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微企业征信体系的完善对策
2015-10-08高晶
高晶
摘 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必须完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目前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刚刚开始,小微企业信用意识缺乏、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征信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比较突出。应广泛开展社会诚信教育,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各政府部门间的有效沟通与监管。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征信体系;信用信息
一、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1.小微企业信用意识缺乏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风险较大,倒闭率高,加上成立时间短,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弱,其发生拖欠贷款、逃废债务、虚假宣传等道德风险的概率较大。正是由于小微企业信用意识的缺乏和失信行为的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小微企业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信誉,从而导致金融机构面对小微企业融资时不得不“惜贷”“慎贷”。
2.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征信领域的法律法规只有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这一部。该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但是其中尚未对小微企业这个群体的征信工作作出特别规定。此外,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外,我国目前专门为小微企业设立的法律几乎没有,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尽管我国《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文中对于诚实守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均未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信用建设的要求,同时也缺少相应的失信惩戒机制,不足以对市场上的企业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3.征信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征信行业准入和规范方面存在显著的监管不足问题。首先,在行业准入方面,政府部门通常把征信机构等同于一般的信息咨询类企业,在设立时也是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对征信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管理,而未能在征信机构的从业技术、从业资格和行业标准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监管,这也导致了现有的社会征信机构水平参差不齐,社会公信力较弱。其次,在行业规范方面,我国目前仅采取分市场监管模式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评级,至于企业的信用登记、信用担保以及信用管理等方面,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这也导致征信市场标准不一、秩序混乱。
4.征信中介机构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大多是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化的征信中介机构数量较少,尽管目前国内征信市场上有数十家征信中介公司正在运营,但是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明显滞后。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集中度较高。单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国内的几家较大型征信公司已占据了市场份额的80%以上,这种较高的服务集中度,造成了征信市场的垄断行为,不利于征信行业市场化的形成。二是服务多样性不足。目前国内的征信中介机构多以信用咨询为主要业务,服务范围较为单一,缺少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领域的中介公司。
二、完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措施
1.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
首先,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系统、持久的宣传,帮助小微企业树立信用理念,让小微企业明白“信用是经营之本”的道理并切实履行,引导小微企业主动加入到征信资源库的建设中来。同时,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其次,小微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小微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企业提供大量相关的数据,包括企业关联交易数据、企业资产状况、纳税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信息,如何保证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决定权掌握在小微企业手中。为此,小微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内部信用管理人员,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与信用销售相适应的客户资信和授信管理体系,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信用销售风险,而且能够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交易的发展,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还要不断强化企业财务管理,确保小微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能向征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企业财务数据,提升小微企业的社会公信力,以赢得征信机构及银行的信任。
2.构筑小微企业征信共享平台
构建小微企业征信共享平台,形成统一完整的征信系统,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全面了解,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而且有利于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纵向发展,使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已具有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管理趋于专业、规范,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效能。要不断完善上述各部门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将采集到的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保密等级划分,对于其中的部分数据进行商业化处理,处理结果用于构筑小微企业征信共享平台。
构筑小微企业征信共享平台要把握四个关键点:一是政府要尽快出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解决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和电信、电力等单位掌握的小微企业信用数据的采集问题,采用统一规范,实行统一标准,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小微企业信用数据有效地整合起来。二是要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收支信息,积极促进各部门之间协作采集,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对采集到的信用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充分利用,并将挖掘结果纳入征信共享平台,根据规定向社会提供参考。四是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入库小微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针对小微企业专门出台优惠信贷政策,使加入共享平台的小微企业都能从征信体系建设中获取实惠,享受到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反过来也促进小微企业提高参与征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3.完善小微企业征信法律制度
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业发展经验,尽快完善小微企业征信法律制度,规范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上报、使用和保护。首先,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将信用产品的加工、生产、使用都纳入法律范畴,为小微企业甚至全社会创建一个开放自由和公平公正的信用环境。其次,完善《国家保密法》,对涉及商业机密和国家安全的信用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和筛选,对其中的敏感信息进行适当处理,并限制其传播方式和传播范围。再次,要尽快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出台相关规定,实行严厉的失信处罚制度,提高失信成本,充分发挥惩戒机制的威慑作用。还可以建立失信公示法律制度,在规定的时期内,由政府部门将其掌握的企业严重失信记录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小微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有法可依,为构建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积极发展民营征信服务机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征信市场的主体将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应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微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征信市场逐步面向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开放,形成民营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征信机构相互补充、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
首先,明确征信机构的组织形式,引导征信机构向商业化运行模式转变,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征信工作应明确由政府主导的征信机构承担。其次,在征信业向外资开放之前,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征信业公平竞争与发展机制,促进内资与外资、国营与民营征信机构的公平发展。再次,适当降低征信行业准入机制,鼓励民间和私营资本进入征信服务领域。就目前而言,我国现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注册资本和组织结构都设置了较高的行业门槛,为民营资本的进入设置了较高的壁垒。如《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如果从事信用报告业务,其实缴注册资本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这些条件显然将许多民营资本堵在了征信业门外。
5.建立健全征信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中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披露者和监督者集于一身,难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因此,要保证征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首先必须建立独立的征信监管机构,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为既不依附政府部门,也不依附企业,而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这样才能保证其监管的效果和公信力。其次,应健全与之相应的征信监管办法,为惩戒失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再次,为了惩戒失信部门或企业,应该建立失信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实现征信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统一。最后,在征信行业准入方面,政府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审批,特别是要在征信机构的从业技术、从业资格等方面给予严格的监管,保证征信机构的工作水准,维护征信行业的社会声誉。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的基础,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的基本条件。解决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样要求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环境。尽管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还不尽完善,小微企业失信行为还时有发生,但是只要政府加强改革,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努力,我国小微企业征信体系一定能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一定会越来越牢固,小微企业也必将会迎来另一个快速发展的春天。
参考文献:
[1]马文霄.我国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实践与改进建议[J].《征信》,201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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