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水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研究
2015-09-16朱晓蓉
朱晓蓉
【摘 要】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付出了环境的代价。生态环境中重要资源——水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因素之一,已成为战略性经济资源和综合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主要针对工业迅速发展导致工业废水对水体污染日趋严重,侵害人类的健康,通过发挥财税政策的调控作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产业布局优化,以缓解水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
【关键词】水环境保护;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21世纪的水资源是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水资源问题已不仅仅是资源问题,更成为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形势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作为今后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随着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要求,浙江省将“五水共治”列入五年规划,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并明确提出,要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及工业造成水环境的危机
我国的“水”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水资源短缺;二是水污染严重。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为224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的1/4,按国际公认标准,人均水资源低于3000立方米为轻度缺水。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工业废水种类和数量迅猛增加。据监测,全国废污水排放量由1980年的315亿吨增加2013年的775亿吨。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
水资源危机所带来的生态系统恶化、生物多样性遭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地威胁人类的生存。政府和公众对生态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而水资源环境的保护除了需要全民的自觉参与和监督外,更离不开政府干预和财税政策规范。
二、现行关于“五水共治”财税政策实施情况
1.增值税方面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简易征收办法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政府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各地自来水厂(公司)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3)污水处理劳务及对污水处理之后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的劳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4)销售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销再生水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5)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6)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销售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
(1)建设防洪、排涝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政策。
2.企业从事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政策。
3.企业购置的节能节水设备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财政补助
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
4.收费情况
(1)向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经财政部批准,各省(区、市)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有所不同。
(2)污水处理收费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3)水资源费征收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15年底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通知建议最低征收标准以上。
(4)排污费征收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三、现行关于“五水共治”财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通过以上关于“五水共治”财税政策实施情况的梳理,我国现行财税政策无论是激励性的财税政策,还是约束性的财税政策在遏制水环境进一步恶化方面起了保护和治理作用,但尚未形成系统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种。资源税调节功能未充分发挥,征税范围较窄,未含水资源,没有满足调节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涉及水资源的财税政策中收费款项大于税项,虽然环境保护税项和污染收费的终级目标都是保护环境、控制污染,但税的强制程度是费不可比拟的,并且收费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有侥幸心理,偷排污水,待出现环境恶化时,再通过收费和罚款等措施达到治理目的时,为时已晚。
四、国外水环境保护的成功财税政策经验
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世界各国政府采取强制性的直接手段外,各国陆续采用税收手段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1.在节水方面
水资源税是一种征对使用水资源量的多少交纳的税。俄罗斯政府开征包括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的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等四种的水资源税;荷兰开征地下水税,未对地表水征税;法国于1996年开征水资源税,对抽取和消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征收,其税率高低与水的类型(如地表水或地下水)及取水位置等有关,实行地区差别税率。
2.在水污染方面
水污染税是对污染水体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一般是按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根据其污染浓度折换成标准单位后纳税。法国1968年开征水污染税,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水污染税;1970年荷兰政府通过了《地表水污染法案》开征地表水污染税,该税由政府授权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征收,向地表水及污水处理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税率根据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属含量等的多少而有所差别,同时在不同保护区域之间也实行不同的税率;德国早在1981年就开征了水污染税,1994年公布了《废水纳税法》,该法规定排污者对废水的排放要依法纳税。
五、水资源保护的财税政策建议
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法,规定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水作为生态环境不可缺少的部分,需要通过国家财税政策引导、协调、解决水污染问题。
1.增加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财政资金投入和社会投入
(1)增加中央财政对环境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其有足够的财务和财权治理生态环境,提高环保支出占GDP的比重,对于治理污染项目投资和促进环保项目建设给予各种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取消具有破坏行为的扭曲性补贴。
(2)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水环境治理产业化、市场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实行阶梯水价。
2.开征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
我国应以新环境保护法的强力实施为契机,建立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种。环境税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及浪费资源的行为而征收的专门性税种,其核心是使污染者支付与其污染行为的规模相适应的代价。因此,环境税的主要功能是刺激遏制污染的行为,而不是创造税收收入。逐步将“排污费”改征“水污染税”,强化税收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改变企业宁愿缴纳污染成本而不愿承担治污成本。可针对废水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标准单位后仍然由环保部门代征。
3.完善现行税制的相关税种
(1)资源税。由于水资源费属行政收费项目,强制性小,征收难度大,实行“费改税”后以规范性替代任意性,符合公平性原则,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征收对象应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税率的制定应促进水资源的节约,过低的税率达不到效果,过高的税率影响经济负担。可考虑地区差异制定标准量,对超标的居民和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2)消费税。可以将严重污染水环境,过度消耗水资源的产品纳入征税,或将已纳入征税范围的非环保型产品提高征税标准。
4.给予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产业指那些对环境保护有利的生产行业。将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从生产环节转向环保研发环节,对研发防污治污技术、设备给予优惠政策,加大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促使我国环保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得以提高。
“五水共治”是系统工程,如何利用和保护好水资源对工业经济形成“倒逼机制”,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通过财税政策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可不断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阻止对水环境的破坏行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13年中国水资源公报,2014.
[2]雷芸.试论水资源保护的制度缺陷及其改革[J].生态经济,2008(4):36-39.
[3]李佶.国外水资源保护的财税政策经验及其借鉴[J].经济研究导刊,2009(34):23-24.
[4]梁云凤.绿色财税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10(4):54-58.
[5]葛察忠,高树婷,龙凤,董战峰.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财税架构[J].环境保护,2012(23):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