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困境及对策分析
2015-09-15朱雅琴副教授博士沈阳工程学院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朱雅琴(副教授/博士)(沈阳工程学院管理学院 辽宁沈阳 110136)
一、引言
2008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11月12日,辽宁省政府颁布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启动,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拓宽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其后,辽宁省先后出台了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及文件,为顺利进行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008年12月31日,辽宁省首批4家小额贷款公司——大连甘井子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北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花园口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在大连揭牌。经过近6年的发展,目前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经达到562家,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变强的过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累计贷款目标锁定为1 000亿元,继续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涉农地区金融服务,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
(一)机构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表明,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 127家,其中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有562家,比2013年底增加29家,增长5.44%。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机构数量排名前五位的省区分别是江苏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河北省,数量依次为607家、562家、478家、462家和442家,辽宁省位居第二。可见,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从2010年的204家发展到2014年3月底的562家,在辽宁农村及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从业人数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表明,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高达98 888人,其中辽宁小额贷款公司为5 118人,与2013年底相比,增加206人,增长4.19%。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从业人数排名前十位的省区分别是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安徽省、重庆市、河北省、辽宁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数依次为7 173人、6 717人、6 025人、5 873人、5 295人、5 125人、5 118人、4 813人、4 728人和 3 680人,辽宁省位居第七。
(三)实收资本数额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表明,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收资本达到7 494.07亿元,其中辽宁小额贷款公司为336.81亿元,与2013年底相比,增加25.11亿元,增长8.06%。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实收资本排名前十位的省区分别是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广东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山东省、辽宁省和河北省,数额依次为927.28亿元、673.34亿元、484.45亿元、473.04 亿元、460.80 亿元、353.26 亿元、348.73 亿元、347.07亿元、336.81亿元和257.92亿元,辽宁省位居第九。
(四)贷款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表明,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达到8 444.13亿元,其中辽宁小额贷款公司为310.83亿元,与2013年底相比,增加4.23亿元,增长1.38%。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贷款余额排名前十位的省区分别是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重庆市、广东省、山东省、安徽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和河北省,数额依次为1 158.05亿元、911.30亿元、550.75亿元、555.69亿元、477.50亿元、422.29亿元、396.06亿元、310.83亿元、279.59亿元和271.51亿元,辽宁省位居第八。
(五)辽宁小额贷款公司总体统计分析
辽宁小额贷款公司自从2008年底试点以来,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从业人数、实收资本及贷款余额都迅速增加,从2010年底到2014年第一季度,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各数据的统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2010-2014年第一季度统计表
由表可知,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由2010年的204家扩充到2014年的562家,增加了358家,从业人数也由2010年的1 481人增加到2014年的5 118人,同样,与2010年底相比,实收资本增长了249.93亿元,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的贷款余额接近2010年底的5倍。可见,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速度较快,是“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的强大后盾。
三、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困境
在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只贷不存”,信贷供给能力有限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被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规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已经把全部资本金都贷出去了,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能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来扩充贷款规模,现实有很大的潜在业务,由于“只贷不存”的硬性约束,使得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制定发展规划,而是根据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利率水平较低
依据银监会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下限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能超过同期同档的基准利率的4倍。在这个法定利率浮动范围之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与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贷款利率。从表面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很大,其上限的年贷款利率最高可以达到27.2%,但事实并非如此。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工商企业,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特权,而是按照工商企业的角色缴纳各种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金融机构所得税是按照贷款利息收入与存款利息支出之差来征收,而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只贷不存”的特征,没有利息支出,缴纳的所得税是依据全部利息收入来征收,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负担。另外,小额贷款具有“短、频、快”的特点,贷款周期较短,缴纳了更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
(三)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较弱
辽宁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在2008年底才逐渐成立起来的,起步比较晚,在制度上还不够完善,经营的品种比较单一,公司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没有成为一个吸引专业人员的机制,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专业人员比较匮乏,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很有限。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主要由民间资本所有人、产业资本所属企业原有人员以及商业银行现有人才资源所构成。对比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素质在金融领域还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间接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四、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合法化
应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只贷不存”相当于切断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缺乏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受到阻碍。所以,从长远发展来说,监管当局应制定相关的制度,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放贷来源,通过相互资金拆借、吸收存款等方式扩大其资金来源,以便满足更多“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空间。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实行高利率放贷
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更大的风险,只有实行高利率放贷,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运营顺利。其风险主要来自于借款人非故意赖账或故意赖账,非故意赖账是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贷款,而故意赖账的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时根本无法辨别。下面用一个简单模型来论证高利率放贷的必要性。
假设小额贷款公司放贷M元,其收回的概率为p,c为小额贷款公司放贷的机会成本,r为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利润为零时,即在均衡状态下放贷的利率,则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预期利润为:
当p=1时,即不存在赖账风险时,r=c,即小额贷款公司和金融机构都实行相同的贷款利率;当p<1时,r>c,表明出现赖账情形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要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总的来讲,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要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需要依靠采取较高的贷款利率来弥补。
(三)引进和培养优秀从业人员
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从业人员的素质非常重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意识及产品创新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注重吸收优秀的人才,培养小额贷款的专业人才。可以采取对内部员工定期开展培训活动,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的经理来讲课等方式来提高小额贷款从业人员的素质。此外,公司还需要对内部员工制定一定的激励机制,促使内部员工不断地学习,取得进步。例如对业务素质比较好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部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人给予警告或离职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