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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赃款赃物如何处置

2015-09-18王婷婷蔡月悦张莹

人民周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贪官财物

王婷婷 蔡月悦 张莹

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官员涉贪腐的行为也不断被曝光,其赃款赃物价值惊人,有的甚至达数亿元。那么,贪官被没收的财产最终究竟如何处置?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介绍,对涉贪官员的查处有其特殊性。赃款赃物经过移交后,最终由法院上缴国库。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补充表示,对贪官的财产可以拍卖,也可捐到博物馆,供人参观。

公、检逐层移交最终由法院上缴

查处涉贪官员,需要公、检、法机关联合作战。赃款赃物也需要逐层移交。陈春龙同时也表示,在具体的操作中,公安、检察院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不一定能将犯罪嫌疑人“财产”按时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的随案移交是没问题的,但是赃款赃物是否能完全地、彻底地、及时地移交,在司法过程中好像还有些困难。”

据了解,早在196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财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

1986年,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则规定“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据此规定,一些侦查、起诉机关不再将赃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繳国库。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陈春龙表示,关于涉案财物的随案移交,目前在制度上具体的规定还不太明确,应该要进一步落实。“反腐反贪本来就是因为这些人侵犯了人民和国家的财产,这些财产应该及时上缴,归还给人民。因此,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细致和规范。”

没收赃款赃物不得挪用

每年究竟收缴多少赃款赃物?多位专家均表示,国家没有公布统一的数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表示,其实贪官涉及的赃款赃物数据不是难统计,只是有关部门没有公布。“一般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中会有涉及,最高检才能统计这个数据。”

据报道,2013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提到,过去5年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

随着反腐败深入,追缴赃款赃物数额越来越大,部分司法机关为各自的部门利益不依法移送赃款赃物,办案机关在反腐侦查过程中扣押、没收赃款赃物,少数执法人员还挪用赃款赃物,甚至自己打领条冒领赃款赃物,据为己有,出现“腐败转移”的现象。

陈春龙表示,《刑法》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执法人员有腐败、挪用等问题,还涉及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当经费不足时很可能就会动用赃款赃物,建议应该增加办案人员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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