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比较
2015-09-28
■文/本刊记者向春华
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比较
■文/本刊记者向春华
本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官网等所载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选取24个省份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以期对未来确定调整政策提供借鉴。各省份调待方案差异极大,总体分为对一般退休(退职)人员的普调、对多达10余类人员的倾斜调整以及最低养老金限制三个部分。本文尝试将各省份调待的基本内容及差异点通过列表体现,同时辅以文字说明与解释。
普调
1.针对退休人员的时限范围:2013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广东省独具特色,规定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2.调整待遇的执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3.是否包括退职人员:多数省份包括退职人员,即对退职人员实行与退休人员同等的调整政策;部分省份对退职人员实行不同的调整政策,其中,有的省份部分调整待遇不同;还有一些省份既未明确包括退职人员,亦未对退职人员作出特别规定,结论不明,在政策的适用上会导致争议。
4.对一些特定人员的调整,有的省份纳入,有的省份不纳入;有的有明确规定,有的未作规定。如企业离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即便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这些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人员是否应区别对待,值得思考。
5.养老金普调的基本模式是:固定金额+工龄调整金额。
(1)固定金额部分,绝大部分省份是一个确定的金额。部分省份金额有变化,有6种具体情形:①根据调整前养老金的高低,设定不同调整档次,原养老金越低,调整金额越高,反之则低;②根据退休时间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调整档次,退休时间越早,调整金额越高,反之则低;③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调整档次,参加工作时间越早,调整金额越高,反之则低;④根据出生时间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调整档次,出生时间越早,调整金额越高,反之则低;⑤根据地域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调整档次;⑥山东省确定不同地区的调整系数乘以170元。
(2)工龄调整金额的基本规则是,有1年缴费年限,则调整固定金额,该金额最低1.5元,最高4元。具体规则还包括:①部分省份有最低调整限制,一种是最低按10年计算,如上海市最低调30元(10年);另一种是最低按15年计算。②部分省份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设置不同的调整金额,既有缴费年限越长,工龄调整金额增加的,也有缴费年限越长,调整金额减少的。重庆市的工龄调整金额最为特殊,规定在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的基础上,再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增加10元到60元的固定金额。③多数省份规定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省份未作规定;多数省份规定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予计算,也有很多省份对此未作规定。
(3)部分省份还规定了养老金调整的其他构成部分。①根据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如3%、4.8%、5%)增加养老金;②福建省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上涨指数确定不同的增加金额。
针对特殊人群的倾斜调整政策
1.针对高龄人员特别增加一定金额的养老金,是各省的通行做法。
(1)在具体的年龄即“高龄”的确定上,普遍以70周岁为起点。少数以60周岁、65周岁或75周岁为起点。
(2)少数省份区分男女性,女性退休人员享受高龄调整待遇的起始年龄更低。
(3)对于高龄调整待遇,多数省份不区分退职人员,可以与退休人员一同享受;部分省份区分并相应降低退职高龄人员的待遇。
(4)具体调整方法包括:①起始年龄以上,每满1岁增加一定金额,不同年龄的人增加金额不同。②划分为几个年龄段,同一年龄段内的人增加的金额相同;年龄段越高,增加的金额越高。各省份年龄段的划分不尽相同。③广东省高龄特殊待遇较为特别,该待遇全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也是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普遍照顾人群。基本政策是,普调之后的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养老金水平。实际是设定了调整的底限。
3.对企业退休的高级知识分子的照顾即高级职称专项津贴,2014年均不再增加。
4.对“老工人”的照顾。
(1)各省份对于“老工人”的界定并不一致。有的直接规定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确定,有的则另行按工作时间确定。
(2)有的省份并未将“老工人”纳入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范围,而是另行规定。
(3)具体调整见上表。
5.对原工商业者的照顾。对原工商业者的界定,有的明确适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有的未规定文件依据。主要照顾方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单独的调整金额,有10元/月、30元/月等;二是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至平均水平。
6.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的照顾。多数未对人员对象进行界定,个别地区明确为在艰苦边远地区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统一增加确定金额,如广西(6元/月)、湖北(10元/月)、湖南((10元/月)、吉林(5元/月)、辽宁(5元/月)、重庆(40元/月)。另一种是根据不同地区增加不同金额,河北、黑龙江分为一、二、三类地区,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河北还规定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本省的增加20元;四川一二类、三四类、五六类地区分别增加40元、50元、60元;云南一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30元、35元、40元。
24省份基本养老金普调表单位:元/月
7.对工残退休人员的照顾。在统计的24个省份中,有4个省对工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作了特别规定。河北: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湖南:增加额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在普调外再增加50元;吉林: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计算;浙江:不低于平均养老金水平。仅一个省对人员对象界定为因工伤全残退休的人员,其他3省未作限定。
8. 两个省规定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基本养老金要达到平均水平。(山东、浙江)
9.一个省份规定“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在普调之外再增加一定额度的养老金。
10.一个省份规定经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依法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高级技师,调整后的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
最低养老金标准
有3个省份的2014年调整方案规定了调整后的最低养老金水平。其中两个省为一般限制,一个省对70岁以上的退休和退职人员有最低养老金限制。还有省份在其他文件中对最低养老金有限制。■
10省份建国前“老工人”等待遇调整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元/月)
21省份高龄人员(年龄按至上年度12月31日确定)倾斜调整表单位:岁;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