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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探究

2015-09-15安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开放平台法律保护

安民

摘 要:开放平台作为一种技术创新,实现了平台方、开发者和用户的三方共赢,创造了互联网一片新天地。然而,科技是把双刃剑,我们在看到开放平台种种闪光点的同时,其背后的风险隐患同样不可忽视,个人数据的安全风险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分析网络开放平台的现状与发展分析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从宪政角度阐述了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建议。

关键词: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网络开放平台的发展与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1.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技术困境

我们在面对的网络开放平台的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必然面临着黑客技术不断提高、各种病毒软件越来越难以清除、木马程序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控制着电脑鼠标、各种监控软件不断升级、记录、复制、窃取他人网络隐私成了轻而易举的事。开放平台的发展,使得网络隐私依托的载体不断升级,来源也变的无限多样化。开放平台用户的隐私可以瞬间布满网络空间的各个角落,难以追溯其原始来源,更难以控制其散播范围。

统一开放的标准是约束和规范国内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先决条件。目前国内开放平台真伪难辨,内斗不断,急需对“开放”作出一个详细的界定。而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加之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以及对于键盘操控者身份的难以确定性,使得开放平台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受侵犯成了难以预防的技术难题。

2.文化法制传统和伦理困境

从中国自古文化与法制传统来看,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封建家长制根深蒂固,儒家文化以“仁”、“礼”、中庸之道”为其核心,强调治理国家应当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礼”教化为主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其次,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有关诉讼法、婚姻家庭的立法之中,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对西方法律规范的参考和借鉴后的生搬硬套,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现在网络开放平台的迅速崛起,这些没有成系统和体例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缺乏独立的理论和见解,一些制度层面的问题有待解决。第三,“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思想的束缚。在构建宪政制度保障网络开放平台的健康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味强调立法的作用,而忽视改革的力量。

二、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1.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要求重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

规范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对推动政治文明的进步意义重大。政治文明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它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个层面的内容。从宪政建设的角度来看,政治制度层面需要推动司法制度的近代化进程,在政治观念层面主要体现在人权、自由、平等、法治观念的普及、发展和增强。网络开放平台的发展,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更加敞开、更加自由的窗口,极易使民众的“网上集会游行”,最终破坏民主。而现代政治文明以民主为核心逐渐从垂直政治走向平民政治。我们知道,传统集权政治建立的是垂直的权力关系,而在现代文明条件下,权力更加分散,更加平面化,因此,重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与现代政治文明的方向是一致的。

2.对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需要宪法统摄、弥补和指导部门法

首先,随着网络开放平台的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爆炸,大量的侵权行为因此发生,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不是一个部门法或者一个权利系统能够解决的。解决以上问题,我们通常是比较被动的应对,或者通过调整部门法,制定新的规章条例等方法解决,造成的后果就是权力部门疲于应对,在操作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和判决标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了宪法的统摄和指导,协调各部门法规范,才能对网络隐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其次,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需要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来弥补具体法律中的太过具体以及疏漏。在出现法律“灰色地带”或者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宪法来指导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以便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网络开放平台用户的隐私权。

3.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是宪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宪法的首要目标是和终极价值是对人权的保护,侵犯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就是间接侵犯了开放平台用户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些权利都属于广泛的人权范畴意义。人权的保障最佳实现路径就是宪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是通过宪法或紧急状态法来保障人的人格和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所以,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是宪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三、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1.完善我国相关法律

首先,在宪政环境下,公民权利观念、自由观念、法治观念、权力制约观念等,都是不得不提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平等、自由的权利观念,都是法律特别是宪法追求的最高法律价值,但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也是不可行的。要对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进行全面保障,不可一蹴两就。首先,我们可以,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从目前来看,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欧盟模式,都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我们可以在尊重法制传统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成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网络产业服务。其次,可以在宪法中明确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近几年,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与日俱增,立法机关是否可以考虑对典型案例进行宪法案例指导或者将其写入修正案,然后再逐步完善相关立法,这样对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会更具有操作性。

2.抓紧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网络开放平台服务商自治,提高网络开放平台用户自我保护意识

要实现对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是基础。国家要强化开放平台技术创新,大力加强网络开放平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帮助开放平台用户抵抗计算机病毒、黑客、垃圾邮件的侵袭,从各方面为开放平台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彭礼堂,饶传平.网络隐私权的属性:从传统人格权到资讯自决权[J].法学评论,2006年01期.

[2]杨宗建.对网络上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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