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他人代签,员工被辞退有权索要双倍工资
2015-09-25
小 保:
半年前,我经好友赵某介绍,入职到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我对销售并不擅长,加之不善言谈,致使一直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近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我知难而退地表示同意。同时,我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5个月的双倍工资。但公司却表示,我虽然没有与其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由我的介绍人赵某代签,应当视为彼此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可我对此并不知情,且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我曾经授权或委托过赵某代签。请问: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拒付双倍工资?
孙小薇
孙小薇:
公司无权拒绝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方面,赵某的代签行为对你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鉴于你并没有委托或授权赵某代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也对此不予认可,决定了赵某代你与公司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对你发生法律效力,你与公司之间同样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公司不得因此推卸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你否定已委托或授权赵某代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却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代签的事实成立,自然也就不能拿此说事,而只能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