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防治
2015-10-11课题组
课题组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410138)
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防治
课题组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410138)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中医患纠纷的不断出现,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文章通过对湖南省近年来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分析,发现我省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数量明显增多、成因比较复杂、方式较为激烈、财产损失大等特点;分析此类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主要是医疗法律制度不健全,医疗体制不完善,医疗鉴定缺乏权威性和医患沟通不够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医疗法律制度,完善医疗体制,建立第三方医疗鉴定和调解机构以及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置事件等防治对策,达到改善我省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医患纠纷;群体性事件;调查;特点;预防;处置
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俗称“医闹”事件,是由医患纠纷引发,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当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为达到获得巨额赔偿或补偿等目的,聚集亲友甚至“职业医闹”采取封堵医疗场所、打砸医疗设施、围殴医院人员等过激或暴力行为,破坏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需要政府、公安机关和医院等相关部门合作迅速加以处置的事件。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在医疗卫生行业的集中体现,是医患纠纷发展到一定程度突然爆发的结果。随着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中医患纠纷的不断出现,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目前理论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为有效防治我省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课题组于2015年1月通过问卷调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我省长沙、岳阳、衡阳和湘潭等地的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进行了实地调查,分析了此类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企求达到改善我省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一、我省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调查
(一)数量明显增多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同样我省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也逐年递增。据有关资料显示,2008年-2011年,我省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共发生医患纠纷17832起,平均每年4458例,其中40%医患纠纷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每家医院平均产生医患纠纷63起,打砸医院等恶性事件约5.42起,受伤医护人员达5人;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间,我省暴力伤医事件逐年递增,每年每所医院所发生的平均数从2008年的20.5次上升到了2013年的27.2次[1]。
(二)成因比较复杂
由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产生医患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由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笔者在对我省近几年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中发现,其主要成因可归纳为政府、医方和患方这三大方面,其中属于政府原因占45%,医方原因占33%,患方原因占22%。政府原因主要是医疗法制不完善、医疗体制不健全和医疗鉴定缺乏权威性等,医方原因主要表现在医患沟通不畅、医生业务技术不精、医德医风不良、收费不合理和服务态度不满意等,而患方原因主要是患者期望值过高、医学常识缺乏和“职业医闹”的参与等。这些因素都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成因。
(三)方式较为激烈
近年来,我省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行为方式日趋过激和暴力,主要表现为在医院设置灵堂、放鞭炮、毁坏医疗公物、打骂甚至非法拘禁医务人员等。医患纠纷一旦发生,由于现场围观人数较多,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据笔者调查,2014年6月以来,我省长沙、湘潭、岳阳等地接连发生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社会负面影响很大的恶性涉医事件。据湖南省卫计委负责人介绍,6月2日,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名肺癌并多发转移患者抢救无效死亡;8月10日,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名产妇术后死亡;8月20日,岳阳市二医院接诊的一名胸部左侧刀伤急诊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这三名患者死亡后,均发生了家属殴打、侮辱医护人员,打砸医院办公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些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四)“职业医闹”参与明显
职业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人[2]。“职业医闹”的参与在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在群体性事件中具有人数多、分工明确、行动迅速、行为暴力的特点,及时充当患者方的代言人,在医院实施“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在笔者调查中发现,目前,我省80%以上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职业医闹”的参与,一些无固定职业的中年男子和不少残疾人成为“职业医闹”中的主力军。
(五)财产损失大
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在逐年递增,这不仅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还让医院蒙受了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学者杜海岚在 《遏制医疗纠纷上升势头—326所医院问卷调查综述》中就一针见血的指出:“仅仅在已是15年之前的 2000年的在全国被统计的300多所医院的医患纠纷中,院方就为此蒙受了高达6000万元的财产损失。如今加上‘医闹’的推波助澜,由此推断时下远超6000万元”[3]。据笔者对我省医患纠纷的调查显示,2009年、2011年和2014年中医院有责任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达到了875.25万元。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二、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处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医疗法律法规仍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医疗法律体系并未建立。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医疗卫生行业的“母法”——《基本医疗卫生法》;医疗法律法规主要以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现,其法律效力明显不足,并且一些医疗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相互冲突,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的诸多规定相互冲突;一些医疗卫生领域甚至还存在法律规范的空白。二是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有滞后性。由于法律法规规范内容不明确,导致司法威信降低。其中医疗损害鉴定、赔偿的标准不统一;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不明确等问题都有可能激化医患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明确了人民警察在社会矛盾纠纷中的调解地位,但医患纠纷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使民警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常处于被动地位,增加了医患纠纷调解难度,容易造成医患纠纷激化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医疗体制不完善
我省现阶段医疗体制仍不完善,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引发了诸多医患纠纷。一是医疗资源短缺和配置不均衡,造成“看病难”。我省是一个人口大省,但是医疗资源相对短缺,并且我省医疗资源基本集中在大中城市,大中城市的医院往往人满为患,据笔者调查,我省大型三级医院湘雅医院日门诊量达到一万、湖南省儿童医院达到八千,而农村医疗资源薄弱,每千人口配备不到1名医生,造成患者“看病难”;二是政府投入少,造成“看病贵”。政府拨款只占医院员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医院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公益性明显减退,“以药养医”、“以检补医”现象愈演愈烈,高昂的医疗费用与人们经济承受能力的矛盾十分突出,出现“看病贵”。“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影响了和谐的医患关系,催生了诸多医患矛盾,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医疗鉴定缺乏权威性
医疗鉴定结论是处理医患纠纷的关键依据。我国现行医疗鉴定机构大部分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与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立性明显不足,因此,医疗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容易因“老子鉴定儿子”而受到患方质疑。与此相对应的是,消费者协会这一类组织大都代表患方利益,为了维护患方权益而作出相关鉴定或证明,可信度不高,其科学性、公开性、乃至它的法律效力都大打折扣。因此,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大多数患者不愿意通过医疗鉴定的途径来处理,而往往选择群体性事件来解决。
(四)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医疗行为的期望过高,医患沟通不够
医疗事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职业性。虽然我国现代医学较之前取得了较大的突破与成就,但在现实中,还有很多疑难杂症是现代医学解决不了的。有资料显示,即使在医学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治愈率也不到80%[4]。但是患者及其家属却很难意识到这些医学常识,他们主观、片面地认为医生是“白衣天使”,能够包治百病,患者作为消费者就是上帝,花钱享受服务的思维贯穿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倘若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意外,医护人员就难辞其咎,这样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同时,医患之间缺乏直接的沟通渠道,医院部门众多,人员复杂,患者的要求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因此,患者大多对医护人员心存戒备,而医护人员无论是诊断前还是治疗中和治疗后,均缺少与患者有效沟通,造成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医患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
(五)少数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负面导向
少数新闻媒体为了制造轰动效应,吸引大众目光,通常把医疗领域作为新闻“热点素材”的重要来源地,聚焦于医患纠纷,更甚的是少数媒体不做任何调查,仅凭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依据自身主观判断,直接给医患纠纷妄下结论,制造谣言,误导社会公众。这些报道会或多或少地煽动患者以及部分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使医患纠纷解决的难度加大,对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起到了“幕后推手”的负面作用,如2014年8月10日发生在我省湘潭县产妇因羊水栓塞死亡事件,事情发生后,个别新闻媒体以《产妇死在手术台 医生护士全失踪》为题进行了片面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种个别新闻媒体的炒作加剧了医患对立,放大了医患纠纷,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少数民警对“医闹”事件认识不到位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护国家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但是,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少数民警对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认识不到位,认为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政府与医院的事,甚至少数民警对患者方抱有同情心理,对群体性事件持观望态度。据有关资料显示,公安民警在接到处置医患纠纷或者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警情时,积极协助的仅有28.49%,不愿介入的有30.65%,不知怎样处置的有10.22%,袖手旁观的有10.22%,甚至,不出警处理的占1.08%,由此可以看出,近七成的民警对医闹群体性事件抱有消极处理的心态[5]。少数民警认识不到位助长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防治
(一)健全医疗法律制度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健全医疗法制,将医患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是防治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基本医疗卫生法》,健全医疗法律体系。近年来,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值得庆喜的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已开始启动。只有尽快制定医疗卫生领域的“母法”,医疗法律体系方可建立。其次,完善医疗法制内容。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明确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认定标准,严格界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加违法成本,保障合法权利[6]。尽快完善医疗法制内容,消除医疗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最后,加强地方性医疗法规的立法。近年来,我省加快了医疗卫生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减少和遏制我省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湘公发【2014】75号文件《湖南省公安机关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处置医闹事件的意见》和湘卫医发【2014】8号文件《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的通知》两个文件的出台,在制度层面上对防范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完善医疗体制
科学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是解决当前医患纠纷和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完善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一是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具有“社会福利性”和“机构公益性”,应该着眼于整合医疗资源,以分级诊疗为手段,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奠基,使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医疗卫生服务。二是将完善医疗体制、机制纳入政府宏观方针政策考量,给予财政倾斜,健全医疗保险机制。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设立专项基金,大力扶持医疗诊疗机构建设;按照201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保险机构给予政策支持,确立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使支付方式便民化,由保险公司理赔代替医院赔偿,帮助医院分担医疗事故赔偿压力,缓解由此产生的医患关系紧张问题;三是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通过政府监督、医保制约与行业自律,以此推进医疗行业服务的公正、透明,避免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保障患者公平就医的环境。
(三)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执业
医疗工作的宗旨是救死扶伤。因此,增强医护人员的宗旨意识,加强对广大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倡导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护人员的政治思想、医疗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本着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精神开展医疗工作。
坚持依法执业,不断加强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医疗安全的管理,逐步建立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整个医疗诉讼过程中,医院负主要举证责任,因此,抱着对患者认真负责的态度,也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减少医院和医护人员面临的医疗责任风险,所以必须严格规范病历、检验结果、治疗方案等病人档案的书写和保全;《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师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保证患者及其家属在病情、诊断、治疗和预后情况等相关方面的知情权利,包括医疗费用、病房级别、诊疗材料、饮食等细节都要让患者及其家属知情,确保医患之间的信息对称,这能够有效的减少医患纠纷矛盾的发生。医护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坚持依法执业,在法律的约束下与患者建立更为协调的医患关系。
(四)建立“第三方”医疗鉴定和调解机构
医患纠纷出现后,医院与患者家属可自行商量,或由第三方调解,也可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首先应建立中立性的医疗事故“第三方”鉴定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不附属于任何一个部门,赋予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独立法律地位,减少相关行政部门对鉴定过程的干预,实现鉴定的中立化,使其成为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面向全社会服务的公众性中介机构。其次,我省可借鉴上海、江苏扬州等地的先进做法,探索试行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设立“医学咨询专家库”和“法学咨询专家库”,为“第三方”调解组织提供医学、法学等方面的智力支持;明确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将“第三方”调解组织纳入到人民调解的范围,强化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提高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经费保障;加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实施“三调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减少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7]。
(五)公安机关及时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是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因此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及时有效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一是完善机制,及时预警。公安机关应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和预案,建立治安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收集治安情报信息,及时对相关情报信息进行研判,一旦发现不稳定因素或纠纷苗头,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将医患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二是快速应对,掌控局面。一旦发现医患纠纷,人民警察应该及时赶往现场,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与此同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并请求依法处置,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医务工作者的人身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若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要立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并转移尸体,在积极劝导家属的同时疏散围观群众,引导患者家属到指定地点处理纠纷,牢牢掌握处置主动权。
三是果断处置,平息事态。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 “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散不可聚”的原则,及时处置[8]。如遇到停尸闹事的恶劣情形,应采取强制手段转移尸体,责令闹事者离开现场,对不听从劝导者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争取在萌芽阶段将问题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局面升级。
四是及时总结,公布事件真相。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成后,公安机关必须根据事件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等因素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反馈意见,为今后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提供范本。同时,对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真相和事件的打击处理及时公布,震慑其他违法犯罪人员,降低群体性事件的“示范”作用。
[1]颜秋雨.基于人际传播理论的医患纠纷分析及纠纷化解对策——以湖南省为例[D].中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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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玉波,新形势下医患纠纷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J].科教文化,2012,(3):131.
[4]王晓燕.医患关系紧张诸因素探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6).
[5]肖流.直接医院暴力——受到暴力伤害医生故事[J].医院管理论坛,2004,(4):28.
[6]方琳琳,徐杨康,袁鹏燕,王江.法律视野下的医闹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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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显达.和谐社会背景下公安机关处置医患纠纷的对策研究[J].西江月,2013,(10):179.
编辑:崔月华
C91
A
2095-7327(2015)-05-0096-04
课题组成员:刘振华、谢程、宋广驰等。
刘振华(1969-),男,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副主任、教授,主要研究群体性事件和治安管理。
2014年度教育部创新项目《我省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及防治对策》(编号:201411534001)、湖南省2011年度社科基金课题《“法制湖南”建设中我省社会矛盾纠纷“本土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编号:11YBB159)、2014年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法治湖南”建设中我省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长效机制研究》(编号:14C0416)和2014年湖南省公安厅科研项目《我省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研究》(编号:2014【78】号)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