常见的有技术资料不符要求、材质劣化、开裂、泄漏、埋藏缺陷、腐蚀、安全保护失灵等,有些问题显而易见,但某些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不能直接判断,难以认定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碰到上述案情该如何处置,敬请同仁们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