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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形势下油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与控制对策探析

2015-09-17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8期
关键词:油田风险管理法律

李 峰

(中国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新疆 轮台 841600)

依法治国形势下油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与控制对策探析

李 峰

(中国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新疆 轮台 841600)

本文以油田工程项目合同为研究对象,分析油田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类型及其成因,基于依法治国新形势,从法律风险视角针对油田工程合同管理提出相应对策。

依法治国;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控制

加强合同风险分析和控制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前提,任何油田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和工程风险等的综合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油田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确立合同交易对象后,需草拟文本、向指向的交易对象发出要约,并得到对方的承诺。企业的经营活动始于合同、终于合同,所有的相关管理活动都属合同管理。合同内容或签订及履行中的作为或不作为,都有可能使企业因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或未充分行使法定权利,而使合法利益受到不利影响,故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主要有要约法律风险、承诺法律风险、合同性质法律风险以及与合同订立相关的制度下的法律风险。同时,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也日益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加强合同管理,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约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实现企业承诺,体现企业诚信,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最终使企业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使企业从上到下树立起依法签约、依法履行的经营思想,对合同法律风险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1 油田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类型及成因分析

1.1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

油田开发之前首先考虑的是与谁签订合同,合同对象的信誉情况、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等对合同的影响,而对法律主体资格、行为能力、授权情况及企业治理结构等敏感度不足,而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一旦爆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特别是合同欺诈对企业的影响将是致命的。合同中的承诺是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该意思一旦成立并以承诺方式送达,则合同成立。合同的性质包括主合同与从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区分等都需要仔细辨别,以防合同双方对合同性质认定不一致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合同订立相关制度下的法律风险包括法律规定的如合同形式选择错误,以及企业制度规定的如不履行审批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签约主体或者无代理权、超出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一旦签订,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将无法保证,比如利用挂靠等方式虚拟合同主体等情况,在该种情形下,由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缺乏必要的法律执业资格或经济方面实力较弱,更易产生履行合同困难或责任风险的现象。

1.2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

油田企业为提高合同效率及管理质量,往往对合同条款定出相应的标准文本。格式合同的运用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加标准化、规范化,有效节约合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同时也有一定局限性及法律规定上的限制性。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价款(报酬)、数量、质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为合同的主要条款,该类条款允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协商并进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在法律规定中,合同法规定了确定标准,如价款不明,按合同订立时履行地价格执行,有政府定价的按指导价执行;履行地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执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执行;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给对方必要时间后随时要求履行;履行费用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质量要求不明,按国标、行标或通常满足合同目的的特点标准执行。对于工程竣工,未按约定进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11条,《消防法》第9条、第10条、第58条的规定,单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可能承担工程质量纠纷造成的损失;可能被责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车辆维修,未按约定进行验收,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11条的规定,单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因车辆维修质量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失。对于怠于行使合同权利,未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对长周期重要设备和关键材料制造过程的监造和检验,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11条、第153条至第155条的规定,可能导致长周期重要设备和关键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影响单位正常的生产活动;履行方式不明,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执行。如,合同条款对标的、数量、计算标准、质量标准、质保期、质保金、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签字时未注明日期,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32条、第61条及第62条的规定,可能导致纠纷发生,加重单位负担或利益受损;消防车技术服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能导致纠纷发生,加重单位负担或使单位利益受损。

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企业最大和最难控制的法律风险来自对外交易。一方面是因为企业所有投融资、并购、工程建设和销售等业务活动都要按市场规则进行,而中石化每年对外交易次数和金额巨大,发生风险的几率很高。另一方面,中石化采取的一级法人体制也使局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放大,任何一家地区公司由于合同引发的第三方追索或司法裁判结果,都可能直接追及股份公司,几乎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在这种法律体制下,如果淡化风险防范意识、弱化合同管理,公司运营就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正因为如此,中石化应把合同管理作为企业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工作的重中之重。

1.3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履行的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履行不适当及合同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又可分为拒不履行及履行不能。对于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治理,可采取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拒不履行本身并不等于违约行为(如后履行抗辩权等),也不等同于合同己经解除。但在实践中,承包方出现主观过错时往往借故不履行合同,这就需要公司做出仔细判断,正确选择合理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拒不履行的法律风险治理,可釆用催告、抗辩、解除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采用提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债务人来讲,其情况的复杂性导致法律风险种类较多,通常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保密条款、风险转移条款、免责条款及担保条款等。例如,保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核心科技人员离职技术保密管理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0条、第25条,《刑法》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可能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油田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对策

2.1建立公正公平的合同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的约束是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合同管理体系的关键所在。现行油田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普遍操作方式是按独立的个体对合同进行管理,解决的是每个独立合同项下的实际法律问题。对所有合同有用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战略决策非常有益。油田企业应在各相应管理层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科学界定和协调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权责、工作流程的配合要求等接口设置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由最高领导层牵头举办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会,及时根据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调整组织机构设置,解决权责划分的缺陷,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处理和协调合同中存在的法律争议和摩擦,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工作程序。作为企业外部经营活动的载体,单一合同本身包括的信息是有限的,但一定期限内企业所有的合同所蕴含的如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及市场信息是海量的,故合同风险管理的长远发展要从事务性管理向战略性管理渐变。

例如,分公司建立了6项法律风险专项制度,其中法律风险管理办法属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包含法律风险管理遵循的工作原则、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法律风险识别、评价、法律风险应对、法律风险管理中的沟通、记录与报告、法律风险应急、法律风险管理的监督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中处于“基本法”地位,其他5个制度的制定以它为依据,为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管理办法、法律风险防控年度评估暂行办法、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办法以及重大项目法律风险管理办法,通过抓制度的执行落实,有力推动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稳步开展。

2.2提高合同法制管理意识,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包括合同风险在内的企业法律风险本质上就是与法律环境相冲突的产物。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与传统的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有着本质不同,法律风险管理强调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价与控制。法律风险管理不是独立的管理活动,也不是企业新增加的一项管理活动,而是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内生于各项经营管理流程之中,是一个持续循环、不断改善的动态闭环过程。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围绕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风险管理的防控措施和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和动态管理,提高法律风险管控能力,降低整体法律风险,为企业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法律环境的走向直接影响到企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油田企业应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以及工作侧重点等问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资源状况和实际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职能,突出合同管理的关键点。法律环境即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企业守法环境的改善,对确定产权关系、确立经济交易规则、构建经济体系以及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故在国有企业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更加适应法律环境的企业法律行为将是合同风险管理的必然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效果才会真正显现。

2.3加强合同相关法律的学习,提高合同法律风险识别能力

油田企业内部应加强合同法律的学习,强化法制观念,加强对《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全体员工熟悉和使用这些法律法规。只有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中,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实施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计划,是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提高和改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人才素质结构,可采用自己培养、外部聘用或与专业合同管理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方式,如组织企业中高层领导人员和有关职能人员进行合同管理轮训、定期组织合同管理经验交流会、邀请合同管理专家讲学、定向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员、从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才市场引入合同管理人才,或与高等学校、咨询单位合作进行项目合同管理的研究和指导实践。同时,选拔具有一定合同管理素质的管理人员进入领导层,设立合同管理专项奖励基金等有效手段,在企业范围内营造重视合同管理、尊重合同管理人才的氛围,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2.4实现项目全周期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从合同的立项到签订,从合同谈判到审查,从合同履行到追责,合同运行周期中的每个阶段的风险防范都应括在合同管理内容之中。合同文本不是合同风险防范的全部,以合同文本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发展为以合同周期所有内容进行法律防范。坚持这一发展路径,更能够有效防范商业模式下错误选择所带来的合同风险。将合同管理工作划归于企业法律审计管理,这是由法律顾问机构的性质决定的,是专业化管理的必然。在管理层级较多的大型施工企业,总部和各级下属企业都应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在大型施工企业总部合同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别,甚至可以继续划分专业科室,完成管理工作。条件较好的企业,应在合同管理机构中设立具备法律顾问资格,又有工程技术、施工管理专业技术和经验的人员做法律顾问,以方便对合同进行全面和专业的审核,以及履行过程的监管。

例如,分公司通过建立6项法律风险专项制度,其中法律风险管理办法属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包含法律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工作原则、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法律风险识别、评价、法律风险应对、法律风险管理中的沟通、记录与报告、法律风险应急、法律风险管理的监督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中处于“基本法”地位,其他5项制度的制定以它为依据,为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管理办法、法律风险防控年度评估暂行办法、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办法以及重大项目法律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法律风险清单进行法律风险识别,通过法律风险综合分析和法律风险定性、定量分析法律风险,查找容易发生的法律风险类型,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国石化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将法律风险分为三级:重大法律风险,即五级风险和四级风险;重要法律风险,即三级风险;一般法律风险,即二级风险和一级风险。根据风险点所涉及的业务流程是否由信息系统实现,主要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实现。线上方式就是通过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内控、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对接,实时抽取相关系统的数据,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对有法律风险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合理提示。线下方式就是针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在线监控的,采取定期填报防控计划执行结果的方式,监督防控计划的实施,确保有效防控法律风险。通过抓制度的执行落实,对法律风险防控计划业务部门的自我评价及法律风险管理部门的定期检查,获取防控计划的执行及完成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统计维度统计分析完成情况,形成对法律风险的持续改进建议,反馈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构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对法律风险的闭环管理,切实解决法律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缺乏主动性、系统性、目标性和经济性的“四大难题”,真正实现法律事务工作从事务型向管理型、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两个根本转变”。实现法律风险识别、量化评价、风险防控、效果评估、信息查询及统计分析六大功能,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控能力,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3 结 语

本文通过对油田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类型及成因分析,提出相应对策。除上述问题外,在实际的合同管理中所涉及的细节还有很多,需要在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的同时,做好合同法律风险预测和规避工作,实现合同管理的高效化和低风险化。

主要参考文献

[1]郭聪.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2]王宾容,王霁霞,孙志燕.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3]任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7.

[4]狄玉坤.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D].济南:山东大学,2011.

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8.087

F272

A

1673-0194(2015)18-0117-03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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