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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手机银行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2015-09-15刘洋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监管

刘洋琛

摘 要:与传统银行相比较,手机银行因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其具有独特的属性,较传统银行在各个方面取得了独特的优势,同时也具备了新的风险内涵,给银行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而现行监管制度面对手机银行的捉襟见肘,形成了监管法律制度的盲区,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改变或调整监管制度,构建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分析手机银行的定义和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找出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手机银行的概述

手机银行突飞猛进的发展让理论界措手不及,以至于在手机银行有关的研究中出现了不少盲点。手机银行的定义就是众多研究盲点之一。在众多的研究中,笔者没有发现有关手机银行含义的系统研究资料,不同的学者对手机银行的理解往往并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银行是手机银行业务的主导方,手机银行是一种金融业务,手机只是一种手段。有的学者在承认银行主导地位的同时,强调银行与移动运营商要加强合作才能开展手机银行业务。还有学者对手机银行是否为一种银行服务不置可否,认为手机银行业务需要多方的参与,并不存在唯一的主导者。

由此可见,由于手机银行实现技术更新换代迅速、参与方众多、产业链结构复杂等原因,关于手机银行定义的认识存在分歧,未能统一。笔者结合中国银监会对于手机银行的阐释:“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对手机银行做出如下定义:手机银行,是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办理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代缴费、理财投资等多种非现金金融业务的服务系统,是电子银行业务的一种。

二、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手机银行的出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是事物皆具两面性。由于手机银行运行的开放性、对信息支持系统的高度依赖性、交易的虚拟性等因素,其运行使传统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并带来了新的风险。从微观经济角度来看,这些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着银行客户的经济安全、银行自身的正常运行秩序;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则可能威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手机银行的平稳运行需要一套完善的、具备前瞻性和发展性的法律制度来保证。

作为电子银行领域的新鲜事物,手机银行在我国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快,以至于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并没有跟上手机银行的发展步伐,表现出滞后的倾向。具体来讲,目前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二,部门规章方面,《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将手机银行纳入到电子银行监管范畴之中,全面规定了银行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条件、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进行规范。第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方面,《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对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作了规定;此外,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制定了手机银行业务的内部规则,这些规则也是手机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1.完善手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手机银行的正常运行要求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针对前文中提到的手机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缺失和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积极地修订传统的法律法规,增加手机银行监管方面的内容,使其适应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制定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手机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内容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手机银行监管部门协调机制

针对手机银行监管部门权责安排缺乏系统性的问题,必须建立手机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来最大限度地保证手机银行安全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可以建立一个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等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做到不同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系统互通互联,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违法行为,防范手机银行运行风险,为手机银行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3.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没有消费者的需要,手机银行的发展无从谈起。消费者保护原则是国际手机银行立法的重要原则,就我国手机银行关于消费者保护问题而言,应当明确规定手机银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首先,明确手机银行消费者的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其次,明确规定银行的义务,包括银行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以及普及金融知识的职责;再次,明确手机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对手机银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通报和披露;最后,依法确定手机和通讯设备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责任承担。

4.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手机银行的无纸化操作和非柜台式的交易方式决定了手机银行的信息披露对于社会公众的重要意义。从我国手机银行发展现状和趋势而言,首先,应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银行在完善内部披露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各银行向监管当局、竞争对手以及社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其次应保证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银行应以适当的方式、易于理解的语言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手机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操作规程、双方权利义务,使客户真正能够清晰明了手机银行的业务;最后,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重大虚假信息披露的银行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

参考文献:

[1]谢滨,林轶君,郭迅华.手机银行用户采纳的影响因素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09年3期.

[2]李壮,孙英隽,陈妍.我国手机银行发展的模式选择与对策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11年9期.

[3]汤运筹.手机银行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浙江金融》,201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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