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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与传统:新世纪以来新诗合法性诉求的两种话语模式

2015-09-15杨金彪

扬子江评论 2015年4期
关键词:诗学合法性新诗

杨金彪

“新诗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努力证明其‘合法性的历史”a。合法性作为新诗“原生性”问题,新世纪以来在一种异样的冲动与焦虑中演化为标准与身份的双重问题意识,这是其外部话语空间合法性与美学合法性两个层面的问题在百年之后的新的话语形态。这一话语形态不仅围绕一系列诗学规范展开,更是围绕新诗的诗学渊源展开。新诗合法性问题的窘境(如果我们不用通常所谓“合法性危机”这一庞大修辞的话)所昭示的恰恰更多的在于新诗与其诗学渊源之间的微妙、复杂乃至对立的精神关联。而从此窘境突围的合法性诉求,新世纪以来亦相应地呈现新的话语模式。

一 、“新诗自身的传统”

在新世纪面对“标准”与“身份”这有关新诗合法性的双重焦虑,自然不免尴尬而诡异,但也因此,那些经过了深思熟虑而把新诗历史界定为自我形成过程的致思路向在一片混乱与眩惑中则显得尤为可贵。李怡从新诗“身份”的视点深刻地认识到:“实际上,关于新诗存在的合法性,我们既不需要以古典诗歌‘传统的存在来加以‘证明,也不能以这一‘传统的丧失来‘证伪,这就好像西方诗歌的艺术经验之于我们的关系一样。中国新诗的合法性只能由它自己的艺术实践来自我表达。”b确实如此,不过,这不代表就不能或者不应在理论层面对此问题进行必要的清理。事实上,即使对新诗合法性最终由其诗学实践来表达这一结论也显然是对新诗合法性寻求的一种理论阐释。

新世纪以来,对新诗合法性诉求在理论表述层面呈现出两套话语模式:“新诗自身的传统”和现代性。其中第一种模式可谓别有洞天:传统,本来一直是新诗合法性质疑者所凭依的话语资源;而不少论者则对“传统”这一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强调新诗形成了自身的“传统”。比如奚密认为尽管“相对于悠久辉煌的古典诗,现代汉诗还是一个芽苗”,但“就其内在发展来看,现代汉诗却已开创了一个新的诗歌传统,至少汉诗传统的一个小传统”c。西渡不仅赞同张桃洲对传统所下的定义(“朝向未来的生命活力”)及相关判断:新诗在其历史中“不仅出现了可称之为伟大传统的文本、范式,而且涌现出了堪称大师的诗人个体”并形成“一系列富于活力、趋于经典化、可供延续和生长的诗学范畴、诗学样态乃至诗学问题”d,还认为“新诗近百年来的道路确实是越走越宽的,它给未来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可能性”e。他认为新诗传统应该包括“诗人的独立的艺术人格的获得”、“自由的意识”、“探索性或实验性”等几个方面f。

以传统,或者更准确地说以“新诗自身的传统”作为新诗合法性的依据,并不是新世纪以来才出现的,甚至在20世纪50年代诗歌发展道路讨论中,卞之琳、力扬等就曾提出“‘五四以来新诗的优良传统”这样的概念,并企图以之作为能够与“新民歌”并列的新诗发展的“道路”。新诗是否已经形成了自身传统,在那时就曾是重要的一个分歧点,何其芳、力扬、卞之琳等都比较看重民歌、古典以外的、或者说新诗自身的“传统”g。尽管“传统”从表面上看对于新诗是个“当代”问题h,但使其得以成为问题的则是新诗与生俱来的合法性问题。再远,则可以追溯至新诗的老祖宗胡适那里,他以与旧诗争“正统”的方式把新诗看做是“第四次诗体大解放”,实质上是从形式变迁的角度把新诗但求安稳地放在诗学规范的“传统”里,这当然是出于一种策略性考虑。以“传统”谋求新诗合法性的策略,对以古典诗歌传统为唯一传统并以之质疑新诗合法性的人而言,无疑是在挖自己的话语墙角,当然无法容忍,因此,新诗是否有自己的传统这一问题在新世纪再次出现在诗学论争中,这尤其表现为吴思敬在与郑敏的对谈及其引起的一系列论争、讨论i。

吴思敬在与郑敏的对谈中明确提出新诗已经形成自己的“传统”,为了应对后者对此“传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指责,也相应地确定了新诗传统在精神层面的革新精神和艺术层面的现代性质这两个方面j。而在另一个地方,他对诗歌的“现代化”进行了论述,认为它“集中表现为诗歌观念的现代化”、“首当其冲的便是诗歌语言的现代化”、“还表现在诗的技艺方面”、“最终取决于创作主体自身的现代化”k这四个方面。这一方面既与他所论的新诗自身传统有很多重叠之处,显然又与新诗作为其合法性根据的“现代性”问题相关,即在吴先生那里,“新诗自身的传统”和新诗的“现代化”(而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归入新诗现代性话语范畴)是两个内涵相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代替的表述。

不言而喻,上述以“新诗自身的传统”为新诗合法性诉求寻找话语突破口的做法,在学理上首先就是重写了“传统”这一概念,或者说采取了与人们普遍用以质疑、否认新诗合法性的“传统”那一概念不同的内涵。这必然引起一个逻辑上的追问:何为传统?“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涵义仅只是世代相传的东西,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或相传至今的东西。”l而“更特殊的内涵,即指一条世代相传的事物的变体链,也就是说,围绕一个或几个被接受和延传的主题而形成的不同变体的一条时间链”m。那么,“一种范型要被延传和继承多长时间,才能作为一个持续的实体被看作是传统呢?”尽管“不可能对这一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但希尔斯还是给出了一个大致的结论:“至少需要三代人两次延传”。而同是作为范型,传统和时尚的区别就在于它具有代际延传。这样,凡是“延传三代以上的、被人类赋予价值和意义的事物都可以看作是传统”。由是考察新诗的“传统”问题,稍微回顾新诗史,就会认识到它早已超过三代传承,在学理层面完全可以“享受”“传统”这一命名了。但是如今它是否拥有自身传统仍在争论,所揭示的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即新诗合法性问题,它所涉及的正是与审美形态有关的时间链,更确切地说是两条不同的时间变体链之间的搅和关联:一种是数千年来的古典诗歌传统,一种是近百年来的新诗自身传统。前一种是理所当然的,后一种则是在前一种视角的审查下受到质疑。可以说,正是由于新诗合法性问题的波动,其“传统”才作为问题被重新提出来,而在此之前很长一段时间乃至“传统”论争兴起的前夜,以“传统”谈论新诗曾是很自然的事情,即使在论争持续的时间及其之后,仍然不乏论者视若无睹地以“传统”探讨新诗,而且这里的“传统”概念都主要指向新诗自身而非古典诗歌n。这进一步说明新诗“传统”问题的内核不在新诗是否符合“传统”概念的规定,而是其背后的“合法性”问题在“作怪”。

按爱德华·希尔斯的说法,存在着两种传统:一是变化的传统,或曰进步主义的传统;二是“实质性的传统,即维持已被接受的东西的传统”,亦即“传统意义上的传统”o。对于新诗合法性问题之争而言,这两种“传统”则呈交错的话语形态。首先可以认为以传统非难新诗合法性者为“传统意义上的传统”,而以“新诗自身传统”论证新诗合法性者为进步主义的传统。但问题更深一层在于,在百年以来中国巨大的现代化历史转型中,也包含审美心理结构的转型,从而产生了必然性的接受群分化现象。在百年历史中形成的现代性审美规范被一部分人接受下来,而另一部分人则仍然固执百年前的传统为唯一可靠的“传统”,而否认就“传统”一词本义而言可以称之为传统的百年来的传统。从这一视角来看,以新诗自身传统表述新诗合法性之所在,一方面是在话语策略上显得尤为机警,更有话语包容性,另一方面,也似乎显出某种“虚弱”,等于拱手将话语权交给了更容易用来反对新诗合法性的“传统”。

二、 现代性:“一个找寻自我的字眼”

新世纪以来,新诗合法性诉求较为积极甚或激进的话语模式是现代性。

现代性是一个复杂莫名的西方概念,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极为活跃。依照詹姆逊的说法,它在西方问世已经1500多年p,而卡林内斯库的考证则显示,甚至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就已有这一概念的的端倪,“但直到被称为第一次文艺复兴的12世纪那场‘古今之争,这个概念才真正具有现代意义”q,并把它归结为现代主义、先锋派、颓废、媚俗艺术、后现代主义等“五幅面孔”。早在17世纪,这个词已经通用并为《牛津英语辞典》 (1627年版)收录,不过当时只具有“现时代”的含义,而不具有今天繁复深刻的学理内涵r。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的是大约17世纪在欧洲产生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组织模式,随之它或多或少地具有了世界影响。”s学界普遍认为,“波德莱尔是将美学现代性与传统对立起来的始作俑者”t,这就是他发表在1863年11月26日《费加罗报》上一段著名的话:“现代性就是过渡、短暂、偶然,就是艺术的一半,另一半是永恒和不变”u。这意味着一种“吓人的裂隙,横在传统的过去和遭受震荡的现代之间……历史的线索遭到了扭曲,也许已被折断了”,正如伍尔芙所惊呼的那样:“1910年12月前后,人类的本质一举改变了。”v这里所描述的近于一种伯曼式的“现代性体验”:

所谓现代性,就是发现我们自己身处一种环境之中,这种环境允许我们去历险,去获得权力、快乐和成长,去改变我自己和世界,但与此同时它又威胁要摧毁我们拥有的一切,摧毁我们所知的一切,摧毁我们表现出来的一切。w

刘悦笛采取卡林内斯库有关两种现代性的看法,认为波德莱尔为我们在历史上开辟了第一条现代性反思路向即“审美现代性”,之后在齐美尔的“社会美学”、福柯“生存美学”那里得到延续,而另一条现代性反思路向则是韦伯、霍克海默、阿多诺和哈贝马斯的“批判启蒙现代性”,面对二者长期对立提出“执两用中”x,是比较稳妥、成熟的看法。魏尔曼亦与卡氏类似,把现代性分为“启蒙的现代性”与“浪漫的现代性”,认为不仅德国浪漫主义,而且黑格尔、尼采、青年马克思、阿多诺、无政府主义者以及大多数现代艺术都属于“浪漫的现代性”y。刘小枫则以现代化、现代性、现代主义三个概念区分现代性的不同层面z,这意味着一方面我们必须对现代性与现代化做理论上的区分,不能随意混用;另一方面则是现代性与现代化必须看成同一概念(现代性)下不同下属层面的次概念,而这也就必然会允许我们在某些时刻将这两个概念联合使用,比如在吴思敬的话语体系里,新诗的现代化进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转述为新诗的现代性追求。当然,具体到新诗批评研究,则毋庸置疑必须根据所论对象选择具体的批评路向。

新诗的现代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学术话语,以之作为新诗合法性依据则是其中一道独特景观。如果说以新诗自身的传统作为新诗合法性依据是一种融合性话语模式,而以现代性作为新诗合法性依据则是一种对抗性、排斥性的话语模式。强调从新诗自身确定新诗合法性的原点,世纪之交就有人明确提出过“现代性”作为这种推理的逻辑依据,如唐晓渡:“新诗的‘现代性…渊源却必须追溯到它的起点。这里首先涉及到新诗的合法性依据”。他还明确地指出:“‘现代性…事实上构成了新诗合法性的依据。”@7对这一点的论证对本文极其关键,可惜唐文的重心是其它问题,对此未能展开。臧棣认为:“用新诗的现代性的框架以解决新诗的评价问题,也许是我们迄今所能发现的最可靠的途径。在我看来,新诗对现代性的追求——这一宏大的现象本身已自足地构成一种新的诗歌传统的历史”@8。他从评价的“标准”层面指出:“新诗的诞生及其所形成的历史,是以追求现代性为本源的。所以,对新诗的评价及其所运用的尺度和标准,应从新诗对现代性的追求以及这种追求所形成的历史中来挖掘。对现代性的追求,既是这种评价的出发点,也是它赖以进行的内在依据。”@9臧棣把新诗的合法性、标准归结为“现代性”的论述,诚如论敌邓程所总结的“颇具有哲学意味”,其影响也很大:“某些专家、博士如获至宝,以为解决了大问题,从此可以一劳永逸地堵住批评新诗者的嘴了。”#0对于新诗合法性的历史定位,姜涛有更为具体的论证,他把胡适《尝试集》作为“新诗合法性的起点”,而“《女神》的位置是相当特殊的,从出版之日起,就与胡适的‘亚东系列呈分庭抗礼之势,对新诗形象的呈现、以及新诗合法性辩难中的位置,也都和其他诗集迥然不同,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代表了新诗发生的另外一极”#1。他也把新诗的合法性泉源归结为现代性:“从厨川白村到闻一多……暗示了不同的现代性姿态,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都是在用‘现代的眼光去审视新诗,即:它的合法性必须由某种现代性(‘近代情调或‘时代精神)来提供,这是新诗之所以‘新的关键所在……‘新诗的意义,不是来自白话,也不是来自某种静态的审美品质,‘现代经验成为它合法性的来源。”#2龙泉明提出“从开放性、先锋性、民族性、创造性等四个维度的交接点上,可以建构起一个评估中国新诗现代性特征的标准”#3。只是并未点出现代性之于新诗的诗学位置,论述也过于匆促。无论如何,以“现代性”为视角观察新诗与古诗及西方诗歌两类资源的关系确实是别开生面的。金克木对于胡适引起的新旧诗之争的论述“这是改朝换代的冲突,不是真正的新旧的冲突”#4,把新诗旧诗之别当成只是一种话语权的争夺,若是仅仅限于胡适个人,或许有更大的合理性,但对于由其“鼓噪”出来的新诗而言,就未免简单化之嫌,因为新诗一旦诞生,就不再专属于胡适个人而成了天下之公器。新诗之新并非虚构,“与古典诗歌相比,中国新诗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它对现代性的追求”,而这恰是由西方话语的强势渗入造成的:“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西方话语的冲击和影响对于中国诗歌现代性历程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5赵小琪从新诗理论、思潮流派以及诗人等方面“对西方话语影响下的中国新诗现代化进行了颇富创新性的立体、系统的考察”,最后从“双向交流、双向互动的态势”中摆脱这一话语中所隐含的“被动接受”这一看来不妙的性质#6,未免显出了“影响的焦虑”,其实更关键的素质早已被胡适谈到:“我当时的希望却不止于‘中文写的外国诗(此乃梁实秋以肯定的姿态所认为的中国新诗——引者)。我当时希望——我至今还在继续希望的是用现代中国语言来表现现代中国人的生活,思想,情感的诗。这是我理想中的‘新诗的意义,——不仅是‘中文写的外国诗,也不仅是‘用中文来创造外国诗的格律来装进外国式的诗意的诗(差不多是针对新月派某些主张的——引者)。”#7当年《现代》所载施蛰存对新诗的定义与之不谋而合,而且更为完整,把新诗从整体上归结为“纯然的现代的诗”#8。反观当下,在知识积累、思辨范围等方面也许为当年胡适诸人所不及,但对新诗之为诗的合法性认知并未超出已然到达的“境界”,而是在新世纪的话语场中做出了更为精密、更为知识化的论证,“现代性”在这里标志着论者是以构建新诗自身的标准为其审美合法性所在,和身份辨识依据。这样,现代性成为新诗的“一个十分诱人的话题”。许霆借用帕斯的话说明这一概念之于新诗自我定位的重要性:“问题不在于‘它是一个概念,一种幻景,还是一个历史时期,而在于它‘是一个寻找自己的字眼”#9。他认为“新诗的现代品格是个混合体,大体概括就是现代情绪(涉及新诗的内质)、现代思维(涉及新诗的技巧)和现代语言(涉及表达的工具)”$0,而“面向域外的开放而获得的世界性,面向传统的继承而获得的民族性,面向现实的创造而获得的自创性,形成了中国新诗现代品格的基本要素”$1。这把现代性论述成为兼容并包的“万能词汇”,但似乎是模糊了各项因素之于新诗的层次性。

综合上述对作为新诗合法性来源的“现代性”话语,大致可以归纳出三个层面即技艺及语言的(吴思敬、许霆)、眼光或精神的(姜涛、臧棣、唐晓渡)、经验的(姜涛)或情绪(许霆)的现代性。伍明春在对早期新诗合法性的研究中,也专门对“现代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清理,这样的结论是比较到位的:“现代汉诗的合法性寻求,是一种不自觉的现代性寻求,或者说在历时性上构成现代性寻求的一个早期阶段;另一方面,现代汉诗的现代性寻求又经由早期新诗合法性的辩难、建立而逐渐变得自觉和丰富”$2。尽管当时并未使用“现代性”这一概念,但当时新诗之“新”的追求实际上构成了我们今天的现代性话语所表述的内涵,而且正可以看做是对现代性的“不自觉的寻求”与感性化表述。当然,大约是基于其著述论题的限制,而必然过多地强调了一种“早期”,如果考虑到即使在今日合法性仍然是新诗如鲠在喉的“问题”的话,那么,“早期”即使无需剪去,重新定义这个概念肯定是有必要的。诚如有的论者从激活新诗研究的活力与效力的角度指出的:“当然,‘现代性的提出,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新诗与古典诗歌、新诗的评价问题。毋宁说,其意义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思路的调整,同时也提醒人们要在研究中不断寻求超越,跳出随时可能陷入的思维板结状态,最大限度地拓展自己的研究空间。”$3从历史的角度看,新诗的发展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线性过程,即像金克木所感觉到的那样,在基本上“解决”了一个阶段的问题然后步入下一个阶段,而是在几乎是被动性地为“历史”拖入另一个(不是“下一个”)“阶段”后,其“前一阶段”的问题亦会随着新问题重新发酵并与之纠缠,从而引起更为复杂、诡异的话语过程,显然,这是一种复线型演变方式。比如,在新诗步入其“当代”阶段的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一方面承认诗当然是新诗为主,即承认新诗的身份或曰外部话语空间的合法性,但是另一个面则是自己反正不读新诗,而诗的前途又只是一是古典,一是民歌,其实是以权力的姿态取消了新诗自诞生以来所努力建构的区别于古典、民歌乃至于西方诗歌等一切大小“他者”而形成的自身美学合法性,即其自身的标准。不言而喻,毛对新诗道路的“指示”与当年“新民歌运动”及相关争论以及“现代格律诗”论争都有不可否认的联系。而今天的学者也把当年的诗歌发展道路论争归纳为新诗合法性论争:“诗歌发展道路讨论中对新诗合法性的怀疑,和新诗民歌化的主张,引起一些诗人和批评家的忧虑。重要的分歧点在于,‘新诗是否已经形成了自身的‘传统?新诗发展道路是否也应以新诗自身的‘传统作为基础?”(洪子诚)$4新世纪以来,合法性及其所延展出来的身份、标准这两个相位的问题作为新诗诞生之初即面对的最为“原始”的问题再次以引起诗界的讨论,同样是以另一种方式呈现新诗发展的复线性特征,正如论者从诗体角度进行的概括:“这是十分罕见的诗学现象:百年新诗依然没有解决文体生发期的关键问题,即‘新诗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5“合法性”这一新诗最初的论争就是新诗复线型演化模式中的“主线”:“迄今为止新诗研究的一个重要主旨是围绕新诗的‘合法性进行辨析,在此过程中总会对新诗史上的一些问题和现象不断进行重述。”$6这样看来,所谓“新诗的历史是有着连续的延伸脉络、朝向进化之路迈进的历史”只是在史的建构即历史观的层面才可能是“牢固”的$7。对于“现代性”这一概念所包涵的线性发展特征,我们在承认其相当限度内对新诗合法性、标准与身份诸问题的界定所具有的诗学有效性的同时,也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也许可以大致不错地说,“现代性”正是新世纪新诗批评在围绕标准与身份的双重合法性焦虑中为新诗的自我历史建构所觅得的一块话语界石。

三、 新诗是“新诗”:“现代性”与“传统”的可能性“重合”

可以看出,把现代性作为新诗合法性依据的阐述,主要是从新诗有别于旧诗、传统这一角度切入的,强调的是新诗之有别于传统的、自身的特征(这一点在“传统”话语模式中低调地保存在“自己的”这一修饰语中),其所延续的话语模式就其与传统的关系来看是波德莱尔式的审美现代性。显然,现代性话语中的“传统”乃是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绝非同样是为新诗合法性张本的“新诗自身的传统”这一观念中的“传统”,否则,我们将面临难以解释的逻辑矛盾。尽管如此,也没有谁能保证这两个不同意义上的“传统”没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甚至有被混淆的危险。就这一点而言,新诗合法性诉求在其理论表述层面存在某种犹疑甚至裂缝,实际上,从直观的角度看,这两种话语所传达的可能是新诗合法性诉求与生俱来的、难以完全消弭的两个歧异性维度,这两个维度正如很早就有人观察过的,正好可以很形象地体现在“新诗”这一名称上面。尽管这两种话语采取了不同的诉求策略(融合-对抗),但其基本内涵具有一致性,甚至多有重合之处,主要是各自侧重点不同。

不妨这样看,所谓“新诗自身的传统”,在话语模态上对应于“新诗”之“诗”,因此可以“想当然地”认为它特别地体现为“纵的继承”。只是这“纵的继承”的具体所指在新诗合法性的论辩中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质疑者认为新诗没有继承几千年来的诗歌传统,因而违背了传统;而维护者或认为违背这一传统正是新诗立脚点之所在(而这比必然会走向别的论证路向,比如胡适所谓“正统”,世纪之交所谓“现代性”),或者经过话语转换,指出新诗已经形成了“自身的传统”(上世纪50年代,世纪之交的吴思敬、奚密等人),在话语策略上可圈可点,但在话语“气势”上显然有点“露怯”,在学理上也囿于“传统”这一强势话语,多少让人觉得在概念表述上不够“过瘾”或“到位”。现代性,则对应于“新诗”之“新”,特别地显现于对外国诗歌的借鉴上面,比如梁实秋很早就认为新诗是中文写的外国诗,50年代的台湾的“现代诗”,80年代的朦胧诗无不以“横的移植”为响亮的口号。与“传统”话语相比,现代性有一种与强大对手正面冲突的气概,而这正是前者所缺少甚至是竭力避免的,它似乎更能基于新诗自身特质来表述新诗合法性之所在,但对新诗之为诗的遮蔽也不必讳言,它所可能包含的“维新主义”是这一话语自身危险之所在,也是这一路向长期以来备受责难的地方。由是,新诗合法性诉求的这两种话语模式在把握新诗要义的同时,对新诗本身之“在”言说都存在致命的遗漏乃至“遮蔽”。同时,“新诗”这一命名在这两方面偏颇中更显得意味深长,放在这两个维度的、自新诗的历史性发生以来长期对峙的诗学背景下,尤其如此。诚如鲍昌宝所说,20世纪“新诗理论建设围绕‘新诗二字进行阐释”,存在两条相异的道路:一是“侧重于‘新诗之‘诗字,则强调‘诗的一元规定性,坚持诗歌的‘纯形(pure form)思想,最终走向新诗格律化和纯诗化道路”,二是“侧重于‘新诗之‘新字,则强调新诗的独特性和探索性,坚持新诗的‘非诗化(non-poetic)战略”$8。然而,同时把握这两个诗学维度探索新诗合法性之所在,“执两用中”的思想萌芽,在很早就已产生过。比如“闻一多的新诗理论兼容了二者”,“最关键并且构成他的诗论核心的是新诗与古典诗歌的关系问题”,这集中表现在其对“原质”与“非诗化”这两个概念的论述中。只是这种辩证的态度在长期的诗学紧张中不被重视,更多的是宿命性地把二者对立起来。到了世纪之交,“新诗自身的传统”与“现代性”这两个不同维度的概念同时作为新诗合法性诉求的话语出现在诗学论争中,则表明,经过百年来的诗学交锋,新诗在构建其合法性的问题上逐渐摸索到问题的核心之所在,虽然离所谓“解决”还有漫长的、而且绝非只是理论层面的路要走。特别有意思的是在吴思敬那里,如前所述,他同时启用了“传统”与“现代”这两个不同意味的概念阐发新诗合法性之所在。这一现象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新诗显然不是合法性质疑者那样武断地以为的是什么“只有‘新没有‘诗”,但也不能仅仅由“现代性”来“包办”,否则又陷入古今二元对立的争论中不能休止。这也就必然地要求我们将针对新诗的“传统”话语与“现代性”话语在诗学层面融汇起来,得以像闻一多那样同时满足而新诗理论建设中“自律化”与“他治”这“两个基本范畴”的要求,至少是朝这个方向上努力。换言之,我们似乎有必要呼唤一个能够同时包容“原质”与“非诗化”的诗学概念,或者说一个能够同时笼罩“传统”与“现代性”的诗学概念,来解决新诗合法性诉求在诗学表述层面的龃龉。本文并不敢宣称已经“发明”了这样一个令人满意的概念,而只是尝试性地提出,仅就目前看来,较为“稳妥”的、也是更具有诗学建设性的说法也许是:新诗是“新诗”。

这并非“一个毫无内容的同义反复”,正如海德格尔阐释其“语言是语言”这一表述的要义所阐明的那样:“我们唯求仅此一次便达于我们已经居留的所在”$9。新诗在其合法性,或者更加诗学地说,在其审美意义上,是不能分成“新”与“诗”这两个部分、甚至两条“道路”去“诉求”的(从上文可以看出,此种区分主要是理论上对外界合法性质疑的“应激反应”,而非出于诗自身美学构建的需要,并非一种内在诗学诉求),作为现代汉语的“纯粹所说”,它内在地包含了“新”与“诗”两种矛盾性意蕴,它有“新”,但并非只有“新”,而是内蕴着更深诗性的新;它是“诗”,但并非既定概念下的“诗”,而是包藏了新的审美基元的诗,是“新”与“诗”、(新诗自身的)“传统”与“现代性”之原初所在且不分彼此的、整体性的“一”,总其义,其最佳的乃至唯一的表达式即:新诗是“新诗”。

【注释】

a洪子诚、刘登翰:《中国当代新诗史(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b李怡:《中国现代新诗与古典诗歌传统(增订版)·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c[美]奚密:《现代汉诗:一九一七年以来的理论与实践》,奚密、宋炳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02页。

d张桃洲:《新诗传统:作为一种话语储备》,《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4期。

e西渡:《我的新诗传统观》,《灵魂的未来》,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页。

f西渡:《我的新诗传统观》,《灵魂的未来》,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103页。

g何其芳《话说新诗》:“五四以来的新诗本身也已经是一个传统”。卞之琳《对于新诗发展的几点看法》:“‘五四以来新诗的优良传统”。力扬《生气勃勃的工人诗歌创作》:“为什么有将近四十年的历史,并为很多读者所接受了的新诗,就不能成为诗歌底薪的民族形式之一?不能成为诗歌的发展基础之一呢?”参见洪子诚、刘登翰:《中国当代新诗史(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95页。

h吕东亮:《建国初新诗形式讨论中的“传统”问题》,《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2015年第1期。

i郑敏、吴思敬:《新诗究竟有没有传统?——与吴思敬先生谈诗》,参见郑敏:《思维·文化·诗学》,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此对谈时间标注为2000年4月25日。徐秀:《新诗究竟有没有传统》,《粤海风》2001年第1期;朱子庆:《无效的新诗传统》,《华夏诗报》2003年5月25日;野曼:《新诗果真“没有传统”吗?——与郑敏先生商榷》,《文艺报》2003年8月26日。张立群:《从一场对话开始——关于“新诗究竟有没有传统”的解析》,《文艺争鸣》2004年第3期。谢向红:《中国新诗的八大传统》,《江海学刊》2004年第3期;黄飞山:《关于“新诗有无传统”的争论》,《粤海风》2004年第3期;霍俊明:《对质疑新诗传统的回答与反思》,《粤海风》2004年第3期;李怡:《关于中国新诗的两种“传统”》,《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4期;臧棣:《新诗传统:一个有待讲述的故事》,《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4期;王光明、荣光启、赖或煌、伍明春等:《“新诗与传统”专题笔谈》,《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郑敏、方长安等:《重审新诗与民族诗歌传统关系(专题讨论)》,《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李怡:《论中国新诗的“传统”》,《诗探索》2006年第1期;李怡:《传统:中国新诗问题的一个关键词——在台北“海峡两岸华文文学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张立群、谢向红:《论新诗“传统”的自我呈现》,《学术研究》2006年第1期;罗绂文:《百年新诗之“旧路”——中国新诗与古典诗歌传统关系的几种模式》,《江汉论坛》2011年第2期;李方亮、李大伟:《“新诗有无传统“论争述评》,《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j吴思敬:《新诗已经形成自身的传统——从我与郑敏先生的一次对话谈起》,《吴思敬论新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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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12页。

m傅铿:《传统、克里斯玛和理性化——译序》,参见[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2页。

n唐祈:《论中国新诗的发展及其传统》,《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2期;邓国栋:《诗人曾卓与五四新诗传统》,《文学评论》1992年第6期;曹卫兵:《论九叶诗派与新诗传统》,《唐都学刊》2000年第2期;朱寿桐:《李金发与中国新诗的现代主义传统》,《嘉应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蔡莉莉:《接续“五四”精神 重建新诗传统——论艾青重归诗坛与其诗歌创作》,《东疆学刊》2003年第1期;周晓风、余玲:《论作为现代文学传统的新诗艺术系统》,《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3期;陈艳:《由对诗人的重估到对新诗史的重构——从〈诗刊〉看五四以来的新诗传统在五、六十年代的命运》,《潍坊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张志国:《中国新诗传统与朦胧诗的起源》,《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7年第5期;王学东:《朦胧诗:中国现代诗歌的新传统》,《南方文坛》2010年第3期;王强:《中国新诗的知性传统与视听传播》,《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吕晓洁:《在传统中诠释现代——废名诗歌理想探讨》,《中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熊辉:《抗战诗歌与五四新诗传统》,《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o [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4页。

p[美]弗雷德里克·詹姆逊:《单一的现代性》,王逢振、王丽亚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q陈定家:《审美现代性·导言》,陈定家选编,党圣元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r陈定家指出西方学者对现代性的定义及论述颇有影响的就有数十种之多,如马克思“烟悄云散”说,马克斯·韦伯“世界祛魅”说、齐美尔“心理主义”说、乌尔里希·贝克“政治自由”说、马歇尔·伯曼“生命体验”说、迈克·费瑟斯通“文明投射”说、米歇尔·福柯“态度”或“气质”论、丁尔根·哈贝马斯“分离”与“自律论、斯图亚特·霍尔“社会特征”论、亨利·列菲伏尔 “反思与批判”说、伊曼努尔·列维纳斯“认识的自由”说、弗朗索瓦·利奥培“发现现实“说、约翰·麦克因斯“身份冲突”论。参见陈定家:《审美现代性·导言》,第6页。

s参见张辉:《审美现代性批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t陈定家:《审美现代性·导言》,第3页。

u[法]波德莱尔:《波德莱尔美学论文选》,郭宏安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87页。

v参见周宪:《现代性的张力》,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w[美]马歇尔·伯曼:《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现代性体验》,徐大建、张辑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16页。

x参见刘悦笛:《在“批判启蒙”与“审美批判”之间——构建“全面的现代性”》,《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

y参见张辉:《审美现代性批判》,第6-7页。

z参见张辉:《审美现代性批判》,第4页。

@7唐晓渡:《五四新诗的“现代性”问题》,《文艺争鸣》1997年第2期。

@8@9臧棣:《现代性与新诗的评价》,《文艺争鸣》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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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姜涛:《“新诗集”与中国新诗的发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134页。

#3龙泉明:《中国新诗的现代性特征》,《中国新诗的现代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2页。

#4金克木:《新诗·旧俗》,《无文探隐》,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第29页。

#5赵小琪:《西方话语与中国新诗的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6赵小琪:《西方话语与中国新诗的现代化》,第365页。

#7胡适:《致徐志摩》,《诗刊》第4期“通信”栏,193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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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桃洲:《从边缘出发:1990年代以来的新诗研究》,《语言与存在:探寻新诗之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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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傅元峰:《祛韵——论新诗成体的可能性》,《东吴学术》2014年第3期。$6张桃洲:《如何重返新诗本体研究?——从〈中国现代诗歌意象论〉谈起》,《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7张桃洲:《从边缘出发:1990年代以来的新诗研究》,《语言与存在:探寻新诗之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89页。

$8鲍昌宝:《新诗的“原质”与“非诗化”思想——闻一多新诗理论综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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