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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2015-09-15张会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安全法监督管理角度

摘 要:食品安全事故却屡屡发生:“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等不断敲击着人们的神经。愈发凸显出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同时也应不断加强严格执法,建立行业规范体系,协调不同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科研投入,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同时采取不同的方法,重拳出击,严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风险监测和评估

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法概述

经过30多年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需要的基本食品;第二,从质量角度,要求食品的营养全面,结构合理;第三,从安全卫生的角度,要求食品无毒无害,保障人们使用健康、安全;第四,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由此看来,食品安全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本文重在探讨食品安全的质量角度和安全卫生角度。

食品安全法,是指国家调整人们在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广义的食品安全法,是指国家干预调整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相关活动的法律规发的总称,即除了狭义的食品安全法外,还包括调整食品生产经营及食品监督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食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商店出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 [1]。强调食品在现代社会的销售特征。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食品定义为:“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 这一概念一直未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所沿用。

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世界粮食大会上通过了《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从食品数量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角度,第一次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之南》中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用途径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 [3]。这一定义表明,食品安全概念强调的是食品对消费者生命及健康安全的一种保证,是食品生产和销售必须达到的标准,强调食品生产、销售、贮藏、运输、销售、消费全部环节,以及从源头、过程到结果的安全。

二、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日渐形成。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34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两万多个国家标准。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4]的监管方式。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全面协调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工作,主要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组织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过于元质监、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统计,中国已经发布了两万多项食品安全标准。事实上这些标准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原因包括: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由多个部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互交叉、重复甚至矛盾严重,企业在进行食品生产是找不到一个一以贯之的标准进行参考,而且应对不同部门的检查又需要有不同的标准;另一方面,安全标准不配套,标准个体之间不配套,从生产到流通销售的整个过程中也不配套,生产时一个标准,“销售时又是另一个标准,食品生产者往往无所适从”。

四、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策略

1.厘清食品的概念

对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区分其概念,让消费者能够很容易区分、辨认。而且诸如保健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没有明确界限的食品概念,应当为其指定等级,在生产和销售时严格按照等级衡量,让消费者能够通过等级辨认食品的安全等级。

2.由国家指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由卫生部统一之地发布,对于已经实行的不合规范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全部取消,停止使用。卫生部在指定新的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借鉴、学习国际流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甚至可以采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以便我国食品出口免受限制。行业标准在指定是应当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3.及时指定、更新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很多食品安全标准还是十几年前指定的,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变化。说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应当是5年进行一次更新和审核。根据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变化,对已经不合时宜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及时终止,并根据世纪情况指定新的食品安全标准。

总之,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关注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信息与舆论监督,“提高对新发现的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疾病的灵敏反应能力,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来自举报、投诉和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可能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危害的因素要主动向全社会发布预警”; [15]要将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与食品安全教育结合起来,主动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促进全社会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了解和信任,促进食品消费和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施蕾.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研究—以部分省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委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2010.4.

[2] 程言清.食品质量认证与中国食品安全[J].食品标准化专栏,2003.1:11-13.

作者简介:

张会雅(1990.02~),女,山东省临沂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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