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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2015-09-17连维良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22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连维良

6月17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该意见。这是顺应大数据时代潮流,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更加有效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政策文件。

我们已处于一个大数据的时代,市场主体活动日趋频繁,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依靠传统的以现场办理为主的服务方式、以抽查为主的监管方式,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

在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如何打破各类数据之间的分割,让海量的信息真正发挥作用?目前,我国正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并提升政府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服务和监管的能力,以提高监管和服务的有效性,降低行政成本。

运用大数据加强服务和监管

是大势所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视察时专门考察了大数据中心。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大数据、云计算是大势所趋,不管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还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都要依靠大数据、云计算。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企业获得政策信息,提供更有效服务;要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智能”监管。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诚信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提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强调,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效手段。要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开放共享,凡是事关群众办事的程序和要求,凡是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都要上网公开。用好网络等新媒体,为企业和群众服务。要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依法及时上网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人民群众、从业人员、经营者了解所有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多措并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在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引入大数据监管,主动查究违法违规行为。用政务“云”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效率,造福广大群众。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新一届国务院将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改革的“当头炮”,降低门槛,放松条件,取消和下放审批权力,极大激发了创新创业动力和市场活力,为“稳增长、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顺应新常态要求,要引导更多人创新创业,使更多企业做强做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特别要创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供优质的、贴合市场需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必须实行放管结合,特别是在“宽进”的同时加强“严管”。放权在一定意义上是基于信任,要实现“放而不乱”,就必须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尤其要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管。

运用大数据加强服务和监管,是时代进步和降低成本的必然要求。现在之所以强调运用大数据来加强服务和监管,是因为我们已经处于一个大数据时代。市场主体活动日趋频繁,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单纯依靠传统的以现场办理为主的服务方式、以抽查为主的监管方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我们要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约束条件下,把握各类企业的共性和个性化需求,为不同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就必须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作用,利用互联网提高注册登记效率,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综合评估企业信用状况,有效地开展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这有利于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有利于降低服务和监管的成本,也有利于方便市场主体开展各类经营活动,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

围绕“五大举措七项

保障20多项制度”

根据国务院部署,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意见》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考虑,可以概括为“一个核心”、“三个能力”、“三个目标”。“一个核心”就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三个能力”就是提升政府归集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提升运用大数据加强公共服务的能力,提升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的能力;“三个目标”就是提高服务的有效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降低服务和监管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意见》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是“五大举措”、“七项保障”、“20多项具体的制度建设”。“五大举措”就是提供和不断改进大数据服务,加强和改进大数据监管,促进大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促进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搞好大数据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围绕“五大举措”,有20多项具体的制度建设。比如,在大数据服务和监管方面,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让诚实守信者更多受益,形成褒扬诚信的正面导向;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乃至巨大的成本和代价;要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形成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建立大数据加工服务机制,充分挖掘海量信息资源的价值,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为市场主体改善经营提供服务;要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要建立利用大数据评估政府绩效机制,通过开展第三方评估,推动政府绩效的提升;要建立利用大数据评估企业信用状况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社会监督;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信息互联共享;要建立“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要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安全管理,更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建立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便于市场主体确认和责任追查,进一步净化网络社会环境;要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制度,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大数据开放共享、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确保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要推动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上网等形式公开,切实增强信息透明度;要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要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提示交易风险;要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为政府记录归集、共享、整合以及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奠定基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加强政府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要建立政府购买大数据服务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大数据资源;要建立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的制度,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多层次、专业化的信用服务。

关于“七项保障”,《意见》提出了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完善标准规范、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明确任务分工、重点领域试点示范等7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已经明确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意见》强调,要在大数据运用过程中,落实好这些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措施。

多措并举推动大数据

加强服务和监管

按照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上的安排和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意见》的任务分工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运用大数据加强服务和监管。

近期,将加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共享,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力量。

一是加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及时上网公开事关群众办事的程序和要求,以及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特别是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同时也鼓励和引导企业更多地自愿公示有关信息。

二是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根据国务院要求,正在加快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

三是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和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快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各领域广泛运用政务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

四是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前不久,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这为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创造了条件,为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创造了条件。

五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大数据服务和监管。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设和开通了“信用中国”网站,从6月1日起已正式运行。归集发布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用社会力量、利用大数据加强信用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一个具体实践。

(本文为作者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报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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