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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拒绝换岗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公司也不得解聘

2015-09-25

就业与保障 2015年8期
关键词:合同法劳务用工

小 保:

半年前,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用工岗位为文秘。之后,我被派遣到一家用工单位从事文秘一职。可上班不到两个月,用人单位便以车间人手不足为由,将我换岗至车间工作。因在车间上班必须接触一些对身体有害的化工原料,我出于担心危及身体健康而当场拒绝。用工单位因此把我退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此后,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未安排我工作,也一直不发放工资,近日还以我未上班、不服从安排为由,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对吗?

张丽雯

张丽雯:

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无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即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与之对照可以看出,你因拒绝用工单位调岗,而被退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形并不在其列,更何况调岗是对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你表示拒绝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当属正当行使权利。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固执己见,则必须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向你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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