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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余热入职,能否要求办理失业保险

2015-09-25

就业与保障 2015年8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失业

小 保:

我年满50周岁退休后,因身体还非常硬朗,一时无法适应“游手好闲”的生活,而想找份工作发挥余热。一个月前,正巧一家公司看中了我人脉广泛、业务熟练,聘请我从事相关工作。近日,我发现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考虑到我万一被公司解聘,自然会处在失业状态,从而减少收入,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办理。但公司以我已过退休年龄,且在退休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每月能领取养老金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徐艳梅

徐艳梅:

公司的理由成立,你的确无权要求办理失业保险。

一方面,你并非需要办理失业保险的主体。虽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即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的义务,如不办理还要受到相应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对象只限于“职工”,而你虽然仍在公司上班,但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因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该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只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有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正因为你已年满50周岁,自然不在其列。另一方面,你并非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同时具备两个要 件:“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结合本案,虽然你一旦从公司离职,会导致失去工作,但却并非便因此“中断生活来源”。因为你在退休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每月能领取养老金,表明你有着固定的生活来源,公司发放的工资,对你而言纯粹是能够在确保生活来源无忧情况下的“额外收入”。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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