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观简析
2015-10-14杨浩锋
杨浩锋
(广州美术学院 广东·广州 511445)
摘 要 在法治国家,人民的权利观是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在当代中国,大学生的权利观更是直接反映了其思想道德水平、法律思维水平,影响了其行为方式。本文以大学生权利观偏差为视角,对大学生权利观有关问题进行简析,并给出方案。
关键词 权利观 大学生 权利观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5.08.006
Analysis on College Students' Right Philosophy
YANG Haofeng
(Guangzhou Academy of Fine Arts, Guangzhou, Guangdong 511445)
Abstract: In the law governed country, the concept of people's rights i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the level of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s of college students is a direct response to their ideological and moral standards, the level of legal thinking, affecting their behavior. In this pap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ights of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deviation, the rights of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issues, and give the program.
Keywords: right philosophy; college students; right philosophy education
所谓权利观,就是对“权利”的基本认识和态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各种权利现象的稳定的、整体的看法。本文的价值基于两方面的前置背景:第一,在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权利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本质 ,权利思维导向下的行为方式是社会行为的基本范式;第二,大学生作为即将迈向社会的主要群体,其权利观念直接影响了其社会活动的行为方式、直接影响了其个人价值实现程度、最终影响了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理念的落实情况。
权利,概而论之,即为“应得”。从本体论而言,为利益,表现为对人的“有用性”;从关系范畴而言,表现为一方得以对另一方提出要求、要求另一方配合以实现权利者利益、期待的某种依据;从机制范畴而言,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权利者权利的实现以义务者义务的履行为必要条件;从语义分析范畴而言的,“权利”的完整意义必然包含了与其对应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讲,“权利观”即为“权利义务观”。
在艺术设计类(视觉艺术方面)院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两年中,通过与两个年级共十三个班级学生的长期交往,笔者认为,大学生权利观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权利与权力混淆。权利的语境是私法(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等法律的适用范围),权利对应的关系模式具有平等性,具体表现为一方得以依据所拥有的权利对义务方提出请求,而义务方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满足权利方的权利要求,从而实现其权利。但是权利者只是拥有“请求权”,在义务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权利方没有强制的权利。而权力的语境是公法(为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法律的适用范围),权利对应的关系模式具有不平等性,表现为一方得以依据权力(应有合法授权)命令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另一方(义务方)不得拒绝,否则权力方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迫使义务方遵循。
例如学校医务室在通知学生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时候,班干在宣传医保政策、收齐同学医保费用时,有时会出现对该费用性质的理解不当,说出“国家要求”“学校要求”“辅导员命令”等暗示“权力”性质的不当用语。这样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方面学生没能善领“学生医保”背后国家对学生的补贴、照顾的善意关怀(政府会对参保学生进行相当比例的补贴),反而把其理解为对学生的负担;另一方面,如果有学生已经在别处参保,但却因为将其理解为“权力”而一味“服从”,这样既浪费了学生的金钱,又浪费了国家的资源。
第二,对“权利是有条件的”及条件的对应关系理解不充分。权利法定是权利的基本义,但除此之外,任何具体的权利都有其具体的条件,这些条件或来自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细化规定,或者来自权利内容本身的应有之义。
有学生因为家里亲戚结婚找辅导员批假,辅导员拒绝了,学生表示不解,“辅导员不是批假的吗?”在该案例中,学生的确有请假的权利,但该权利对应的并不是辅导员必然要为其批假的义务。在辅导员方面,与该学生请求批假权对应的是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辅导员以学校请假制度为依据,对该生批假请求进行审查、独立判断的权力;第二,在该生批假请求满足学校请假制度的前提下,为该生批假的义务。按照学校及该学院的考勤制度,批假的事由限于以下:一,病假、并附病例;二,家庭重大变故;三,其它不可抗力致不能上课者。可见,该生对权利义务相对性、权利的条件性的理解是不够充分的。
第三,对权利的主张不积极,进而影响了权利、权益或正当利益的实现。在审查“三方协议书”的时候,发现有用人单位在其中注明了“合同期2年,试用期6个月”的字样,而学生并不能看出其中异常。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又如,有毕业班学生反映,用人单位要求招某种性别或者要求是来自某个地方的,而学生们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感到不满,但是又不知道如何主张权利或者怠于主张权利。
第四,设计类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知识的缺失,已造成权利受损或权利主张不明确。因为专业关系,设计类学生在校期间的作业、相关活动的设计及相关比赛提交的作品等都已经成为具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相关的活动关系受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其凝结在作品上的作者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思维及劳动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学生优秀的作品已经具有明显的市场价值,从而成为不法之徒觊觎的对象。在我院的一次歌手大赛中,团学会设计了一幅题为《音为你》的精美海报,竟然被人稍作改动,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了某公司的征集大赛并入选,该公司又以该图案作为文化衫在网上进行售卖。在此案中,被侵权方感觉到了不公平,有提出自己诉求的冲动,但是感觉无从下手。他们认为,感觉自己的权利明显被侵犯了,但是又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权利,感觉抓不住要点;想要讨个说法,但是又不知道对象是谁;想要获得赔偿或者补偿,但是能获得的补偿具体是什么,提出要求的依据是什么,获得补偿的程度是多少,这些都不能找到一个标准;甚至怀疑自己的以上要求能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毕竟自己的作品并没有进行“注册”之类的登记。
本案可以说是设计类学生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比较典型的情况。民法上典型债权关系、侵权关系,因为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而较为容易被人理解。知识产权法上法律关系有类似于普通民法侵权关系的成分,但是其标的是知识产权,是在知识产权法域里有明确规范的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知识产权法又有类似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规制因素在内,但与经济法相比,知识产权法的内在法理又更多地渊源于传统民法。如果从民法的思维观察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又会发现知识产权是具有明显的财产性与人格性双重维度的权利。从实现市场价值、获得利润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是从作品与作者不可分的创作关系来讲是人格关系。
在本案中,至少这些问题可提出并做进一步的思考。首先,该作品的权利人是谁,是具体创作的那个学生,还是该学生所在的学生组织。《著作权法》第11条之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条文指示了该案中的权利人应该是学生组织而不是具体的创作者。其次,侵权人是谁。在本案中,有两方面的侵权人,其一是对原创稍作改动的冒名者,其二是以侵权设计作为商品进行销售的公司。这里注意的是,该公司即使对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的不知情并不影响其销售行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情与侵权不构成必然联系。第三,侵权人是谁,如何赔偿。该案侵权人有两方面,冒名者与进行销售的公司。倍偿及补偿方式应该包括:赔礼道歉,在一定范围的媒体内公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最后,经济损失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也是被侵权学生备感困惑的问题。他们期待得到对方合理的经济补偿,但是又不知道提出诉求的依据是什么,也不知道应该提出多少补偿。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该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据此,侵权人应该赔偿该学生组织因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利润。
应该说,大学生权利观以上的几种表现,或者会造成其行为混乱、行为失范,或者会造成其权利、权益受损。对于大学生权利观偏差的问题,我们可以有以下思考。
第一,强化法律基础课教育。完整的权利观应该是对权利本身内容正确理解、权利恰当的行使方法及权利受到侵害时合法的维权方式的有机统一。这些系统的法律知识应该来自法律老师的系统传授。针对艺术院校学生感性思维较强的特点,在课程上增加具体案例(包括各种与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例)的讲解,应该可以提高授课效果。
第二,强化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的设置同时也是道德评价、行为规范。一个人的思想道德如果是达到社会道德要求的标准的,那么他的行为方式往往也符合法律的正当性评价,他的权利观往往也能符合合法性的要求。
第三,强化辅导员日常教育的作用。基于大学生是成年人,其世界观、人生观趋于定型,在这个阶段的思想政治教育,不能仅仅依靠课堂教育。辅导员通过对学生情况系统了解、长期跟踪,抓住学生活动、毕业就业、评奖评优、批评惩罚等契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理性思维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对学生来说更为直观和亲切。
第四,学校组织专业法律教师,给设计类院校开设知识产权法课程,以针对性地提高设计类学生的权利意识,提高其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能力。同时开设法律咨询室,以方便解决学生的法律问题,增进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