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不完的工伤程序圈
2015-10-14谭立独通讯员张祖国
本刊记者 谭立独 通讯员 张祖国
绕不完的工伤程序圈
本刊记者谭立独通讯员张祖国
3年多过去了,受伤职工冯红还在诉讼圈里出不来,就更别说享受工伤待遇了。
应当说,在确认劳动关系环节,武汉科威奇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充分利用诉讼程序,但是,从2011 年11月该公司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直至现在,3年多过去了,受伤职工冯红还在诉讼圈里出不来,就更别说享受工伤待遇了。
职工提前上班遭不测,公司不认账
冯红,1971年参加工作,持有高级电工证和上岗操作证,一直从事着与电力相关的工作。2000年,因原所在企业改制,冯红下岗了。
2011年3月31日,57岁的冯红经人介绍,受聘于武汉科威奇有限公司,在科威奇公司所承接的咸安污水处理厂从事电工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负责全厂电器设备维护维修、安全用电,定期检查厂方的高压线路,上班之前巡视检查预防漏电触电事故的发生、配合机修工作等。每月工资22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
2011年11月17日上午7点半左右,和往常一样,冯红提前来到了厂门口的车道下坡路段,沿着坡顶往下检查进厂高压线路是否有打火和绝缘子有无放电火花闪烁现象。
冬天的早晨,雾蒙蒙一片。冯红的脚不小心碰上了车道减速板处裸露出的螺钉,摔倒在地。冯红挣扎着爬了起来,但左膝盖如针刺般疼痛,站立不稳,他再次倒地。
正在这一路段打扫卫生的保安发现了倒地的冯红,当即将其背到了机修房。随后冯红被送到了医院。经诊断,其为“左髌骨骨折”。
经过十多天的住院治疗,共花去了一万多元医疗费。由于公司不愿意为其支付医疗费,冯红提前出院,在家卧床休息。
冯红说:“公司不仅不支付医疗费,而且从出事当月就停发了工资。2012年2月的一天,公司负责人找我谈话,说住院期间,公司愿意支付我两千元钱,如果不上班了,可以给三千元钱。这不明摆着想支付三千元钱把我打发走吗?”
明明是公司职工,却否认劳动关系
由于科威奇公司否认与冯红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存在障碍,冯红只好向咸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咸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012年8月14日,咸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冯红与武汉科威奇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复议、诉讼均获支持
有了《仲裁裁决书》,冯红向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2年11月6日,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冯红此次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武汉科威奇公司却认为,冯红是走路摔伤,事故发生在早上7点15分,而本单位上班时间为8点,另外,其摔伤发生在厂外,既不是在工作岗位上,也不在工作职责内,《决定书》中“冯红上班在工厂大门口检查高压线路时,不慎摔伤”并不属实。厂外高压线属于国家电网,公司无权管理,因此,冯红摔伤不属于工伤。
于是,科威奇公司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咸安区人民政府经复议后认为,冯红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构成条件,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13年3月14日,咸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武汉科威奇公司坚持认为,冯红是因自身原因在厂外走路摔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以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冯红为第三人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经审理,咸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武汉科威奇公司机修组马某在2011年4月5日对冯红的工作安排是,安全用电工作由冯红按照电力部门有关规程执行,定期检查厂的高压线路(每月一次)、低压线路的电气设备,上班之前巡视检查预防溢电触电事故的发生。根据单位工作安排,冯红在2011年11月17日早上7点20分许,在公司大门口检查高压线路时不慎摔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冯红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望着一摞法律文书,冯红感叹着维权的艰辛。
2013年6月24日,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武汉科威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咸安区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武汉科威奇公司诉称,公司实行的是定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冯红摔伤的地方发生在距离公司大门口约30米远,不属于其日常工作场所,高压线路系统的维护,不属于冯红的工作内容。因此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红提前到厂区为上班供电做相关准备,保证上班正常供电,应认定为上班时间。因供电电网横跨厂区内外,且高压电网与厂区低压电网有连接的设备,是该厂高压用电合同约定的维护范围,工作场所不应狭义认定仅为厂区之范围。冯红系电工,其检查电网线路情况,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
因此,冯红提前到达工作单位门口,为检查单位门口高压线路与用电单位产权维护分界点的负荷侧供电设施情况而摔伤,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013年10月10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武汉科威奇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劳动能力级别鉴定耗时一年,诉讼程序仍是进行时
行政诉讼按程序在一步步进行,而冯红的伤残等级鉴定也未能让他省心。
2010年3月22日,冯红向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013年6月,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冯红的致残程度为九级。
2013年7月9日,武汉科威奇公司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014年4月21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结论:冯红工伤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九个月。
就这样,一个普普通通的劳动能力级别鉴定,用去了整整一年多时间。
生效判决已经明确,冯红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也已经作出。按说,冯红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了,然而要真正享受待遇,又必须走一遭法律程序。
2013年4月,冯红向咸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伤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申请仲裁。
2014年6月9日,咸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但冯红与武汉科威奇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此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工伤待遇争议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而武汉科威奇公司与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争议程序还在继续。
由于武汉科威奇公司不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审判决,以原审认定冯红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事实错误为由,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咸宁市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4年9月1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武汉科威奇公司的再审申请。
武汉科威奇公司依然不服,于2014年10月17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截止记者发稿时,申诉程序尚未终结。
面对记者,冯红一脸苦楚,他说:“工伤职工真是流血又流泪!如果把工伤待遇争议的诉讼程序走完,在执行上再玩点‘程序’,这何时是个头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