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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社区法律服务建设对策研究

2015-10-08姜飞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制度建设社会治理

摘 要:社会治理相比较社会管理更强调政府、社会以及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同时社会体制创新也更强调法治建设的作用,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法律服务体制对社会治理的创新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社区法律服务的界定问题入手,分析了社区法律服务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意义以及我国当前社区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了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完善社区法律服务建设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区法律服务;制度建设

一、社区法律服务的界定

(一)社区法律服务的历史沿革

“社区”一词在我国最早由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翻译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著作中的“Community”得来。而我国官方正式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进入九十年代后,我国在城市和农村建立了较为广泛的标准化的社区组织,也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这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社区问题处置经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依法解决民生问题,形成了社区法律服务的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各类机构广泛开展以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法律服务工作,往往也依托社区实施,在实践中形成了社区法律服务的基本形式框架。[1]我国正式的社区法律服务建设起初于2002年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司法部等9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科教、文体、法律和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在这次活动中,许多社区开始建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二)社区法律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社区法律服务具体来说是指社区专门法律机构和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社区民众的法律需求和社区治理的需要,以社区为依托来解决民众的各类法律纠纷,从而增进社区福祉,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社区法律服务相比较一般的社会法律服务而言,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服务范围的地域性

社区法律服务是以社区这一具有地域划分的单位为基础的,不同社区情况有所不同,不同社区民众的法律需求也不尽相同,这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门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没有地域限制这一点有着根本的差别。

2.服务内容的广泛性

社区法律服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化解社区矛盾纠纷和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因此社区法律服务的内容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而言其内容会更加广泛,它除了包括法律问题咨询、法律文书代写和法律援助这些法律服务机构共有的内容之外,还涵盖社区矫正、纠纷调解和社区的普法宣传教育等领域。

3.服务性质的公益性

社区法律服务追求的是保证社区的民众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社区中,有些居民由于经济水平有限,没有能力去获得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帮助,社区法律服务则可以给这部分人群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社区矫正、社区纠纷调解和普法宣传的公益性则更为突出。

二、社区法律服务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意义

(一)广大社区民众需要法律服务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在社会治理中充分体现公共服务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需求逐步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法律、秩序、公正、道义等的追求开始日益上升,其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公民意识越来越强烈,民主参与、诉求表达、利益维护、尊重、发展和价值实现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突出,[2]社区民众对便利、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需要也越来越多。通过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将包括法律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专业的法律服务送到每一位社区居民身边,实实在在地为社区民众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二)社会稳定需要法律服务

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前提基础是有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作为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与此同时涉及范围广、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凸显,而社区这一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作为不同群体的聚居点,也成为各种利益和各种社会矛盾的聚居点,社区治理的任务不断加重,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传统的治理模式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服务体系,将法律服务送到社区这一社会的最小单元,有效协调各类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让所有矛盾和纠纷在法治的范围内加以解决,有效地维护社区稳定,为社会治理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基层民主法治建设需要更多的法律服务支持

创新社会治理体现的源头是不断提升我国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近年来我国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社区居民自治水平的提高和参与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通过建立社区法律服务机制,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可以增强居民的法治观念,调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性;可以为社区管理组织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管理社区起到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我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3]

三、我国社区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自2002年“四进社区”之后,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之后在北京、天津、广东等地出现了大量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建设典型代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区法律服务取得了累累硕果,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区法律服务建设还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一)民众对社区法律服务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不够

社区居民作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利益的分享者,其必须充分地认同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社区服务建设,并积极参与其中,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社区广大民众对社区法律服务能够给他们提供什么样的帮助,能否帮助其解决什么样的问题都不够了解,对社区法律服务的效果也还存有怀疑。即使有不少居民参与到社区法律服务中,主动参与的情形也很少;从参与社区法律服务的主体来看以老年人居多,而社区的中坚力量青壮年参与较少,这些情况都导致社区法律服务建设推进较为缓慢,效果不显著。

(二)政府和社会相关人员对社区法律服务的重视程度欠缺

目前,我国社区法律服务模式以政府主导为主,基层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基层政府对社区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具体表现在政府主导的社区法律服务形式化较为严重,对社区民众的法律需求不足,而且提供的法律服务形式较为单一,内容过于简单,也缺乏连续性。在社区法律服务中除了政府和社区民众之外,还有专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由于我国社区法律服务机制的不成熟,这些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参与社区法律的热情不高,投入的精力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也影响了社区法律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社区法律服务的制度保障缺失

由于我国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起步较晚,相关制度保障均没有跟上民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首先,社区法律服务的资金保障不足。要建立长效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办公设备和场所以及工作人员的酬劳等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我国现有的社区法律服务资金投入有限,有些连最基本的办公场所和设备都难以保障,更别说配备固定和专业的工作人员了;其次,社区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保障缺失。目前我国社区法律服务建设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无章可循,这也降低了社区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长效性。

四、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完善社区法律服务建设的措施

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细胞单元,包括社区法律服务在内的社区法治建设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社区法律服务建设,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

(一)多措并举让社区民众积极参与到社区法律服务建设中

要让社区民众主动参与社区法律服务需要从参与的内在动力和外部环境这两个方面努力。在内在动力方面我们可以在加强和创新对社区居民参与的宣传和教育,加深社区居民对社区的了解,增强其对社区的归属感,提升其参与社区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我们还应通过为民众提供高效、专业的多元化服务,有针对性地为社区不同人群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务,让其充分感受到社区法律服务所带来的利益,进而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法律服务,并带动其他的邻居和亲朋好友也参与到社区法律服务中来。在社区民众参与的外部环境建设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畅通社区居民参与法律服务的渠道,明确社区法律服务的内容、方式方法,简化参与的程序,建立起社区居民参与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确保社区民众能够时时刻刻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积极培育参与社区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社区治理中的有效载体作用,为社区法律服务的完善提供良好的参与环境环境和组织支撑。

(二)强化政府、社区管理者等的引导和协调作用为社区法律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首先,社区法律服务建设工作纷繁复杂,也缺乏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需要政府和社区管理者发挥引导作用,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工作,确立社区法律服务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加大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宣传,对出现的社区法律服务建设工作的优秀典型采用激励措施,以点带面地促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不断深入。其次,由于社区法律服务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主体,工作难度较大,这就需要政府积极协调各部门,让各职能部门增进沟通交流,互相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而作为社区管理者则需要做好政府、各职能部门、社区民众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顺畅社区民众参与法律服务的各个路径,为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保驾护航。

(三)加强制度建设为社区法律服务确保社区法律服务的长效性

由于制度本身具有明确的规范、强制和保障作用,所以制度建设是任何一项工作长期顺利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社区法律服务建设工作也不例外。首先,社区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建立基本的保障制度,具体来说包括相应的资金保障和人员保障制度。对于资金保障,我们应该将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到基层政府的专向经费预算,由政府财政负担主要的部分。而对于人员保障方面,我们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整合各方法律服务队伍,发挥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教师和学生等法律专业人员各自在社区法律服务中的作用,使之成为既有固定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也有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不定期补充的专业化的队伍,为社区民众提供方便专业的法律服务;其次,社区法律服务工作需要有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社区法律服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程序的规范。法律服务机构日常工作的情况直接关系到社区法律服务的效果和社区民众对该项工作的认可与否,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日常管理制度十分必要。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值班接待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定。[4]而在社区法律服务程序则需要从民众法律事务的受理、办理、转接、结案、案件信息反馈和案件的归档等环节建章立制,不断强化制度建设,规范社区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吕涛,李晓霞.政府主导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探索,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2):125

[2]康伟,学习时报,2013-07-21

[3]郭俊宝,吴雪芳,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在丰台的实践研究,中国司法,2007(6):37

[4]郭俊宝,吴雪芳,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在丰台的实践研究,中国司法,2007(6):40

作者简介:

姜飞燕(1980~),女,唐山学院文法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社区法律服务问题研究”(编号:2015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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