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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中潜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2015-09-20陈晓刚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300384

产权导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受让方国有资产股权

◎ 陈晓刚(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 300384)

国有股权转让不仅是市场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改革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必要条件。我国国有股权转让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变革、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背景下逐步规范化、公开化、效益化。但在股权转让的实践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大量潜在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研究和分析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从而防范股权转让流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 我国国有股权转让现状分析

1.1 国有股权转让概述

国有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转让给有权受让方的行为。我国国有股权转让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引导下大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转让方式单一化。据统计,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重要转让方式,约70%的股权转让是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完成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第3号)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但在实践中,协议转让方式在国有股权转让中占有较大比例。一方面源于协议转让程序完整、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行政性,另一方面,国家对股权协议转让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市场主体对股权协议转让有较高的认可度。

第二,收购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私有资本开放投资,给予大量民营资本参与股权转让的机会,使得自然人、外资企业、民营资本能够参与到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来,国有股权转让受让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点。

1.2 国有股权转让方式与流程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做出了规范。因国有股权属于国有产权范畴,因此国有股权转让同样适用该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股东转让国有股权的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式则主要有包括协议转让、无偿划拨、司法裁定等方式。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流程,不同类型的股权对应着不同的流程。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转让前应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书面决议,继而开展清产核算、资产评估,并进行为期20个工作日的公告以披露转让方信息、征集受让方,最后视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达成合意,签订转让合同。而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除了遵循3号令还应遵循《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2007]第19号)的特殊要求。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决策阶段、审核阶段、协议签订阶段、交付阶段。

2 国有股权转让潜在法律风险分析

2.1 股权受让方条件核准不规范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受让方做出了具体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但在实践中,一方面法律法规并未对受让方所具备的条件做出明确约束。如“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其判定标准尚不明确,如何衡量受让方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等,相关文件也没有给出确切的衡量方法和相关指标。另一方面,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具备条件审核程序不明确,例如《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对受让所必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但“必要的受让条件”的合理性及受让条件审核程序都存在规定模糊性和程序风险性。此外,股权转让协议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核准的具体时限也较为模糊,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实践操作留下了一定的障碍。

2.2 国有股权资产评估机制不完善

国有股权资产评估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在某一时点上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和衡量,以此来确定国有股权的经济价值的活动。国有股权评估机制应遵循真实、可靠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流程对国有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国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依旧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公正性较差。资产评估机构是中介机构,其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都应该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从而确保其公正公开。但在现实情况中,资产评估机构往往受部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力量的影响,从而导致评估机构难以按照实际情况做出精确评估,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资产评估内容完整性较低。企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但在股权转让实际工作中,许多国有资产转让方都只是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而都忽视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此外,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漏估、定价不明确、虚假评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加上我国当前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造成了大量无形资产价值的流失,最终影响了国有资产评估的整体质量。

2.3 股权转让程序规定有待改善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我国国有股权转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也起到了很大的监督作用,同时活跃了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市场活力。但在相关股权转让审批程序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有关我国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大多分布于多个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关于股权转让审批程序和审批主体的规定也存在着重合与区别的现象。一方面对各级国资委职能定位与审批权限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发生部分重合。另一方面,对与固有股权转让价格规定也未做出统一指标和权威的计算公式,容易造成国有资产价值流失风险。此外,我国有股权转让往往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缺乏市场竞争力,形成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和资产价值流失。

3 完善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对策研究

3.1 明确受让方转让条件

针对股权受让方条件核准不规范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完善。

第一,转让方在对国有股权进行转让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审核下,遵循市场指导原则,研究确定相关受让方条件,对受让方条件做出详细说明和解释并及时公布受让方条件。此外,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还应持续对受让方的执行情况做监督和反馈,以降低受让方条件审核风险。

第二,在受让方条件审核过程中,应对审核流程做出明确规定。例如明晰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无偿划拨、司法裁定等转让方式所对应的不同审核流程,确定各流程对应的审批主体与审批时限,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强转让流程审核及对转让方、受让方的条件约束,降低流程审核风险。

3.2 规范和完善国有股权资产评估机制

完善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机制,就要保证国有资产价值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衡量,同时清理债务、明确净资产,防治国有资产流失。具体可通过以下两方面着手完善:

第一,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针对包括国有股权在内的国有资产评估,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明确的资产评估体系,使国有资产评估指标统一化、标准化。另一方面,加强资产评估中介管理,肃清资产评估中不公正不透明现象。保证资产评估中介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二,提高国有无形资产评估的科学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使得无形资产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国有资产评估内容里应加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比重。科学界定无形资产范围,针对不同的无形资产采取不同的种评估方法、制定统一指标体系。将无形资产真正纳入资产评估的价值范畴之中。

3.3 改进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如前所述,国有股权转让相关规定多分布于不同法律法规中,转让审批程序与审批主体存在重合现象,各部门要求的审核程序也不尽相同。对此,可以由国务院牵头,整合当前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简政放权、精简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程序。例如,在国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整合国资委与证监会相关审批程序,提高国有资产转让效率。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股权,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灵活的转让方式供选择,在每种转让方式下,推出合适的审批程序,而非适用统一的审批程序。此外,国有股权转让程序中还应当注重对受让方的利益保护,不能一味地强调保护国有资产而忽略了另一方市场主体的利益。通过改进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可以提高股权转让的效率,促进国有资产形式灵活转变,在保障了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活跃。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确立、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类型的股权转让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国有股权的转让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转让效率和质量,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然而,解决国有股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要求从法律制度、监管思路、程序设计等方面都要进行改进和调整,需要自上而下各个主管部门的配合,此外,企业自身、资产评估机构均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进,以共同解决当前我国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国有股权转让经济活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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