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理论及实践
2015-10-08陈俊霖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法学中一项取证、认证规则。对于这项规则,我国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曾陷入僵局。2010年新颁布的两部司法解释给这项规则带来了新的希望。就此,本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重新解读,从其内在含义出发,探讨我国制度层面上的不足以及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境,最后提出希冀。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价值平衡;实践探析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中许多规定有突破性意义,其实施体现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显著成果,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结构已经初步形成。
对此,重新认识并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刻不容缓。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原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通过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这一规则最早由美国人提出,而后逐渐为其他国家所采纳。[1]由此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有其存在的价值,而这种价值则体现在其所蕴藏的法律精神当中。
第一,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的概念,是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信奉“正当程序原则”。只有秉持正当程序原则,才能使一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至于出现偏向哪一方利益的情形。这样,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后被定了罪,也能在最大程度上接受这样的结果,因为在此过程中已没有什么可以辩解的。
第二,有助于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这一规则的确立也是保障人权的典型说明。[2]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阻止取得的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消极影响,这样才能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尽可能在对等环境下与控方进行对抗,从而维护自身的权利。
第三,有助于限制公权力。司法机关本应当是遵守法律的楷模,而不应该成为实施破坏法治行为的带头者。检察机关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当成为维护法律的表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公权力,排除如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等非法证据。因此,此规则的确立对限制公权力也有促进作用。
上述三点可以概括性地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全世界范围内确立的原因,而其涉及的深层次法律精神,不仅对于我们研究此问题有意义,对于研究刑事诉讼中的其他问题、甚至是其他部门法都有所裨益。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理论解读
就我国的制度层面来看,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各自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当时的条文规定都较为简单。
这一制度直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颁布。其确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问题,即规定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而对于这两种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确立了“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排除”不同的证据规则。具体表述为:对于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采用的是“强制性排除”方法,而对于侦查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非法实物证据,采用的是“自由裁量排除”方法。
“强制性排除”是指将获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一律排除在外,不得进入审判阶段,而“自由裁量排除”是指法官在是否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问题上,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这两种处理方法的不同,主要是考虑到其中一部分非法取证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这些行为通常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唯有规定更为严厉的制裁,才能体现程序公正的原则,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就体现出这一价值。[3]而对于一些违法情节不严重、侵害的利益不很重大、造成后果不很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如果一律采用无条件排除的做法,未免过于严苛。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不应该简单地直接排除,而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相应处理。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及希冀
相比于发达国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及实施,我国在此规则的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得的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材料,法院所做的往往只是谴责这些违法取证行为本身,但对上述证据材料,只要查证属实,认为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则仍可作为定案根据。在现实中,司法官员大都有这种观念:只要证据材料有助于揭露案件的真相,即使事实上在环节中存在违法之处,也是可以容忍的。[4]也就是说,对于好不容易搜集到的证据如果仅因为其违法而加以排除而事实上是正确的,一般来说他们是难以接受的。拥有良好素质的司法人员尚且不能摒弃这种想法,更不用说普通民众了。
对于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历史文化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一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对确定该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模式及其实践都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从历史发展上看,中国数千年来形成了追求实体公正的强烈愿望,而封建的历史背景不得不说是其根本原因,百姓对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会表示称快,而不会关注其程序是否合法。将这种文化传统与现今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相联系,可以发现当下我们仍没有摆脱这种观念带来的影响,司法人员时常采取非法手段获得证据来调查和审理案件,如杜培武等案件。
虽说颁布了新规定,但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究竟得到多大程度地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证考察。但是,规定的颁布本身还是产生了标志性作用。在将来,我们会期待这一证据规则能更好落实,期待我国的法律制度能更加民主化,期待我国的法律信仰能更快形成。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06).
[2]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2005(01).
[3]陈占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问题探析——以保障人权为视角对“两个规定”的考量[J].知识经济,2011(08).
[4]陈卫东、刘昂.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障碍透视与建议[J].法律适用,2006(06).
作者简介:
陈俊霖(1991~),男,湖南新田人,现为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