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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启《原子能法》立法历程

2015-10-14

国防科技工业 2015年10期
关键词:送审稿原子能核工业

我国重启《原子能法》立法历程

1998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新的国防科工委。作为核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重新启动了《原子能法》立法工作。

1999年 国防科工委先后委托中国核工业经济研究中心开展了国外调研、比较研究、立法重大问题研究和起草工作,并将《原子能法》列入核工业“十五”规划。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06年2月 国防科工委向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29个部门(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各部门(单位)普遍认为,应加快《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建议在新的草案编写时,认真参考和吸收1995年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原子能法(草案)》的内容。

2008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暂停。

2014年5月 国防科工局在北京组织召开《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座谈会,加快推进《原子能法》立法工作。12月12日 国防科工局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原子能法(草案)》送审稿,并于31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名义报送国务院,进入正式受理程序。

2015年初 国务院法制办就该送审稿向全国人大等132个部门征求意见。5月22日国防科工局组织专家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并于7月10日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原子能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国安委和国务院的三大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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