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EPA/FTA应用概况经济合作协议应用在增加,但现行规定仍有不便
2015-10-08
日本企业EPA/FTA应用概况经济合作协议应用在增加,但现行规定仍有不便
日本经济产业省最近对“各外国纺织品贸易现状及纺织领域原产地规则相关调查”进行了归纳总结。本刊从报告书中节选五家日本商社在纺织品贸易中EPA/FTA应用情况介绍给读者。
日本纺织相关企业应用得最多的EPA/FTA是多国协议AJCEP(日本与东盟经济合作伙伴协议),还有两国间协议IJEPA(印尼-日本经济伙伴合作协议)、JTEPA(泰日经济合作伙伴协议)、IJCEPA(印度-日本经济伙伴协议)等。据称有20%~30%的中小企业会应用EPA及FTA,本次调查对象企业在大部分的贸易中都应用了与亚洲各国的EPA。但整体贸易中,与并没有缔结EPA协议的中国进行的贸易占了大半,因此应用EPA的比例比上述20%~30%还要低。
在无法应用EPA时,则适用LDC的特惠关税。从本次的调查回答内容中判断,日本主要纺织企业在从东盟进口时有六到八成的贸易利用了EPA,此外还享受某些特惠关税及减税措施。
缔结EPA/FTA协议的益处在于从缔结国向日本进口时具有削减关税效果,此外还包括完善法规制度、人力资源移动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对投资环境的完善。但现在几乎所有企业都只利用削减关税的好处。
关于其他特定的经济合作协议,以在东盟国家生产成衣并进口到日本时为例,泰国、印度尼西亚等的两国协议中承诺可以使用其他东盟国家生产的面料,因此采购生产原料的可选项很多,十分方便。加上缔结了多国合作的AJCEP,使得把生产基地从中国向其他国家转移成为可能,也有企业认为这非常有用。由于人工费用的高涨以及为了分散风险而降低在中国生产的比例,把生产基地转移到其他国家,现在出现了这样的趋势,而与东盟国家的EPA使得将生产基地转移到东盟变得十分合理,有的企业认为这是十分重要的益处。
另一方面,作为问题点,很多企业提出现在手续十分繁杂。要想把基于EPA/FTA的规定进出口的商品认证为协议缔结对象国的原产品需要提交证据。需要一定程度的细致、复杂的手续,所以有些资源有限的企业就无法充分运用EPA/FTA。条文本身难以理解,每次都需要深入解读,这也令人感到不便。
对于决定关税分类的组成部分的看法也有区别。如果EPA的想法与长年实施的日本分类规定相同的话,就容易判断利用EPA实现降低关税、废除关税的产品的原产地性质。而在AJCEP的规定中,使用第三国生产的原材料时,每次都需要向海关确认该组成部分是否适用于协议,令人感到不便。在很多日本企业应用AJCEP时,由于印度尼西亚并没有加入AJCEP,所以使用印度尼西亚生产的原料在其他东盟国家生产时也有无法享受EPA的减税优惠等情况。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记载事项,也有意见认为以下事项很不方便。①原产地基准:普通特惠关税(GPS)中记载为完全生产品或不是完全生产品,是二选一的选项,但EPA的很多协议中,还有用原产材料生产的原产品这一分类,一共有三个分类。为了让相关人员理解“用原产材料生产的原产品”这一概念而花费很大的劳力。希望能统一成为日本-印度协议这样二选一的基准。②追溯颁发日:各协议中的追溯颁发基准日都不相同。③价格的记载:AJCEP等协议中要求在出口国记载FOB价格,但在中介贸易中,这样做会让收货人知道实际购入价格,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④记载事项不全:如果原产地证书的记载事项中有不全之处,有时会因其内容使得证书失效或持续有效,对此的判断基准也不明确。
对于众多日本企业来说,将会进一步增加在东盟国家的生产。各公司都通过在东盟各国成立合资企业巩固在当地的生产基础。关注的市场则是中国、东盟、美国等市场,尤其是中国和东盟是日本企业的重点市场。中国作为销售市场还有开拓的余地,今后将把不断增长的东盟国家生产的产品向中国顾客销售。这将带来东盟生产规模的扩大,可望进一步发挥规模效应。另外,把在东盟生产的商品在东盟销售,也就是说从原料到生产、消费都在东盟内一条龙实现,这是很多日本企业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能够实现的目标。
各企业在海外销售的方针各不相同,而共同的课题则是扩大在日本以外的销售。利用EPA/FTA削减关税的利点为日本企业解决这一课题作出很大贡献。包括两国协议在内,灵活应用与东盟国家的EPA正成为主要纺织企业的必修课。与其说利用EPA占据优势,不如说不充分运用EPA就会陷入劣势,这一趋势正在变得越来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