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制中的辩证性思维
2015-09-15李萍
李萍
摘 要:纵观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早期法制发展阶段到君主专制式的法制阶段,再一直到中国近代的法制,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和贤臣,都在治国的过程中,运用辩证性思维,汲取前朝历代政权更迭的经验教训,逐步达到制度完备化和政权稳定性。
关键词:辩证性思维;中国传统法制;联系;发展
一、辩证性思维的定义
辩证性思维,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对客观事物辩证发展过程的正确反映,它的本质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也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思维法、质量互变思维法和否定之否定思维法。辩证思维的实质就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在联系和发展中把握认识对象,在对立统一中认识事物。[1]
中国历代法制总共有三大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经历了由神权法时代到明德慎罚时代的夏商西周时期;第二阶段是从百家争鸣到法家的“法治”、“重刑”的春秋战国时期;第三阶段是汉朝以后,从黄老无为到德主刑辅。三大阶段里,辩证性思维总在某一时期深刻影响着当时的政治统治以及法律思想。
二、辩证性思维在夏商西周时期法制的运用
夏商时期,统治者宣称自己的统治权是“君权神授”,相对应当时的法制,也具有鲜明的天讨、天定、神判的特色。周武王起兵灭商后,就总结了夏商被推翻的经验,主张“天惟时求民主”,认为应当用德来治理天下,即“以德配天”,虽然周朝统治思想相比照夏商西周而言,已经有了巨大进步。这种统治思想具体到法制来讲,就是明德慎罚,也就是我们现代意义上所说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提出了要慎用刑罚,但是当时的慎用刑罚也不是普遍适用,对于某些犯上作乱的小民,是必须用刑且不得赦免,也就是“刑兹无赦”。在明德慎罚、刑兹无赦这种法律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又明确提出了当时刑罚适用的基本思想,“刑罚世轻世重”。即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形势政策和法律适用,采用“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2]辩证性思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用联系、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分析问题,周朝统治者很巧妙的将“刑罚世轻世重”与“明德慎罚”、“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结合起来,构成了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达到了以德配天,也使得礼与刑的运用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是辩证性思维在西周法制中的突出体现。
三、辩证性思维对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影响
西周中后期,周朝与周边各族战乱频繁,国势日渐衰微,中国古代的宗族国家制度逐步走向了瓦解。西周灭亡之后,中国古代进入了春秋战国时代,当时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动荡,出现了“礼崩乐坏”的乱世。这种乱世之下,涌现出了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以老庄为代表的法家、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以李悝、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儒家在当时提倡“礼治”、“德治”,强调“为政以德”,实质上,儒家的这种施仁政的思想,就是欲意恢复西周时期的宗法等级秩序与礼乐典章制度,虽然儒家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在当时的动荡社会却没有广泛推行。道家的老子与儒家的孔子身处同一时代,但却与儒家思想截然相反。道家提倡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在当时提出了无为而治的思想,并宣扬法律虚无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这种思想在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思想,显然与当时社会环境也是不适应的。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由于其代表下层小生产者的利益,受到当时频繁的兼并争霸战争所害,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的思想,即倡导和平、反对战争。墨子还反对儒家的道德等级制,主张“尚贤”。但由于墨子代表的仅是社会底层劳动群众的利益,故墨子的思想在当时也没有形成主流。战国以后法家思想正式形成,法家提倡以法为治,要求统治者依据法律治理国家,裁断是非。法家还提倡在当时的社会用“重刑”,对轻罪也要用重刑,这样才能在乱国乱世中起到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事实证明,法家思想在当时确实是最适应当时社会需求的思想,是最与时俱进的。春秋战国时期的这四大法律思想,都在不同层面不同时期的影响着当时社会,其中有斗争又有统一,比如法家与儒家的思想,法家主张用“法治”达到天下无刑的目的,而儒家主张用“人治”达到天下无讼的目的,虽然手段不同,但是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消灭刑罚,天下太平。这种矛盾双方既斗争又统一的运动变化过程,就是辩证性思维的对立统一。回顾整个春秋战国时期,可以看出,由百家争鸣到法家的“法治”、“重刑”,这是一个由多元化向一元化转化的过程,这在整体上,都是在通过不断的斗争和统一,达到推动当时社会法制的进步与发展之目的。
四、辩证性思维对汉朝以后法制的影响。
经历了秦朝暴虐统治以后的汉朝,是一个由黄老无为逐步走向德主刑辅的时代。汉朝初年,汉初统治者虽然沿袭了很多秦朝时期的固有统治方式,但是由于其认识到了汉朝不能重蹈秦朝加速灭亡的覆辙,于是开始实施黄老无为的治国思想。汉初统治者联系当时经济凋敝需要恢复生产、休养生息的客观时局而实施的一系列黄老无为的治国之策,为汉朝初年恢复生产建设起到了很大作用。到了西汉中期汉武帝,其认识到汉初实行的无为而治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于是汉武帝开始思变,将董仲舒等一批儒家思想家所倡导的新儒学思想引入自己的治国方针,当时不仅确立了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治国思想,也在法律上引入孔子的儒家思想,采取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比较典型的是春秋决狱,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主导思想,提倡审理案件时,应以“微言大义”来分析案情,并应遵循“原心定罪”的原则。春秋决狱的推行,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以至于后世的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都在不断的完善和推行这一思想,直至隋唐的《唐律疏议》彻底的完成了法律儒家化。
以上不难看出,从周朝的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到汉朝的德主刑辅,再到隋唐时期的法律儒家化,这种以联系、发展的观点去分析社会时局从而做出符合中国古代当时治国思想的法制,无不体现了统治者在用辩证性的思维去治国以及完善历朝历代的中国传统法制。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