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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下单独关税领土的法律地位

2015-09-29黄赟琴

博览群书·教育 2015年6期
关键词:自主权世贸组织领土

黄赟琴

摘 要:单独关税领土作为WTO体制下的一类新的国际法律人格者,对国际法主体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其有关问题亟待从各个方面加以研究。本文从单独关税领土成员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分析了单独关税领土成员的存在理由和法律地位,提出了作者若干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单独关税领土;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利益;地方利益;主权

一、单独关税领土成员资格的法律规定

单独关税领土成员资格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该协定第26条第5(C)款规定:“原由某缔约国代表接受总协定的任何关税领土,如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和总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了完全自主权。该关税领土经其代表的缔约国发表声明证实上述事实后,即被视为总协定的缔约方。”这一规定表明总协定中的单独关税领土指的是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和总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了完全自主权的某缔约国的一部分。同时,它也指出了单独关税领土成为总协定缔约方的几个要件。第一,该单独关税领土所属国本身是总协定缔约方,这是前提条件。第二,该单独关税领土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和总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了完全自主权,这是实质要件。第三,该完全自主权的享有或取得须由所属国发表声明予以证实,这是形式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单独关税领土方可取得缔约方资格。这些要件的规定反映了战后初期在世界范围内还存在大量殖民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的世界殖民体系尚未完全瓦解,主权性国家相对较少的现实,是由当时国际关系的特点和国际组织所要求的普遍性所决定的。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0月1日,其面临的国际关系显然已不同于战后初期的国际关系。殖民地在世界范围内已基本绝迹,主权国家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现象。但是,脱胎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仍然确立了单独关税领土的成员资格。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第12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其对外商业关系和在世贸组织章程及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上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分立关税领土,根据它与世贸组织之间达成的条件,均可加入建立世贸组织的协定及其他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上述国家或分立的关税领土被接纳时,须由部长会议作出加入决定,此等决定应由世贸组织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相比,单独关税领土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条件有了变化。第一,单独关税领土不必以其所属国为世贸组织成员作为取得成员资格的前提条件,它可以独立身份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第二,扩大了单独关税领土自主权的范围。由于WTO协定所调整的范围远大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因此,单独关税领土享有的自主权范围也远大于总协定下的单独关税领土所享有的自主权。第三,单独关税领土申请加入世贸组织不必像1947年关贸总协定那样必须取得所属国的同意,它可凭自身的意愿申请加入。第四,有权决定单独关税领土能否成为组织成员的主体不同。1947年关贸总协定下的单独关税领土能否成为总协定缔约方取决于所属国的认可。而在世贸组织中,则取决于世贸组织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只要单独关税领土同时符合这四个方面的条件,它就可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这一规定之下,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均于1995年以單独关税领土身份成为了世贸组织成员。台湾也同样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了世贸组织成员。

二、规定单独关税领土成员资格的缘由

世贸组织在国际关系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仍然保留了单独关税领土的成员资格,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这表明单独关税领土作为GATT/WTO的独立成员在现今仍有其合理性,是必要的。

世贸组织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建立与发展一个统一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是其具体目标之一。多边贸易体系与区域性贸易集团或其它地方性贸易集团不同,它是一个全球取向的开放性贸易体系。这种开放性一方面要求世贸组织对其成员资格不作严格限制,以尽可能扩大WTO协定的适用范围,建立更为广泛的多边贸易体系。另一方面要求世贸组织在成员资格的认定上,不能像政治性国际组织那样,刻意强调主权标准,而应以贸易地位的独立作为主要标准。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是它的基本内容。在这一基本内容之下,较易形成一国整体的统一的主权性利益,以代表主权的国家身份参与到国际社会的各项活动中去。在主权之下,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是隔绝的,必须通过主权国家,特别是行使主权的一国中央政府来发生联系。主权不必考虑一国内部各区域或利益集团的国际利益。

但实际上一国内部各区域间的国际利益是存在差别的,特别是经济利益,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如果只允许主权国家参加世贸组织,则一国内部的区域利益不能得到完全反映。这将在根本上有碍于世贸组织的目标——促进WTO各成员人民个体的福利,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稳定的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的实现。因此,如果不允许单独关税领土成为世贸组织的独立主体,它就将和其它普适性的世界组织一样,不可避免地减弱它对各种特殊团体的忠诚和对特殊利益的关注。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世贸组织仍然保留了单独关税领土的成员资格,只要该领土在其对外商业关系和在世贸组织章程及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其它事项上享有充分自主权就有条件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三、单独关税领土的法律地位

从上文对单独关税领土成员资格的论述可以看出,这种资格的确立主要是世界经济中不同区域之间利益冲突的结果,是对国际经济客观现实的反映,确有其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同时,WTO协定的国际法性质又使得单独关税领土成为了该协定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且是与主权国家平等的主体,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可以说,单独关税领土是GATT/WTO法律体系中一类独立的国际法主体。特别是由于在世贸组织中,单独关税领土可直接以其自身的资格申请加入世贸组织,而且不必像1947年关贸总协定那样必须先取得所属国的同意,这就更彰显其独立性。但是,尽管如此,单独关税领土也仅仅是世贸组织中纯粹的非主权型国际经贸关系的参与者。它在WTO法律制度中是和主权国家平等的独立主体,但在一般国际法上却仍是所属主权国家的一部分,不是无限制的国际法主体,更不是主权实体,而是有限制的国际人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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