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民主的方法治理拉票贿选
2015-09-10谭用发
谭用发
拉票贿选,不仅严重扰乱、败坏党风政风,损害了选人用人公信度,也严重影响了人们对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信心和决心,阻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治理拉票贿选,目前关键是要注重运用民主的方法清除障碍,堵塞漏洞,化解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将此作为惩治吏治腐败的重要举措来抓。
部分地方推荐干部时弃权票增多
由于受拉票贿选等问题的影响,一些同志对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心存疑虑,信心不足。特别是新修《干部任用条例》出台后,有的同志误认为“民主推荐已不那么重要了”,“任用干部的权力在收了”。现在,有的地方民主推荐干部,已开始出现弃权票、随意票增多的现象。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现在既存有因拉票贿选导致民主质量不高的问题,也存有因个人“专权”造成民主程度不够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有的放矢,对症用药。
眼下尤须突出抓好两点。一是要加大治理拉票贿选的力度,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失真失实。二是切实规范领导者尤其是一把手的用人权。在选人用人上,目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还是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这也是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所在。
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也应考察
拉票贿选在一些地方蔓延,与民主制度尚未健全有很大关系。有的是因制度缺失,被钻了空子。如选举中代表联合提名问题,就是因所提人选是由少数代表在会上临时动议提出的,事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把关,拉票贿选人员往往只要贿赂好了几名代表,就能成为候选人正式参加选举,其疏漏显而易见。有的是因缺少公开竞职的平台,让一些善于背后游说的人占了“先机”。还有的是因制度过分笼统、原则,给人留下了投机的空间,等等。
治理拉票贿选,需要不断完善民主制度。如,在民主选举中,可改进代表联合提名的方式与途径,让代表联合者与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一样,事前也有个充分酝酿和推荐考察的过程。
又如,要积极完善和推行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制度。只要坚持把民主推荐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位,投人情票、交易票的自然就会少起来,搞拉票贿选也就没有市场了。
再如,要为优秀人才搭建公开表达意愿和展示才华的平台,公开竞争。还如,为防止一些人在執行制度中搞变通,设定制度要尽量少用或不用“原则上”“一般情况下”等模糊概念,最大限度地压缩自由裁量、推责诿过空间。
“动议”时即明确职位候选人不妥
程序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也是抵制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当选任干部的原则、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近些年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腐败案件,大都与程序颠倒、程序空转有关。如靖宇县李铁成卖官案,当时该县提拔的干部,无一不是由他先圈定人选,然后再让组织部门去履行程序。有的单位和部门为保证“内定”人选“胜出”,通常是先在领导班子中“统一思想”,然后通过班子成员分头向中层干部打招呼,再由中层干部下去做工作。对此,不仅群众很有意见,也给拉票贿选人员留下“把柄”,成为他们搞歪门邪道的“借口”和理由。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从“动议”到“任职”确定了五个重点环节,程序环环相扣,相互依存,实施中不能“错位”,不可“掉扣”。特别是“动议”环节,一定要准确把握,规范操作。
现在,有少数地方以抵制拉票贿选为由,“动议”阶段便把拟推荐的职位全部确定到人头,这显然是不大妥当的。先确定推荐人选,后组织民主推荐,明显违背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的滋生蔓延。“动议”的本义主要是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对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形成工作方案。除少数特殊工作岗位外,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坚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或人选,而切不可简单从事,让民主推荐流于形式。
帮助拉票的人也要严查
治理拉票贿选,需要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治理工作中,一定要大力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近些年,一些地方通过在群众中聘请观察员、监督员等形式,建立了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新闻媒体具有覆盖面广、时效性强、透明度高等优势,是民主监督的重要阵地。有一名受过处理的拉票贿选人员就坦言,他们最怕的就是记者和网络举报,不光彩的事一经舆论曝光,不但升官无望,而且脸面丢光。
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必须依法治理拉票贿选。首先,要清除“法不责众”的消极情绪。其次,要加大查处的工作力度。对拉票贿选不仅要坚持依法依纪、从严从快查处那些拉票人、买官者,还要坚持依法依纪、从严从快查处那些帮助拉票的人,卖官的官。只有这样,治理才能够持久、有实效。再次,强化领导责任。治理拉票贿选,尤其要注重落实好一把手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的责任。对因领导或工作不力而导致拉票贿选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要实行严格问责,严肃追究,促进工作的开展。