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思路
2015-10-08高洋辉陈顺伟
高洋辉 陈顺伟
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重要体现之一,对公正司法有着重要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权力与义务。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百一十九条等对羁押必要性作出程序性规定。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构建思路
羁押是对人的基本权利限制最为严厉的措施之一,基于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现代法治理念,现代国家普遍将其定位于在其他替代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例外方法,并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救济方式等,以避免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承受有罪处罚、罪轻的人受到重刑的对待。我国具有自己的国情,就目前的形势,不可能进行羁押制度的彻底改革,即不能照般西方的羁押司法审查制度。但是本文力图在现行的制度体系框架内提出渐进的改良构建思路,以期构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一、规范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流程
因为捕后羁押必要性机制的运作必须有章可依,可以对权利告知、启动主体(谁提请启动)、程序启动(谁启动)、审查主体(谁审查)、审查方式(如何审查)、决定程序(如何决定)、通知执行、权利救济、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工作流程的规范化
1.关于权利告知
在捕后一并告知其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听取被害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的同时,一并听取其是否同意或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2.关于审查期限
如果是嫌疑人一方申请启动,按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三天内审结;如果是主动启动的话,期限可以放宽至七日。
3.关于权利救济
犯罪嫌疑人一方、侦查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有疑异,均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而侦查机关若不执行检察机关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话,检察机关也可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侦查机关反映。
二、明确羁押必要性的条件
在规范了程序流程后,最主要的还在于实体审查上。本文认为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因为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制度有两个功能,即于对逮捕的合法性和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当然在审查了合法性的基础上,重点关注羁押的必要性。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这是对于依职权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针对的是明显不适用继续羁押的情况,且最后第(六)、第(七)项的规定非常笼统,系兜底条款。因此,建议对羁押必要性工作机制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有变更强制措施必要的情形可以进一步细化: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的;③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明犯罪的主要证据已经收集,且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的。
三、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机制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2款:“任何人被逮捕时,应当被当即告知逮捕的理由,并且被立即告知对他的任何”世界各国对于任何拘捕或羁押的通例是,尽量以其能懂的语言告知、说明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可以理解的或可以用易懂的方式告知其被拘捕或者羁押的理由。①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必须说明逮捕理由,但目前实践中,公安机关只是简单地告诉嫌疑人是因为涉嫌什么罪名而被逮捕,却未告知其羁押必要性理由。
为了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一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我国也应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即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予以羁押的理由,并将该理由随《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同交至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一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共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照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说理制度的规定,即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如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在行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时才更有针对性。
四、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机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除了要与刑事和解、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结合起来之外,还要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已有的工作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整合司法资源,使审查机制工作取得最大的效益。
1.推行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为了防止羁押超过被追诉人可能判处的刑期,可能给其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罪案件时,应当启动快速办理机制。
2.积极推进刑事和解
从具体适用情况来看,在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上,刑事和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说来,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是否同意达成谅解是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如果刑事和解成功,可视情况变更强制措施,这样使得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地统一。
3.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鉴于此,我们从教育、挽救出发,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主动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一旦该未成年人有解除羁押的可能性,便可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1年版,第155页.
参考文献:
[1]穆春.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作者简介:
高洋辉(1984~),男,福建漳州人,法学本科,现为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陈顺伟(1988~),男,福建泉州人,法学本科,现为泰宁县人民法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