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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声像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015-09-22赵建兵贾守婵李荣平

都市家教·上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证据

赵建兵 贾守婵 李荣平

【摘 要】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人们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被认知,并且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储存数据、保存资料已显示出其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而其独有的特性对于庭审中揭露犯罪,进行法制教育,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声像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证据;声像资料;证据效力;证据能力;审查判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声像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独立出来。声像资料证据的出现,不仅为庭审公诉增加了一种新的有力的举证方式,而且以其独有的特性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证据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人们经常广泛地运用着证据,常常要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据,用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其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声像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笔者认为,事实是客观的,它并不必然为证据,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才能确定。证据只能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因此,这个界定是不完整的。但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证据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我们将民事证据定义为“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定规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声像资料的概念及特征

1.声像资料的概念

声像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声像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2.声像资料证据的特征

作为证据的声像资料必须具备所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与其他各类证据相比,它还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物质依赖性。声像资料既然以声音、形象、数据等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那它也就不能单独存在,而必须依存一定的物质载体(如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磁盘等)。

(2)便利高效性。声像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而且储存这些信息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磁盘本身体积小,重量轻,易于保存,还可反复使用,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3)形象直观性。借助于高精技术设备的声像资料不仅能够准确地记录案件的事实,同时还可以直观地展示与案件有关客体的声音特征和形象特征,能生动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这有利于审判人员准确地判断是非。

三、声像资料证据的种类

声像资料是一种新兴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信息资料,根据当前的科技水平和声像资料的应用,按照表现的不同形式,可以把声像资料划为以下几种:

1.录像资料证据

这里所讲的录像资料,不仅指使用录像机记录的图像资料,还包括用照相机电影摄影机等设备记录的图像资料,其共同的特征是记录反映有关事实发生过程的图像信息并可使人感知。根据实际的需要,摄像的设备常配有录音装置,将反映事件发生过程的图像和声音一并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来的影像,可以更全面地证明案件情况的有关事实。

2.录音资料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3.电子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系统存储有关信息的方式和介质多种多样,现在常见的主要有软磁盘、硬磁盘、光盘等。在计算机运行的过程中,相关的信息可以临时存储于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器中。

4.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除录音、录像和使用计算机存储的资料外,人们在各个领域广泛地采用电磁方式或其他技术手段对各种人为和自然的现象进行记录。记录的信息可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以声音或图像的形式再现,使人能够感知并据以了解有关情况。

总之,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就声像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之判断标准难以寻求到一个定论性的规律。但可以肯定若该证据是以犯罪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有提出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行为而未提出的,也应排除其证据效力。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1

[2]岳国民.浅谈刑事诉讼中声像资料证据的若干问题[J].法学

[3]郭美松.声像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J].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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