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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教育素养: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015-10-09吴小叶

成人教育 2015年7期
关键词:观念子女素质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5)07-0060-03

doi: 10.3969/j.issn.1001-8794.2015.07.016

【收稿日期】2015-02-17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编号为13XMZ040

【作者简介】吴小叶(1974—),女,湖南新化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学前教育、家庭教育。

当今,学校教育与生俱来的弊端逐渐暴露,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其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显现“高原现象”,难以独自承受“教育之重”,亟须家校合作,共同育人。然而,当今家长教育素养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整体不高,本文试对此做粗浅分析。

一、家长教育素养的内涵

关于家长教育素养,已有研究见解不一,各有异同。赵忠心侧面论述了家长教育素养:“家长自身的素质如何,直接决定了家庭教育的成败。家长的素养,指的是家长平时的修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社会和人生的态度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即世界观和思想品德;二是理论、知识方面的水平,即文化素养。” [1]关颖认为,教育素养是指作为父母特定角色的特殊素质,“包括教育观念、教育方式、教育能力等。这些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父母教育素质的统一体。” [2]方建移等人将父母素质归纳为:“为人父母的素质实际上是由两个方面组成。家长的一般素质是家长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应该具备的素质,包括文化水平、品德修养和健康状况等,它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又是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所必备的特殊素质的基础。家长的特殊素质是指作为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应具备的素质,即‘教育素质’。” [3]杨宝忠认为家长自身素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家长的世界观和思想品德,即家长对社会和人生的态度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二是家长的文化素养,即家长所具有的基本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水平;三是家长的教育素养,即家长所具有的教育科学知识以及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教育态度和教育期望。 [4]

综上而言,笔者认为,教育素养是指父母为了合格地担当家庭教育实施者的角色,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应当具备的特殊品质,包括教育知识、教育观念与教育能力。包含家长的文化水平在内的一般素养与教育素养密切相关,并构成后者发展的基础。其中,教育知识主要是指有关子女发展和教育方面的人才学、社会学、德育学、生理学、心理学、卫生学等等学科方面的知识。教育观念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作用与价值、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方法以及有关儿童、人才等方面的看法和观点。教育能力主要指家长在教育观念指导下,运用教育知识处理家庭教育问题的能力,如分析子女行为的能力、协调亲子关系的能力、评价子女的能力等等。

二、家长教育素养的现状与问题

因家长的文化水平等一般素养与教育素养密切相关,所以先探讨家长的一般素养,然后分析家长教育素养本身。

1.一般素养

因家长的文化水平与日常文化生活可很大程度上反映家长的一般素养,因此试从此两方面对家长的一般素养加以探讨。

首先,就文化水平而言。在农村,家长文化水平较低。有调查显示,家长受教育程度在高中及以上者仅占25.7%,初中的占47.3%,还有四分之一多的为小学或文盲。 [5]城市家长的文化水平也不高。有调查显示,城市初中生家长学历水平在高中及以下的为56.5%,专科及以上的为23.5%,本科的为8.5%,硕士及以上的为0.65%。 [6]

其次,就家长的文化生活来看。当前,很多家长空闲时看电视、玩手机、玩电脑者比比皆是;在农村,更有甚者是有空就玩牌、打麻将,“农村文化生活单调、乏味——农忙时干活农闲时打麻将、打牌,还是许多农民文化生活的真实写照”。 [7]

2.教育素养

首先,教育知识缺乏。调查发现,母亲们认为教育孩子最烦恼的是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的高达48%,认为自己知识水平不够的占43%; [8]也有调查显示,认为希望主要靠学校和相关老师给予指导以获得家庭教育知识的家长高达77.8%。 [9]

其次,教育观念存在误区多。如,在教育的作用与价值观上,重学校教育轻家庭教育,忽视学前教育的作用等。调查发现“家长们认为祖辈的文化程度不高,很难胜任子女(留守幼儿)的教育工作”但又认为“可等孩子长大后再由老师去管教”。 [10]在教育内容方面,调查发现,“家长现阶段最关心孩子的方面从高到低依次为:健康安全(65.95% )、习惯养成(55.47%)、日常学习(53.58%)、人际交往(37.89%)、自理能力(33.75%)、性格养成(28.09%)、兴趣爱好(19.47%)、情绪情感(11.93% )……家庭教育立足点仍旧将子女‘成才’置于首位,而对子女‘成人’这一教育的终极目标较为忽视”。 [11]重智育轻德育依然存在,有调研显示,66%的家长认为知识教育最重要,而只有15%的认为品德教育最重要, [12]等等。

最后,教育能力较低。由于教育知识与教育观念存在问题,在教育实践中不可避免会采取错误的方式方法或者不知所措。特别是知识不系统,观念上升不到一定的层次,导致很关注“怎么教”的问题,却很少思考“为何教”“何为教”。“过多地强调了教育理论和方法的学习,而忽略了对教育规律也即教育之‘道’、教育之‘本’的追寻”。 [13]于是,“缺乏站在更高层面认识问题的视野和举一反三的能力,更缺少与国际社会和我国相关政策对接的、具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价值的核心理念,在家庭教育实践中茫然、困惑,遇到问题便不知所措。” [14]如,研究发现,无论是孩子犯错误还是任性发脾气时,家长“给孩子讲道理”都是常用的通用法则,但是当使用无效时就会采用“警告”“斥责”“打”的惩罚方法,觉得没有什么更好的。 [15]调查显示,在城市,打过小孩的家长比例高达93%,其中75.4%的偶尔打过,7%的经常打。 [16]在农村,方法简单甚至简单又粗暴的更多。

三、“问题”之原因

家长教育素养不高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甚至和教育素养本身都有关。

1.教育素养提高本身任重道远

首先,家长教育素养内涵复杂。家长教育素养内涵甚广,从指导父母如何高质量生育聪明健康的婴儿、从事婴幼儿营养保健工作到指导儿童的就学、社会交往、性教育,到指导父母协调家庭关系、正确履行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等等皆包括在内。可见,家长教育素养涉及到多种学科知识,如优生学、营养学、人才学、社会学、经济学、美学、德育学、心理学、生理学、卫生学等等。以上种种,虽说不需样样皆通,但是广泛涉览是必需的,其中有些甚至是要精通的,如有关如何观察、评价和指导子女的心理与教育方面的知识,否者恐怕难以担当起教育子女的重任。

其次,现代化社会对子女教育的要求不断提高,从而对家长教育素养的要求也提高。随着社会的日益现代化,社会越来越强调人才的现代化素质。现代化素质可说是指个人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认知态度、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等一套基本素质,如全球意识和国际竞争意识、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与较广泛的邻近学科知识及前沿知识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主体意识以及效益意识等等。可见,子女教育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家长教育素养的要求当然也随之不断提高。

2.家长自身原因

首先,主观意识上,忽视教育素养的提高。当前,家长重视孩子的教育,但是却不太重视自身教育素养的提高。这可能一是受农业社会以来家长生了孩子就自然升格当父母的自然自发文化惯势作用的影响,而并没有树立起家长需要不断提高教育素养才有资格当父母的观念;二是与“认为孩子的教育有学校,自己不用管”的观念有关,把教育孩子的希望和重任寄托和交给了学校;三是封建家长制观念在作祟,“封建家长制、强者导向权力积习”导致父母即使自己教育有问题也不去反思自身教育素养问题从而忽视自身教育素养的提高。

其次,客观条件上,家长时间和精力有限。一是身为家长,担负多重功能。他们不仅要抚育子女,还要承担着经济、家务家政、赡养、休闲、人际互动等多重功能。二是现代化社会快节奏、高要求的工作,对任何一个人都构成了不小的压力,家长也不例外。因此,在多重功能负担和多重压力下,家长时间和精力明显有限,难以顾全自身教育素养问题。

3.社会原因

首先,思想层面不太重视家庭教育和家长教育。中国传统文化几千年存留下了诸多积习:以为教养孩子与其他家庭问题一样,都属于“非公莫入”的私事;在家庭教育里,“家规家法”“纲常伦理”是教育孩子天经地义的信条;“法不入家门”,社会忽视了从“国法”去弥补“家规”的不足。加上封建家长制观念、自然升格当父母的观念等等的影响,使得社会不太重视家庭教育和家长教育。

与此同时,学校、教师由于其对知识的垄断性占有和“天地君亲师”传统文化所赋予给教师与学校的特权和特殊地位以及工业化以来特别是激烈的升学率竞争使得学校、教师更享有教育特权和更高的地位,而家庭、家长的教育价值与地位在此情况下相形见绌从而其地位被逐渐弱化,因此逐渐忽视家庭教育与家长教育。

虽然,我国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特别指出:“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 [17]这标志着我国对家庭教育的认识和重视也已经到达了一个新的高度。可尽管如此,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与家庭教育应有的价值和地位相比,对家庭教育的正确认知和重视仍需进一步提高。

其次,行动层面,家庭教育指导不足,家庭教育立法缺失。西方发达国家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目前我国家庭教育指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虽均有长足发展,但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政策等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18]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不乏对家庭等代表性私人领域进行立法干预,有些国家甚至把家庭教育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进行规定,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抚养和教育儿童是父母应尽的首要职责,国家有权监督其履行情况”。有些还有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如2003年初,我国台湾地区正式颁布了《家庭教育法》。可是,我国迄今为止,尽管宪法等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涉及家庭教育,但总体上来说立法仍然很不完备,尤其缺乏专门性立法,这种状况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严重影响家长教育素养的提高,期盼家庭教育立法早日出台、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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